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副部長段正坤就《公證法》有關問題答記者問是在2005年09月02日由法務部發布的解讀檔案。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法務部
- 類別:答問
- 發布日期:2005年09月02日
- 效力級別: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已經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審議通過,它的制定與頒布對於促進我國公證事業發展有什麼影響呢?就此,本網記者對法務部副部長段正坤進行了專訪。
記者:您能介紹一下我國公證機構、公證人員的基本情況嗎?
段副部長:目前,全國共有3146個公證處。其中,按體制劃分,行政體制的公證處有1553個,占全國公證機構總數的49.36%;事業體制的有1555個,占49.43%;合作制試點公證處有38個,占1.21%。
按管理層級劃分,法務部管理的公證處有1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管理的公證處有47個,占全國公證機構總數的1.49%,由副省級市和地級市司法局管理的有372個,占11.83%;由縣、縣級市司法局管理的有2013個,占63.99%、市轄區司法局管理的有713個,占22.66%。
目前,全國公證從業人員數量共有19000多人。其中,公證員約11600人。
(1)從公證員學歷構成看,公證隊伍是一支法律知識與專業水平不斷提高的隊伍。
全國公證員中,目前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公證員11041人,已占公證員總數的95.2%,比去年增加1.11%。其中,本科及以上學歷的有5929人,占公證員總數的51.12%,比去年增加20.9%;專科學歷的有5112人,占公證員總數的44.08%,比去年減少15.03%。
高中及以下學歷的有557人,占全國公證員總數的4.8%,比去年減少19.5%。
此外,自2003年以來,公證員從通過司法考試人員中選任,迄今已有400餘人經過實習培訓進入公證隊伍。
(2)從公證員年齡構成看,公證隊伍是一支經驗和職業閱歷不斷豐富、不斷成熟的隊伍。
全國51歲以上的公證員1797人,占全部公證員總數的15.49%,比去年增加7.09%;41歲至50歲的公證員3427人,占29.55%,比去年增加8.62%;31至40歲的公證員5185人,占44.47%,比去年減少5.57%;30歲以下的公證員1216人,占10.49%,比去年減少7.67%。
記者:公證行業正在開展全國教育規範樹形象活動,您能否介紹一下此次活動的背景以及目前進展情況與效果?
段副部長:我們在公證行業開展全國教育規範樹形象活動的背景有三點:
一是黨的十六大提出:“拓展和規範法律服務”。當前,全國上下正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不斷完善,法制建設進程不斷推進,公民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新形勢下,在全國公證隊伍中開展一次教育規範樹形象活動以提高公證隊伍素質、提高公證質量、提高公證的公信力,是對公證工作適應形勢需要的一項必然要求。
二是一段時間以來行業內反映逐漸突出的一些公證機構、公證人員壓價競爭、亂設辦證點、公證處內非公證員獨立辦證等公證服務秩序問題,以及極少數公證員職業道德失范、執業紀律鬆懈,違規辦證現象,損害了公證行業的形象,有必要通過這樣一次活動解決上述問題,維護公證行業的形象和聲譽。
三是當前需要為《公證法》制定以及出台後的貫徹實施營造一個有利的工作環境,在思想上、組織上打下良好的基礎。通過教育規範樹形象活動,教育公證人員、規範公證行為,適逢其時。
截至目前,全國公證隊伍教育規範樹形象活動進展順利、紮實推進,成效顯著。全國各地撤銷不符合要求的辦證點270多個並在進一步清理,亂設辦證點現象得到有效制止;違法違規執業的15家公證處、52名公證員受到處理,行政監管的能力得到提高;大中城市公證處紛紛推出自律公約,壓價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得到初步遏制,行業自律得到加強。
總體上看,活動開展以來,公證行業忠於法律、誠信為民的信念大大增強;規範執業、維護形象的認識不斷深化;公證管理的長效機制正在形成。事實證明此次活動是正確的、及時的和必要的。
第三階段教育整改工作中的公證服務秩序和公證質量的檢查工作即將開始。
記者:“西安寶馬體育彩票案”發生後法務部做了哪些工作?
