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職業教育等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

關於職業教育等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

本通知第一條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第二、三條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9月25日

基本介紹

說明,政策問題,

說明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北京、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政策問題

一、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3號)第一條(二)項“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是指:普通學校以及經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級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成立、國家承認其學員學歷的各類學校”修改為“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是指:(1)普通學校,及經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級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成立、國家承認其學員學歷的各類學校;(2)經省級及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成立的技工學校、高級技工學校,以及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師學院。”
二、對個人銷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徵營業稅。對企業、行政事業單位按房改成本價、標準價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三、對國家商品儲備管理單位及其直屬企業承擔商品儲備任務,從中央或地方財政取得的利息補貼收入以及價差補貼收入,不徵收營業稅。
國家商品儲備管理單位及其直屬企業,是指接受中央、省、市、縣四級政府有關部門(或政府指定管理單位)委託,承擔糧(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鹽(限於中央儲備)等6種商品儲備任務,並按有關政策收儲、銷售上述6種儲備商品,取得財政儲備經費或補貼的商品儲備企業。
利息補貼收入是指,國家商品儲備管理單位及其直屬企業因承擔上述商品儲備任務從金融機構貸款,並從中央或地方財政取得的用於償還貸款利息的貼息收入。價差補貼收入包括銷售價差補貼收入和輪換價差補貼收入。銷售價差補貼收入是指按照中央或地方政府指令銷售上述儲備商品時,由於銷售收入小於庫存成本而從中央或地方財政獲得的全額價差補貼收入。輪換價差補貼收入是指根據要求定期組織政策性儲備商品輪換而從中央或地方財政取得的商品新陳品質價差補貼收入。
四、本通知第一條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第二、三條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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