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發布《鐵路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鐵路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是在1996.05.13由鐵道部鐵道部政治部頒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發布《鐵路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6年05月13日
  • 實施時間:1996年05月13日
  • 頒布單位:鐵道部鐵道部政治部
總則,審批許可權,辦理程式,編制紀律,附則,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鐵路機構編制管理制度,加強鐵路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鐵路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鐵路事業單位包括:部屬事業單位;部機關直附屬事業單位;鐵路工程總公司所屬的設計院、研究所,鐵道建築總公司所屬的研究設計院、戰備舟橋處,鐵路機車車輛工業總公司所屬的研究所(以下簡稱公司所屬事業單位);事業單位內冠“鐵道部”、“全路”名稱的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冠部名事業機構);事業單位內受部委託承擔某項全路性工作任務的非獨立的事業機構(以下簡稱部委託任務事業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事業單位內黨委、行政、紀委、工會、共青團和公安保衛等所有部門的機構編制管理工作。
第四條 鐵路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工作,必須堅持改革和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適應和促進鐵路各項事業的發展。
第五條 鐵路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的體制。
鐵道部機構編制委員會領導全路機構編制工作,鐵道部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由部勞動工資司和部政治部組織部組成,分別負責全路行政和黨群部門的機構編制管理工作;各單位主要領導同志負責機構編制工作,嚴格實行“一支筆”審批,重大問題須由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人事(勞資)、組織部門分別負責行政和黨群部門的機構編制管理。
第六條 鐵路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實行行政手段、法制手段和經濟手段相結合的綜合管理,逐步實現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

審批許可權

第七條 國家或部審批的內容,包括鐵路事業單位的設定(含主要任務)、規格、人員編制總額及領導職數、第一層內設機構(含黨政、業務管理機構,以下同)。
第八條 部屬事業單位、部機關直附屬事業單位和公司所屬事業單位的成立、撤銷和變更經鐵道部審核報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冠部名事業機構及部委託任務事業機構由鐵道部批准。鐵路事業單位的規格,要逐步與行政級別脫鉤,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鐵路事業單位人員編制的核定標準,以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部機構編制委員會組織制定或承認的標準為依據,其他標準僅供參考。
部屬事業單位、部機關直附屬事業單位和公司所屬事業單位的人員編制由部審核,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批准;冠部名事業機構和部委託任務事業機構的人員編制原則上在其主管事業單位總編制中調劑解決。
鐵路事業單位內部人員編制的分配,由各單位自行確定。
第十條 部屬事業單位、部機關直附屬事業單位及公司所屬設計院的單位領導幹部職數(含需由部任免的處級領導職數)由部審批。冠部名事業機構及部委託任務事業機構的領導職數由部業務部門商其主管單位確定。
第十一條 部屬事業單位和部機關直附屬事業單位的第一層內設機構由國家或部下達控制數或直接審批;公司所屬事業單位內設機構由其總公司管理;冠部名事業機構及部委託任務事業機構內設機構由其主管單位管理。

辦理程式

第十二條 凡須國家或部審批的機構編制審查事宜,均須由申報部門提出書面報告,經同級人事(勞資)或組織部門審查,單位主管領導審核同意,以同級(或歸口管理部門)人事(勞資)或組織部門專文報部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經部機構編制委員會領導或部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領導審批後以專文批覆。
新建、擴建事業單位,需增加編制並由部投資、核撥日常經費的,須由部業務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報告及有關批件,由部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商部內有關部門,經部機構編制委員會審核,部領導簽發,上報國家批准後,以部機構編制委員會專文批覆。
第十三條 需報部審批的機構編制書面報告主要內容如下:
(一)新設事業單位的報告:需提供有關批件及論證報告,說明新建單位的理由,單位的性質、任務、人員編制、內設機構的意見以及經費來源、基建投資的落實情況等。
(二)調整單位領導職數的報告:需說明單位領導幹部職數現狀、調整的意見及理由等。
(三)調整單位內部機構的報告:需說明內部機構的現狀、調整的意見及理由等。
(四)調整人員編制的報告:需說明規模或任務的變化情況,原編制及現員、自然減員情況、調整的意見及理由等。
(五)其他調整機構編制等事宜的報告:分別說明現狀、調整意見及理由等。

編制紀律

第十四條 “編制就是法規”。凡按照審批許可權和辦理程式批准的機構編制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改變單位名稱、任意或變相增設機構、提高機構規格、超編錄用人員和超限額配備領導幹部。
超越許可權擅自決定改變單位性質、變更隸屬關係、提高機構規格、增加機構編制、增設領導幹部職數等都是違反機構編制紀律的行為。違反者必須做出檢查並予以糾正,對情節嚴重者要追究違紀人員及主管領導的責任。
第十五條 機構編制管理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監督檢查,定期了解鐵路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執行情況。幹部(人事)部門對未經部批准超限額配備的領導幹部和超編制錄用的人員有權拒絕辦理任用手續;財務部門有權拒撥經費開支。
第十六條 業務部門由於工作需要對事業單位機構編制方面的要求,可向同級編制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不得自行下發有關機構編制的檔案或以任何形式進行干預。否則,有關單位有權拒絕和抵制。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部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鐵道部以前制定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均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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