段副部長:媒體曝光後,迅速組成法務部調查組,對案件中公證的問題進行了認真調查,責令對發生問題的公證處予以停業整頓處理,並向全國發出通報。同時,召開全國電視電話會議,在全國範圍開展規範現場監督公證的活動。針對現場監督公證存在的問題,及時出台了《開獎公證細則》。
記者:與《公證暫行條例》相比較,《公證法》有哪些變化呢?
段副部長:主要有四方面的變化:1.《公證法》對公證制度的功能定位更清晰、具體和準確。《公證法》第一條明確:公證活動的目的是預防糾紛,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證暫行條例》無此定位。
2.《公證法》確立了公證機構執業的非營利性、獨立性性和平等性、專業性的屬性。《公證法》第六條、第七條明確:公證機構不以營利為目的、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是依法設立的證明機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這四種屬性的確立將保證公證機構今後在設定、職業準入、執業活動和收費等方面按照法律規定(授權)的要求進行。
3.《公證法》第五章以專章對公證的效力做出了明確規定。與《公證暫行條例》相比,公證效力得到了更為完整的體現。這既有利於對公證活動的開展,也有利於公證制度功能的有效發揮。
4.《公證法》第六章“法律責任”以專章規定了公證法律關係主體的權利義務。公證機構、公證員要承擔錯證等法律責任。同時,也規定了當事人以及其他個人或者組織偽造公證書、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公證書等的法律責任。這都是《公證暫行條例》所沒有的。
除上述新變化外,《公證法》較之《公證暫行條例》還有其它一些變化,主要有:公證機構的業務活動的領域更明確了(第二條);提高了公證員職業準入的條件(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並規定公證員由法務部任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明確了公證協會在公證行業和公證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第四條),等等。
記者:過去一段時間,媒體間曝出公證不公正問題。請問《公證法》的出台對確保公證公正的意義和作用?
段副部長:個別公證處、極少數公證員曾在以往的公證活動中,出現過“公證不公正”的問題,如“西安寶馬體育彩票案”中的問題。問題是多種因素造成的,有公證員自身的素質問題,也有制度保障不力和管理上存在薄弱環節的問題。
《公證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確規定了公證機構在辦證活動中要堅持公正原則。同時,從公證員的素質、公證程式,到法律責任,《公證法》都做了較為嚴格的規定;也賦予司法行政部門、公證協會相應的監管職責。這些規定對這一原則的實現將起到有力的保障作用。
下一步,法務部、中國公證員協會將根據法律的規定,制定出台一系列規章、規範性檔案,加強培訓,提高管理水平。我們相信,法律規定的原則和社會公眾的願望是一定能夠實現的。
記者:《公證法》對公證業務範圍做了更明確的規定。請問,今後公證機構是否還可以辦理“處女公證”和“撬鎖公證”,“挑戰人類極限公證”、“發現權公證”和“陷阱取證”?
段副部長:首先要明確的是,“處女公證”並不存在。它不符合公證制度本質屬性,我們從不允許辦理。前段時間之所以沸沸揚揚,有的是炒作,是以訛傳訛。
公證的總原則是真實、合法、公正。公證的真實原則,要求公證證明對象是能被人們所認識、並能揭示出本質的事物,這樣才能實現真實的要求。一些需要通過專業技術鑑定、科學探索才能真正認知的事物,在結論產生前,公證機構不宜公證;符合要求的,即有了確定的科學結論的,可以對書面結論辦理公證。這是對科學規律的尊重,也是公證自身規律的要求。法務部前不久下發了《關於進一步規範保全證據公證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公證法》第三十一條第(五)項也直接體現了這一要求。
公證的合法原則,不僅要求公證證明對象是合法的,也要求作為公證法律關係主體之一的公證機構及其公證行為和公證程式是合法的。公證主體、公證行為或者公證程式違法,可能導致公證結論不合法,招致公證不公正的質疑。
記者:據了解,中國公證制度主要借鑑大陸法系國家的作法,實行實體公證,進而實行法定公證制度。請問:《公證法》的出台是否意味者這一想法的實現?如果不是的話,又說明了什麼?
