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在1999.04.16由國家稅務總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9年04月16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註:本辦法第八條(一)“事業單位凡執行國務院規定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的,按照規定的工資標準在稅前扣除,超過規定工資標準發放的工資不得在稅前扣除;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鈎的事業單位,經稅務機關批准,可在工效掛鈎辦法核定的工資標準內,按實際發放數在稅前扣除;按工效掛鈎辦法核定的工資標準提取的工資額,低於當年實際發放工資額的部分,在以後年度發放時可在稅前扣除。凡不執行以上兩種辦法的事業單位,按稅法統一規定的計稅工資標準扣除。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資扣除比照事業單位執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資制度和工資標準應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照前款規定允許稅前扣除標準工資總額的24.5V算扣除。但原來在有關費用中直接列支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第九條(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固定資產,一般應採用直線法或工作量法計提折舊;需要採用其他折舊方法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使用其他折舊方法”、第十四條已被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檔案目錄的通知廢止2006年4月30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了加強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徵收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75號)等有關法規的規定,總局制定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各地省級稅務機關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