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規範信託公司異地部門有關事項的通知

《關於規範信託公司異地部門有關事項的通知》是為最佳化信託公司跨區域經營模式,促進信託公司改革轉型發展,更好服務實體經濟,中國銀保監會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規範信託公司異地部門有關事項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23年3月31日
  • 發布單位:中國銀保監會
發展歷史,內容解讀,答記者問,

發展歷史

2023年3月31日,據銀保監會官網,為最佳化信託公司跨區域經營模式,促進信託公司改革轉型發展,更好服務實體經濟,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了《關於規範信託公司異地部門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內容解讀

《通知》共八條,以合理布局、分類施策、寬嚴適度為原則,規範信託公司異地部門有關事項。一是綜合考慮當前信託業發展實際與改革轉型需要,明確信託公司異地部門設定與管理要求。二是嚴格禁止信託公司設立異地管理總部,已設異地管理總部的信託公司按要求有條件保留。三是明確信託公司屬地銀保監局與異地部門所在地銀保監局監管職責。四是合理設定整改期限,要求相關信託公司穩妥有序開展異地部門整改等工作。
《通知》的發布實施,切實彌補信託監管短板,有利於促進信託業規範健康發展。下一步,銀保監會將持續加強信託公司監督管理,著力提升信託業服務實體經濟質效。

答記者問

為最佳化信託公司跨區域經營模式,促進信託公司改革轉型發展,更好服務實體經濟,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了《關於規範信託公司異地部門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通知》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麼?
近年來,信託公司為便於全國展業,普遍在住所地以外設定以業務、行銷為主的異地部門,呈現數量多,布局廣,地域相對集中等特點。監管發現,信託公司異地部門運營主要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展業差異化不明顯,同質化競爭嚴重;二是管理半徑拉長,風險識別與控制的有效性降低;三是協調成本高,風險項目處置難度加大。此外,部分信託公司在異地設立管理總部,分散辦公,多頭管理,影響信託公司經營管理質效,亦對金融監管帶來挑戰。為此,銀保監會研究起草《通知》,就信託公司異地部門有關事項予以規範。
二、《通知》第三條的主要考慮是什麼?信託公司不設異地部門會影響在當地展業嗎?
《通知》第三條明確信託公司異地部門設定城市與單地設定數量要求。監管發現,異地部門數量多或布局廣的信託公司,風險等級往往較高。因此,我們對信託公司異地部門設定實施數量限制,引導信託業科學審慎布局異地部門,將有助於行業風險防範,促進行業改革轉型發展。就有關數量約束要求,我們將視情予以調整。
信託公司是可全國展業的金融機構。不在異地設定部門,並不影響信託公司異地展業。
三、《通知》對異地管理總部提出了什麼要求?對信託公司現有異地管理總部有什麼影響?
《通知》明確信託公司不得在住所所在地以外設立異地管理總部。針對信託公司現有異地管理總部問題,我們積極聽取意見,充分考慮設立背景與原因,從金融風險防範角度出發,明確由屬地銀保監局開展監管評估,對確有必要保留的,指導信託公司主動向有關地方黨委和政府報告,明確意見後,原則上可保留一個異地管理總部。
四、《通知》如何規定有關整改等工作的期限?
《通知》要求信託公司應於2024年底前完成異地部門整改工作。確有困難的,延長期限不超過1年。對於不予保留的異地管理總部,《通知》要求信託公司制定管理總部回遷方案,於2025年底前實施完成。
五、《通知》如何規定監管部門的職責?
《通知》第六條明確屬地銀保監局有關監管職責。主要包括:壓實信託公司主體責任,強化信託公司異地部門設定監管,加強信託公司異地經營行為監測,推動落實地方黨政主要領導負責的重大財政金融風險處置機制等。《通知》第七條明確信託公司異地部門所在地銀保監局積極協助屬地銀保監局開展有關監管工作。對信託公司異地管理總部監管,參照適用前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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