段副部長:我國是成文法國家。我國公證制度建立和發展過程中,受大陸法系公證制度影響較大,建立之初即奉行實體性公證,設立了專門的公證機構、配備專職的公證人員,且中國公證員協會目前已經成為國際拉丁公證聯盟的正式會員,我國的公證制度進一步得到大陸法系國家公證組織的普遍認同。但這並非是完全等同大陸法系國家的公證制度。
《公證法》的出台,確定了我國公證制度的顯著功能之一是預防糾紛,在一定程度上它需要通過法定公證,也就是必須公證實現。同時,這也是政府職能轉變後,運用法律手段實現巨觀管理的客觀要求。法定公證,符合公證制度的價值取向,也是我們借鑑大陸法系國家公證制度的一個重要方面。需要說明的是,法定公證並非是漫無邊際的,它只在一部分國家認為重要、必須的領域內出現。德國、法國、義大利等許多國家的公證法典和民商事實體法都規定了不動產轉讓、公司章程等必須公證事項。我國已有若干省份的地方法規規定了必須公證事項,說明這一制度在我國經濟社會也是需要的。
記者:《公證法》出台後,將有助於公證在社會生活中更好地發揮哪些作用?
段副部長:公證是一項國際通行的預防性法律制度,是一個國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行使法律證明職責,能夠有效防範民商事糾紛發生,保障交易安全,這對於依法規範民商事活動,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具有重要的保障和促進作用。公證工作預防糾紛、維護誠信,有利於實現法治基礎上的社會和諧。頒布實施《公證法》,是依法發揮公證制度“服務、溝通、公證、監督”職能作用的客觀需要,是更好地運用公證手段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的必然要求。
可以舉例說明,甲乙雙方擬簽訂契約,向公證處申辦公證。公證處依法審查雙方簽約的主體資格和意思表示,避免不合法、不真實的情況;依法為其審查、修改契約,使之符合雙方利益,以利於契約的順利履行;公證書出具後,使得協定雙方的行為處於法律監控之下,雙方不得隨意變更;違約的,公證書將作為法定證據,供審判機關運用;對雙方承諾放棄訴訟並接受法院直接強制執行的,依法公證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債權人可以憑公證處出具的執行證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降低司法成本。
可以看出,公證除起到糾紛預防的作用,同時也是維護社會誠信、社會和諧的重要法律制度。
此外,公證也是民事交往和國際交往的重要媒介。公證書具有真實、合法的特點,不受人員、語言、地域、行政隸屬關係等左右,是國際通行的可靠的法律文書,是增進民事主體之間相互了解,消除障礙,隔閡,建立相互信任關係的重要工具。據不完全統計,我國公證機構已經連續六年每年辦理涉外公證近300萬件,發往100多個國家使用。
記者:《公證法》發布後,法務部將如何貫徹?
段副部長:法務部近期內將採取以下步驟貫徹《公證法》:
1.要求、部署全國公證人員和公證管理人員認真學習、深刻領會《公證法》,切實落實、運用《公證法》,並為此進行培訓。
2.按照《公證法》的規定,積極穩妥地調整公證機構,落實公證機構不按行政層級設立的要求。
3.積極開展《公證法》配套規章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工作。同時對以往的規章檔案進行清理。
4.充分運用、擴大全國公證教育規範樹形象活動的成果,繼續推進公證工作規範化建設,爭取早日形成一套完整的,包括公證機構內部運行、司法行政機關和公證協會“兩結合”管理在內的公證管理的長效機制。
5.通過多種途徑,採取多種方式,大力宣傳公證制度,讓全社會更多地了解公證、更充分地運用公證。
記者:公證法規定公證機構不按照層級設立,這是否意味著現有的公證機構及其人員需要調整?
段副部長:是。目前,全國有3100多個公證機構,分別設定在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四個層級上。根據《公證法》的規定,法務部、省和自治區司法廳這兩個層級將不再設公證機構。縣、不設區的市作為單獨的行政區域設立公證機構。而在設區的市、直轄市,市上設立公證機構的,則城區範圍內市轄區不再設立公證機構;在市轄區設立公證機構的,則市上不再設立公證機構。執行《公證法》的規定,同一個城市不再同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層級的公證機構執業;換句話說,在同一個城市內執業的公證機構應當是同一個層級的。這樣的安排,將有利於公證機構平等自主地開展業務,有利於管理工作,防止不正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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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您能介紹一下我國公證機構、公證人員的基本情況嗎?
