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嚴格執行公證法律服務收費管理規定。公證處和公證員必須認真遵守《公證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公證法律服務收費的政策。公證處要向社會公布公證法律服務的具體收費項目、收費標準以及收費減免辦法,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公證處為申請人提供公證法律服務,應按照規定的收費標準向申請人收取公證費,出具收費票據,並不得隨意擴大減免公證收費的範圍。公證員個人不得私自收費。
二、嚴禁支付、索要和收取帶有回扣性質的費用和利益。公證處、公證人員在辦理公證業務時,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支付回扣或以公證事項“介紹費”、“協辦費”、“聯絡費”、“信息費”等為名的、帶有回扣性質的費用和其它利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和形式向公證處或公證人員索取上述帶有回扣性質的費用和利益。
三、嚴厲查處不正當競爭行為。公證處及公證人員違反上述規定,進行不正當競爭,擾亂公證法律服務秩序的,特別是對2005年4月1日以後發生的行為,要嚴肅紀律,嚴厲查處。司法行政機關、公證員協會要切實履行職責,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問題,認真、嚴肅處理。疏於履責、監管不到位、查處不力的,要追究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和公證員協會的領導責任。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公證收費行為的監管,依法查處亂收費行為。司法行政機關、公證員協會發現公證處有違規收費行為的,應通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司法行政機關內部審計和監察部門要進一步發揮職能作用,依法追究違規單位和個人的責任。發現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索要、收受回扣或帶有回扣性質的費用和利益的,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區別不同情況,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直至給予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行政處罰。涉嫌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四、加強公證行業監管和自律。要積極推進公證同業規則建設,司法行政機關、公證員協會要積極引導設區的市市區範圍內的各公證處,通過建立主任聯席會議制度、簽訂反不正當競爭自律規約等形式,加強自我管理,自我約束。要積極推進公證信息化平台建設,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儘快實現區域內微機聯網,藉助統一的網路平台進行有效的信息溝通,加強相互監督,加強行業監管。
五、建立健全協調配合的工作機制。防範和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規範公證法律服務秩序,是當前及今後一段時期司法行政機關的重要任務,各相關部門和單位要高度重視,統一思想,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建立信息通報和案件查處反饋制度,形成協調配合的工作機制。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公證工作指導和監督,健全完善內部審計與監察制度,進一步規範公證處的財務收支和服務行為。司法行政機關和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公證法律服務收費管理,進一步規範公證處的收費行為,並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公證法律服務收費標準。司法行政機關、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要切實加強監管,進一步規範金融公證業務活動中公證處、金融機構、中介組織之間的關係,積極引導公證人員和金融工作人員規範操作、清廉從業。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和價格主管部門、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要把規範公證法律服務秩序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根據本通知要求,結合工作實際,提出實施意見並認真貫徹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