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規範信託公司信託業務分類的通知

為釐清各類信託業務邊界和服務內涵,引導信託公司以規範方式發揮信託制度優勢,鞏固亂象治理成果,豐富信託本源業務供給。

2023年,銀保監會發布了《關於規範信託公司信託業務分類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規範信託公司信託業務分類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23年
  • 發布單位:銀保監會
出台背景,主要原則,內容解讀,徵求意見,

出台背景

近年來,信託公司信託業務持續發展,業務形式不斷創新。與此同時,現行信託業務分類體系已運行多年,與信託業務實踐已不完全適應,存在分類維度多元交叉、業務邊界不清和服務內涵模糊等問題。為完善信託業務分類體系,銀保監會起草了《通知》,在強調信託公司回歸受託人定位的基礎上,對信託業務進行重新分類並提出了相關監管要求,旨在促進各類信託業務規範發展,積極防控風險和鞏固亂象治理成果,引領信託業發揮信託制度優勢有效創新,豐富信託本源服務供給,擺脫傳統發展路徑依賴,加快轉型,推動行業實現高質量發展。

主要原則

一是回歸信託本源。信託公司從事信託業務應當立足受託人定位,遵循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確保信託目的合法合規,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履行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的受託責任。
二是明確分類維度。信託服務實質是根據委託人要求,為受益人利益而對信託財產進行各種方式的管理、處分。信託業務分類應當根據信託服務的實質和特點,明確各類信託業務職責邊界,避免相互交叉。
三是引導差異發展。按照信託服務內容的具體差異,對各類信託業務向下細分,突出能夠發揮信託財產獨立性等制度優勢的信託業務品種,鼓勵差異化發展,構建多元化信託服務體系。
四是保持標準統一。明確資產服務、資產管理、公益慈善等各類信託業務功能,在各類信託業務服務內涵等方面與國際接軌。在資產管理業務監管標準方面對標資管新規,與國內同業相統一。
五是嚴格合規管理。嚴防不當利用信託機制靈活性變相開展違規業務,信託公司要在穿透基礎上按“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對信託業務進行分類。

內容解讀

《通知》共分為四部分。一是總體要求。明確《通知》的起草目的和原則。二是明確信託業務分類標準和具體要求。將信託業務分為資產服務信託、資產管理信託、公益慈善信託三大類,並在每一大類業務下細分信託業務子項。三是落實信託公司主體責任。要求信託公司按照信託業務新分類要求,嚴格把握信託業務邊界,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和內控機制,定期排查,嚴肅問責,確保按新分類標準規範開展信託業務。要求信託公司明確發展戰略和轉型方向,立足信託本源重塑發展模式,擺脫傳統路徑依賴,在有效防控風險的基礎上實現高質量發展。四是強化監管引領。銀保監會將進一步完善各類具體業務監管規則和配套機制,指導派出機構對信託公司信託業務分類準確性和展業合規性實施持續監管。
《通知》將信託業務分為資產服務信託、資產管理信託、公益慈善信託三大類25個業務品種,具體包括:一是資產服務信託。按照服務具體內容和特點分為財富管理服務信託、行政管理服務信託、資產證券化服務信託、風險處置服務信託、經監管部門認可的新型資產服務信託等5小類,共19個業務品種。二是資產管理信託。依據資管新規,按投資性質不同分為4個業務品種,包括固定收益類信託計畫、權益類信託計畫、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信託計畫和混合類信託計畫。三是公益慈善信託。按照信託目的不同分為慈善信託和其他公益信託2個業務品種。
《通知》按照資產服務信託的實質,對照資管新規關於破剛兌、去通道、去嵌套等精神,完善資產服務信託的分類標準和監管要求,如:一是明確資產服務信託不得以任何形式保本保收益。二是明確資產服務信託不得為任何違法違規活動提供通道服務。三是明確資產服務信託不涉及募集資金。四是資管產品管理人作為委託人設立資產服務信託,信託公司僅限於向其提供行政管理服務和專戶管理服務,且不得與資管新規相衝突,以防出現多層嵌套、變相加槓桿、會計估值不符合資管新規要求等情形。五是信託公司開展資產服務信託,原則上不得發放貸款,也不得通過財產權信託受益權拆分轉讓等方式為委託人融資需求募集資金,避免服務信託變相成為不合規融資通道等等。
《通知》未將單一資金信託納入資產管理信託範疇,主要因為所謂的單一資產管理信託實質是專戶理財,根據業務實質應當歸入資產服務信託中的財富管理信託,而不是資產管理信託。具體來看,資產管理信託的業務模式是信託公司發起設立資產管理產品並擬定製式契約,向合格投資者發行募資並簽訂制式契約,按照產品設計,通過集合運作、組合投資方式對受託資金進行投資管理,並按照產品期限到期清算。銀保監會將進一步完善相關配套制度,明確集合資金信託計畫組合投資相關要求。而財富管理信託的業務模式是信託公司接受委託人的委託,根據委託人合法需求為其量身定製專戶服務,並據此約定信託契約條款及信託期限,按契約約定履行受託人職責。具有專戶理財性質的信託業務符合財富管理信託特徵,與資管業務的業務邏輯有明顯差異。
為加強風險防控,促進信託公司回歸本源,《通知》明確堅持壓降影子銀行風險突出的融資類業務,信託公司按照前期既定工作要求繼續落實。同時,明確信託公司開展信託業務應當立足受託人定位,為受益人利益最大化服務,不得以私募投行角色通過信託業務形式為融資方服務,以防為了向融資方提供融資便利而損害受益人合法權益,偏離信託本質要求。下一步,銀保監會將修訂完善相關配套制度,明確具體監管要求,保障相關信託業務符合信託實質。
為推動信託公司穩妥有序整改,確保平穩過渡,《通知》擬設定3年過渡期。信託公司應對各項存續業務全面梳理,制定計畫,有序整改。其中契約型私募基金業務按照嚴禁新增、存量自然到期方式有序清零。其他不符合分類要求的信託業務,單設待整改信託業務一類,根據過渡期安排有序實施整改。已納入資管新規過渡期結束後個案處理範圍的信託業務,應當納入待整改業務,並按照資管新規有關要求及前期已報送的整改計畫繼續整改。

徵求意見

2022年12月30日至2023年1月30日,銀保監會就《通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社會各方給予了廣泛關注並提供了寶貴意見。銀保監會對反饋意見逐條進行了認真研究,對其中符合監管導向和行業發展實際的意見進行了吸收採納,主要是加強《通知》與其他制度銜接、完善了文字表述等。下一步,銀保監會將繼續完善相關配套制度,促進各類信託業務回歸本源,規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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