段副部長:目前,全國共有3146個公證處。其中,按體制劃分,行政體制的公證處有1553個,占全國公證機構總數的49.36%;事業體制的有1555個,占49.43%;合作制試點公證處有38個,占1.21%。
按管理層級劃分,法務部管理的公證處有1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管理的公證處有47個,占全國公證機構總數的1.49%,由副省級市和地級市司法局管理的有372個,占11.83%;由縣、縣級市司法局管理的有2013個,占63.99%、市轄區司法局管理的有713個,占22.66%。
目前,全國公證從業人員數量共有19000多人。其中,公證員約11600人。
(1)從公證員學歷構成看,公證隊伍是一支法律知識與專業水平不斷提高的隊伍。
全國公證員中,目前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公證員11041人,已占公證員總數的95.2%,比去年增加1.11%。其中,本科及以上學歷的有5929人,占公證員總數的51.12%,比去年增加20.9%;專科學歷的有5112人,占公證員總數的44.08%,比去年減少15.03%。
高中及以下學歷的有557人,占全國公證員總數的4.8%,比去年減少19.5%。
此外,自2003年以來,公證員從通過司法考試人員中選任,迄今已有400餘人經過實習培訓進入公證隊伍。
(2)從公證員年齡構成看,公證隊伍是一支經驗和職業閱歷不斷豐富、不斷成熟的隊伍。
全國51歲以上的公證員1797人,占全部公證員總數的15.49%,比去年增加7.09%;41歲至50歲的公證員3427人,占29.55%,比去年增加8.62%;31至40歲的公證員5185人,占44.47%,比去年減少5.57%;30歲以下的公證員1216人,占10.49%,比去年減少7.67%。
記者:公證行業正在開展全國教育規範樹形象活動,您能否介紹一下此次活動的背景以及目前進展情況與效果?
段副部長:我們在公證行業開展全國教育規範樹形象活動的背景有三點:
一是黨的十六大提出:“拓展和規範法律服務”。當前,全國上下正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不斷完善,法制建設進程不斷推進,公民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新形勢下,在全國公證隊伍中開展一次教育規範樹形象活動以提高公證隊伍素質、提高公證質量、提高公證的公信力,是對公證工作適應形勢需要的一項必然要求。
二是一段時間以來行業內反映逐漸突出的一些公證機構、公證人員壓價競爭、亂設辦證點、公證處內非公證員獨立辦證等公證服務秩序問題,以及極少數公證員職業道德失范、執業紀律鬆懈,違規辦證現象,損害了公證行業的形象,有必要通過這樣一次活動解決上述問題,維護公證行業的形象和聲譽。
三是當前需要為《公證法》制定以及出台後的貫徹實施營造一個有利的工作環境,在思想上、組織上打下良好的基礎。通過教育規範樹形象活動,教育公證人員、規範公證行為,適逢其時。
截至目前,全國公證隊伍教育規範樹形象活動進展順利、紮實推進,成效顯著。全國各地撤銷不符合要求的辦證點270多個並在進一步清理,亂設辦證點現象得到有效制止;違法違規執業的15家公證處、52名公證員受到處理,行政監管的能力得到提高;大中城市公證處紛紛推出自律公約,壓價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得到初步遏制,行業自律得到加強。
總體上看,活動開展以來,公證行業忠於法律、誠信為民的信念大大增強;規範執業、維護形象的認識不斷深化;公證管理的長效機制正在形成。事實證明此次活動是正確的、及時的和必要的。
第三階段教育整改工作中的公證服務秩序和公證質量的檢查工作即將開始。
記者:“西安寶馬體育彩票案”發生後法務部做了哪些工作?
段副部長:媒體曝光後,迅速組成法務部調查組,對案件中公證的問題進行了認真調查,責令對發生問題的公證處予以停業整頓處理,並向全國發出通報。同時,召開全國電視電話會議,在全國範圍開展規範現場監督公證的活動。針對現場監督公證存在的問題,及時出台了《開獎公證細則》。
記者:與《公證暫行條例》相比較,《公證法》有哪些變化呢?
