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公安局重慶市司法局關於依法處理擾亂公證執業秩序違法犯罪行為的意見

重慶市公安局重慶市司法局關於依法處理擾亂公證執業秩序違法犯罪行為的意見

為切實加強對擾亂公證執業秩序違法犯罪行為的查處和打擊力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證執業正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等法律的規定,重慶市公安局重慶市司法局就辦理擾亂公證執業秩序違法犯罪案件有關問題,聯合制定本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公安局重慶市司法局關於依法處理擾亂公證執業秩序違法犯罪行為的意見
  • 時間:2014年4月9日
  • 目的: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 編號:渝公發〔2014〕70號
政策全文
一、提高思想認識,增強查處打擊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進程的加快,社會公眾法律保護意識不斷增強,公證法律服務需求快速增長。公證法律服務為促進本市經濟社會發展、保障市場秩序、維護社會穩定、化解社會矛盾、健全社會信用、預防糾紛和減少訴訟等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與此同時,近年來,違法行為人通過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假冒權利人騙取公證書,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偽造、變造的公證書、公證機構印章,利用虛假公證書從事欺詐等擾亂公證執業秩序的違法犯罪活動不斷增多,嚴重影響了公證行業社會公信力和正常公證執業秩序,也影響了社會和諧穩定。鑒於此,出台《依法處理擾亂公證執業秩序違法犯罪行為的意見》,對於依法遏制和懲處擾亂公證執業秩序違法犯罪具有現實意義和重要作用。
二、正確適用法律,切實做到寬嚴相濟、不枉不縱
(一)公證申請人在辦理公證過程中,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或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為刑事案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曾因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免於刑事處罰;
2、一年內曾因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受過行政處罰的;
3、二年內3次以上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
4、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3件、本、枚以上或者不到3件、本、枚,造成嚴重後果的;
5、因偽造、變造、買賣公文、證件、印章給國家、集體或個人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
6、其他偽造、變造、買賣公文證件印章行為的;
7、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二款規定,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公證申請人冒用他人身份等信息騙取公證書實施詐欺,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欺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公證申請人在公證機構辦公場所尋釁滋事,辱罵、毆打工作人員,毀損公私財物,擾亂公證機構辦公場所秩序的,依法予以治安處罰;符合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公證申請人在辦理公證過程中,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依照《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局予以收繳。
(五)公證申請人實施上述(一)、(二)、(三)項規定的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規定的,予以治安處罰。
(六)中介組織等機構的人員,教唆他人進行以上違法犯罪的,按照共同違法犯罪論處。
三、明確職能職責,加強協作形成查處打擊的合力
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和公證機構等職能部門要各施其責,切實加強協作配合,通過建立聯席會議制度、信息匯總機制等方式,加強工作交流,共享信息資源,切實履行各自工作職責,形成打擊擾亂公證執業秩序違法犯罪活動的工作合力,切實加大依法查處和打擊擾亂公證執業秩序違法犯罪活動
(一)公安機關接到公證機構報案後應及時受理,認真開展調查工作,全面收集、固定證據,準確認定案件性質,確有違法犯罪事實的,依法處理違法犯罪嫌疑人。
(二)公證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要嚴格落實相關制度規定,加強對公證申請人提交材料的審查,重視利用高科技手段防範造假行為。在審查中發現當事人有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公證書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保存證據,及時向公證機構所在地公安機關報案;同時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匯報有關情況,並及時將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公證申請人列入全市公證信息平台的黑名單系統。
(三)司法行政機關要依法強化對公證機構、公證人員的監督指導,提高其防範能力。並加強與公安機關的溝通協調,及時通報相關情況。
(四)公證機構在日常業務中甄別出的嫌疑信息要建立造假行為檔案,定期向屬地公安機關通報可疑信息;公安機關要認真開展調查,全面收集和固定證據,對確有違法犯罪行為的,要依法處理和打擊。對公證機構因工作派員前往戶籍管理部門核查當事人戶籍信息、身份檔案的,應依法予以配合。
(五)司法行政機關、公安機關要加強輿論宣傳,及時曝光擾亂公證執業秩序違法犯罪案件,以震懾企圖違法犯罪的人員,切實維護公證社會公信力和我市社會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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