北海市房地產經紀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北海市房地產經紀機構管理暫行辦法》是北海市為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經紀行業管理,切實維護房地產交易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根據《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8號)、《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加強房地產中介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建房〔2016〕168號)、《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關於印發全面推行房屋網簽備案制度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實施方案的通知》(桂建房〔2019〕4號)等相關部門規章及政策檔案,結合北海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海市房地產經紀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 實施地區:北海市
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經紀行業管理,切實維護房地產交易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根據《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8號)、《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加強房地產中介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建房〔2016〕168號)、《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關於印發全面推行房屋網簽備案制度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實施方案的通知》(桂建房〔2019〕4號)等相關部門規章及政策檔案,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市範圍內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及其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住建、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綜合執法、網信、稅務、人民銀行、銀保監、人力資源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全市範圍內房地產經紀活動的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 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
第四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或者本辦法施行後60日內到住建部門辦理備案。市轄區企業到市住建部門辦理備案,合浦縣企業到合浦住建部門辦理備案。備案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辦理變更備案。
第五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辦理備案及設立房地產經紀機構信用檔案後,方可取得房地產交易網上籤約資格。分支機構的信用情況記入設立該機構的房地產經紀機構的信用檔案。
第三章 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管理
第六條 實行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實名服務制度。房地產經紀機構辦理機構備案時,應提供本機構所有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名單進行實名登記。實名登記的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方有資格開展存量房網簽手續。每名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只能受聘於一家房地產經紀機構,並以該機構的名義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
第七條 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從事經紀服務時,應當佩戴由住建部門統一制發的規範格式的工作牌。
第四章 房地產經紀活動
第八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在從事存量房經紀業務前,應向市住建部門申請開通網上用戶認證手續。
第九條 房屋產權人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出售房產的,受委託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在交易監管平台進行存量房房源核驗、房源發布、網上籤約等。房地產經紀機構對外發布房源信息前,應進行房屋現場查看,編制房屋狀況說明書,確保房源合法可售。
第十條 住建部門通過交易監管平台對房屋產權人、房地產經紀機構依法提供房源核驗服務,自然資源部門應將不動產登記數據實時共享給住建部門。實行房地產經紀服務契約網簽和統一編號管理制度,為交易雙方提供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便利。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通過監管賬戶以外的賬戶代收代付交易資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資金。
第十一條 房地產經紀業務應當由房地產經紀機構統一承接,服務報酬由房地產經紀機構統一收取。分支機構應當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名義承攬業務。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接房地產經紀業務和收取費用。違反此條規定的,由綜合執法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二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發布的房源信息應當真實、全面、準確,通過門店、網站等不同渠道發布的同一房源信息應當一致。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在網站等渠道發布房源信息實行實名制。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發布未經產權人書面委託、未經核驗的房源信息,不得隱瞞抵押、查封等影響房屋交易的信息。違反此條規定虛假宣傳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房地產經紀機構擅自對外發布房源信息的,由綜合執法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三條 對已出售或出租的房屋,促成交易的房地產經紀機構要在房屋買賣或租賃契約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房源信息從門店、網站等各種發布渠道上撤除;對委託人已取消委託的房屋,房地產經紀機構要在2個工作日內將房源信息從各類渠道上撤除。
第十四條 房地產經紀服務實行明碼標價制度。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必須在其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標明房地產經紀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準以及相關房地產價格和信息。對違反明碼標價規定、價外收費、價格欺詐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五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行為“十不準”:
(一)不準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或者與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串通捂盤惜售、炒賣房號,操縱市場價格;
(二)不準對交易當事人隱瞞真實的房屋交易信息,低價收進高價賣(租)出房屋賺取差價;
(三)不準以隱瞞、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誘騙消費者交易或者強制交易;
(四)不準泄露或者不當使用委託人的個人信息或者商業秘密,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不準為交易當事人規避房屋交易稅費、提高貸款額度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契約提供便利;
(六)不準改變房屋內部結構分割出租;
(七)不準侵占、挪用房地產交易資金;
(八)不準承購、承租自已提供經紀服務的房屋;
(九)不準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
(十)不準強迫買受人選擇自己指定的商業銀行或提供首付貸等違法違規金融產品和服務。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建立健全多部門監管聯動機制,強化信息共享,實行聯合懲戒。對房地產經紀違法違規行為實行“七查”:
(一)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收取契約外交易資金、不按服務契約收費,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
(二)房地產經紀機構違規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契約,房地產經紀機構擅自對外發布房源信息的,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以個人名義承接房地產經紀業務的,由綜合執法部門依法查處。
(三)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發布虛假信息、進行虛假宣傳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嚴格查處。市委網信辦配合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網路媒體發布虛假房源信息行為。
(四)房地產交易當事人存在通過簽訂陰陽契約偷逃稅款違法行為的,由稅務部門依法嚴格查處;對查處過程中發現房地產經紀機構唆使、協助當事人簽訂陰陽契約的線索和證據,移交相關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五)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無照經營經紀業務、存在格式契約霸王條款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
(六)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對交易當事人隱瞞真實的房屋交易信息,低價收進高價賣(租)出房屋賺取差價,構成價格違法行為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
(七)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協助當事人通過陰陽契約等不當方式騙取貸款的違法行為,由公安部門依法查處。對違規提供購房融資行為的金融從業機構,由人民銀行、銀保監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七條 市場監管部門、綜合執法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結合“雙隨機”工作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專項整治、抽查等工作機制,加強房地產經紀機構監管。
第十八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有違反本辦法規定及其他有關房地產經紀的法律法規規定行為的,一經查實,各有關部門應將處理結果納入企業及個人誠信檔案並及時將不誠信信息報送市住建部門,市住建部門應暫停或取消網簽資格。
第十九條 充分發揮房地產經紀行業協會作用,建立健全行業協會組織。行業協會要建立健全行規行約、職業道德準則、爭議處理規則,推行行業質量檢查,公開檢查和處分的信息,增強行業協會在行業自律、監督、協調、服務等方面的功能。行業協會要積極開展行業誠信服務承諾活動,督促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遵守職業道德準則,保護消費者權益,及時向主管部門提出行業發展的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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