段副部長:主要有四方面的變化:1.《公證法》對公證制度的功能定位更清晰、具體和準確。《公證法》第一條明確:公證活動的目的是預防糾紛,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證暫行條例》無此定位。
2.《公證法》確立了公證機構執業的非營利性、獨立性性和平等性、專業性的屬性。《公證法》第六條、第七條明確:公證機構不以營利為目的、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是依法設立的證明機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這四種屬性的確立將保證公證機構今後在設定、職業準入、執業活動和收費等方面按照法律規定(授權)的要求進行。
3.《公證法》第五章以專章對公證的效力做出了明確規定。與《公證暫行條例》相比,公證效力得到了更為完整的體現。這既有利於對公證活動的開展,也有利於公證制度功能的有效發揮。
4.《公證法》第六章“法律責任”以專章規定了公證法律關係主體的權利義務。公證機構、公證員要承擔錯證等法律責任。同時,也規定了當事人以及其他個人或者組織偽造公證書、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公證書等的法律責任。這都是《公證暫行條例》所沒有的。
除上述新變化外,《公證法》較之《公證暫行條例》還有其它一些變化,主要有:公證機構的業務活動的領域更明確了(第二條);提高了公證員職業準入的條件(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並規定公證員由法務部任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明確了公證協會在公證行業和公證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第四條),等等。
記者:過去一段時間,媒體間曝出公證不公正問題。請問《公證法》的出台對確保公證公正的意義和作用?
段副部長:個別公證處、極少數公證員曾在以往的公證活動中,出現過“公證不公正”的問題,如“西安寶馬體育彩票案”中的問題。問題是多種因素造成的,有公證員自身的素質問題,也有制度保障不力和管理上存在薄弱環節的問題。
《公證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確規定了公證機構在辦證活動中要堅持公正原則。同時,從公證員的素質、公證程式,到法律責任,《公證法》都做了較為嚴格的規定;也賦予司法行政部門、公證協會相應的監管職責。這些規定對這一原則的實現將起到有力的保障作用。
下一步,法務部、中國公證員協會將根據法律的規定,制定出台一系列規章、規範性檔案,加強培訓,提高管理水平。我們相信,法律規定的原則和社會公眾的願望是一定能夠實現的。
記者:《公證法》對公證業務範圍做了更明確的規定。請問,今後公證機構是否還可以辦理“處女公證”和“撬鎖公證”,“挑戰人類極限公證”、“發現權公證”和“陷阱取證”?
段副部長:首先要明確的是,“處女公證”並不存在。它不符合公證制度本質屬性,我們從不允許辦理。前段時間之所以沸沸揚揚,有的是炒作,是以訛傳訛。
公證的總原則是真實、合法、公正。公證的真實原則,要求公證證明對象是能被人們所認識、並能揭示出本質的事物,這樣才能實現真實的要求。一些需要通過專業技術鑑定、科學探索才能真正認知的事物,在結論產生前,公證機構不宜公證;符合要求的,即有了確定的科學結論的,可以對書面結論辦理公證。這是對科學規律的尊重,也是公證自身規律的要求。法務部前不久下發了《關於進一步規範保全證據公證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公證法》第三十一條第(五)項也直接體現了這一要求。
公證的合法原則,不僅要求公證證明對象是合法的,也要求作為公證法律關係主體之一的公證機構及其公證行為和公證程式是合法的。公證主體、公證行為或者公證程式違法,可能導致公證結論不合法,招致公證不公正的質疑。
記者:據了解,中國公證制度主要借鑑大陸法系國家的作法,實行實體公證,進而實行法定公證制度。請問:《公證法》的出台是否意味者這一想法的實現?如果不是的話,又說明了什麼?
