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發布《寧夏回族自治區名牌產品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於發布《寧夏回族自治區名牌產品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於發布《寧夏回族自治區名牌產品管理辦法》的通知在1996.04.08由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發布《寧夏回族自治區名牌產品管理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6.04.08
  • 實施時間:1996.04.08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申 報,第三章 評審鑑定,第四章 罰 則,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名牌產品的管理,確保爭創名牌產品活動合法有序地進行,引導企業走向市場,提高產品質量和企業經濟效益,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質量工作的決定》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爭創名牌產品活動及其監督管理名牌產品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單位),都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自治區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經貿委”)主管全區名牌產品,負責全區名牌產品爭創活動的統一規劃、統一組織和指導協調工作。
第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爭創自治區名牌產品的單位,在技術引進、技術開發和技術改造的立項及資金、能源、交通運輸安排上予以優先;在招商引資、出口貿易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五條 自治區的名牌產品依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程式進行評定,其他任何單位均不得進行名牌產品的評選活動。
第六條 禁止假冒名牌產品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名牌產品的義務和檢舉、揭發假冒名牌產品行為的權利。

第二章 申 報

第七條 自治區名牌產品的申報,遵循單位自願的原則。
第八條 凡生產符合下列條件產品的單位,均可申報自治區名牌產品。
(一)產品採用國際標準或者國內先進標準,質量達到或者接近同時代國際先進水平,在國內或者自治區同類產品中占有領先地位;
(二)產品具有一定知名度,市場占有率高,商標經核准註冊,已連續使用兩年以上;
(三)單位具有一定發展潛力和經營規模,且產品產量、銷售量大,品種規格齊全,屬於自治區主導產品或者重點產品;
(四)具有可靠的質量保證體系,在國家、自治區或者行業組織的抽查中,產品質量連續三年保持合格的。
符合前項條件,又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可以優先申報自治區名牌產品:
(一)出口創匯率高;
(二)採用了高新技術;
(三)附加值高;
(四)有民族或者地方特色。
第九條 凡生產同類產品的單位,可以通過自願協商,聯合申報自治區名牌產品。
聯合申報名牌產品的單位應當統一產品質量標準,簽定商標使用許可契約,並經國家商標局公告,採用同一註冊商標。
第十條 申報單位在申報自治區名牌產品時,應當制定下一年度爭創名牌產品規劃。
第十一條 自治區名牌產品的申報程式:
(一)由申報單位填寫《寧夏名牌產品申請表》(一式五份),同下年度爭創名牌產品規劃,於當年六月三十日前報送單位主管部門;
(二)經單位主管部門匯總,提出本部門名牌產品推薦名單,同下年度爭創名牌產品規劃,於當年七月三十日前報送行業主管部門;
(三)行業主管部門對推薦名單進行審查,將審查意見和下年度爭創名牌產品規劃,於當年八月三十日前報送自治區經貿委。
申報單位無主管部門的,可以直接向行業主管部門進行申報。
《寧夏名牌產品申請表》由自治區經貿委統一印製。
第十二條 單位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對申報單位有關質量管理狀況進行審查;申報單位應當提供有關數據和資料。

第三章 評審鑑定

第十三條 自治區設立“自治區名牌戰略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自治區名牌產品的評審鑑定工作。
領導小組的辦公室設在自治區經貿委,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條 自治區名牌產品評審鑑定程式:
(一)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行業主管部門報送的審查意見和本年度爭創名牌產品計畫,審定本年度爭創名牌產品名單(以下簡稱名單);
(二)領導小組辦公室委託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和進出口商品檢驗部門對名單所列產品的商標註冊、用戶及消費者意見、質量狀況、標準執行水平以及出口檢驗與情況進行全面評價,提出審查意見;
(三)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有關部門的評價及審查意見,提出初選名單,報送領導小組進行審定;
(四)領導小組審定通過的自治區名牌產品,應當在《寧夏日報》公布,廣泛徵求用戶及消費者的意見;如意見較多時,由領導小組辦公室提請領導小組進行複審。
前款所列評審鑑定工作,應當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結束。
第十五條 經領導小組審定通過的自治區名牌產品,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授予“寧夏名牌產品”稱號(以下簡稱稱號),並頒發榮譽證書和獎牌。
稱號有效期限為三年;有效期滿後,單位可以重新進行申報。
“寧夏名牌產品”名單由自治區經貿委進行公告。
第十六條 凡獲得稱號的單位,可以在產品包裝及廣告宣傳中使用相應標誌和稱號。
第十七條 凡未被審定通過的產品,可以列入下年度爭創名牌產品規劃。

第四章 罰 則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在產品稱號有效期限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罰(外),由單位主管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限期未整改或者經整改仍不符合標準,經領導小組審查,報自治區政府批准後,由自治區經貿委公告,取消其稱號,並收回榮譽證書和獎牌。
(一)因產品質量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
(二)經抽查產品質量不合格的;
(三)用戶及消費者投訴意見較多的。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 自治區名牌產品評審鑑定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生產單位弄虛作假,騙取名牌產品稱號,侵害用戶及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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