段副部長:我國是成文法國家。我國公證制度建立和發展過程中,受大陸法系公證制度影響較大,建立之初即奉行實體性公證,設立了專門的公證機構、配備專職的公證人員,且中國公證員協會目前已經成為國際拉丁公證聯盟的正式會員,我國的公證制度進一步得到大陸法系國家公證組織的普遍認同。但這並非是完全等同大陸法系國家的公證制度。
《公證法》的出台,確定了我國公證制度的顯著功能之一是預防糾紛,在一定程度上它需要通過法定公證,也就是必須公證實現。同時,這也是政府職能轉變後,運用法律手段實現巨觀管理的客觀要求。法定公證,符合公證制度的價值取向,也是我們借鑑大陸法系國家公證制度的一個重要方面。需要說明的是,法定公證並非是漫無邊際的,它只在一部分國家認為重要、必須的領域內出現。德國、法國、義大利等許多國家的公證法典和民商事實體法都規定了不動產轉讓、公司章程等必須公證事項。我國已有若干省份的地方法規規定了必須公證事項,說明這一制度在我國經濟社會也是需要的。
記者:《公證法》出台後,將有助於公證在社會生活中更好地發揮哪些作用?
段副部長:公證是一項國際通行的預防性法律制度,是一個國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行使法律證明職責,能夠有效防範民商事糾紛發生,保障交易安全,這對於依法規範民商事活動,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具有重要的保障和促進作用。公證工作預防糾紛、維護誠信,有利於實現法治基礎上的社會和諧。頒布實施《公證法》,是依法發揮公證制度“服務、溝通、公證、監督”職能作用的客觀需要,是更好地運用公證手段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的必然要求。
可以舉例說明,甲乙雙方擬簽訂契約,向公證處申辦公證。公證處依法審查雙方簽約的主體資格和意思表示,避免不合法、不真實的情況;依法為其審查、修改契約,使之符合雙方利益,以利於契約的順利履行;公證書出具後,使得協定雙方的行為處於法律監控之下,雙方不得隨意變更;違約的,公證書將作為法定證據,供審判機關運用;對雙方承諾放棄訴訟並接受法院直接強制執行的,依法公證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債權人可以憑公證處出具的執行證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降低司法成本。
可以看出,公證除起到糾紛預防的作用,同時也是維護社會誠信、社會和諧的重要法律制度。
此外,公證也是民事交往和國際交往的重要媒介。公證書具有真實、合法的特點,不受人員、語言、地域、行政隸屬關係等左右,是國際通行的可靠的法律文書,是增進民事主體之間相互了解,消除障礙,隔閡,建立相互信任關係的重要工具。據不完全統計,我國公證機構已經連續六年每年辦理涉外公證近300萬件,發往100多個國家使用。
記者:《公證法》發布後,法務部將如何貫徹?
段副部長:法務部近期內將採取以下步驟貫徹《公證法》:
1.要求、部署全國公證人員和公證管理人員認真學習、深刻領會《公證法》,切實落實、運用《公證法》,並為此進行培訓。
2.按照《公證法》的規定,積極穩妥地調整公證機構,落實公證機構不按行政層級設立的要求。
3.積極開展《公證法》配套規章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工作。同時對以往的規章檔案進行清理。
4.充分運用、擴大全國公證教育規範樹形象活動的成果,繼續推進公證工作規範化建設,爭取早日形成一套完整的,包括公證機構內部運行、司法行政機關和公證協會“兩結合”管理在內的公證管理的長效機制。
5.通過多種途徑,採取多種方式,大力宣傳公證制度,讓全社會更多地了解公證、更充分地運用公證。
記者:公證法規定公證機構不按照層級設立,這是否意味著現有的公證機構及其人員需要調整?
段副部長:是。目前,全國有3100多個公證機構,分別設定在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四個層級上。根據《公證法》的規定,法務部、省和自治區司法廳這兩個層級將不再設公證機構。縣、不設區的市作為單獨的行政區域設立公證機構。而在設區的市、直轄市,市上設立公證機構的,則城區範圍內市轄區不再設立公證機構;在市轄區設立公證機構的,則市上不再設立公證機構。執行《公證法》的規定,同一個城市不再同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層級的公證機構執業;換句話說,在同一個城市內執業的公證機構應當是同一個層級的。這樣的安排,將有利於公證機構平等自主地開展業務,有利於管理工作,防止不正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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