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發展涉外法律服務業的意見

《關於發展涉外法律服務業的意見》是為了做好發展涉外法律服務業而制定的法規,2016年5月20日,《關於發展涉外法律服務業的意見》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16年5月20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發展涉外法律服務業的意見
  • 發布機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
  • 發布日期:2016年5月20日
  • 實施日期:2016年5月20日
內容解讀,意見全文,政策全文,意見解答,

內容解讀

2016年5月20日上午,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組長習近平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十四次會議,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發展涉外法律服務業的意見》。
習近平強調,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本質是一場改革,要用改革的辦法推進結構調整,為提高供給質量激發內生動力、營造外部環境。各地區各部門要把依靠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擺上重要位置,堅定改革信心,突出問題導向,加強分類指導,注重精準施策,提高改革效應,放大制度優勢。

意見全文

關於發展涉外法律服務業的意見
發展涉外法律服務業是建設完備的法律服務體系、推進全面依法治國、促進全方位對外開放的重要舉措。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積極推進我國涉外法律服務業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發展涉外法律服務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黨的十八大以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領導下,我國涉外法律服務業發展較快,涉外法律服務隊伍不斷壯大,涉外服務領域日益拓展,服務質量逐步提升,為維護我國公民、法人在海外正當權益、促進對外開放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要看到,當前涉外法律服務業仍然面臨一些問題和挑戰,主要表現在:涉外法律服務業的工作制度和機制還不完善,政策措施還不健全,我國涉外法律服務業的國際競爭力還不強,高素質涉外法律服務人才比較匱乏。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對發展涉外法律服務業作出了重要部署,提出了明確要求。隨著我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進入決勝階段,對外開放面臨新形勢新任務,涉外法律服務業在全面依法治國和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更加顯現。發展涉外法律服務業,是適應經濟全球化進程、形成對外開放新體制、應對維護國家安全穩定新挑戰的需要,對於增強我國在國際法律事務中的話語權和影響力,維護我國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國公民、法人在我國的正當權益具有重要意義。因此,必須把發展涉外法律服務業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採取有效措施,努力把我國涉外法律服務業提高到一個更高水平。
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緊緊圍繞“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並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建立健全涉外法律服務工作制度和機制,加強涉外法律服務隊伍建設,推進涉外法律服務業發展,努力為形成對外開放戰略新布局,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作出新的貢獻。
(二)基本原則
堅持服務大局。圍繞黨和國家中心工作,服務對外開放大局,服務外交工作大局,發揮優勢,主動作為,努力為促進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優質高效的涉外法律服務。
堅持創新發展。主動適應經濟新常態和對外開放新格局,積極推進涉外法律服務業務創新、方式方法創新和管理創新,不斷豐富服務載體,提高涉外法律服務能力和水平。
堅持統籌兼顧。統籌好國內和國際兩個大局,促進涉外法律服務業發展的速度、規模、質量與開放型經濟發展相協調,實現涉外法律服務業整體協調發展。
堅持立足國情。從我國國情和法律服務業實際出發,遵循發展規律,充分發揮政府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和法律服務機構的作用,共同推進涉外法律服務業發展。
(三)主要目標。到2020年,發展涉外法律服務業的制度和機制基本健全,涉外法律服務領域有效拓展,服務質量明顯提升,服務隊伍發展壯大,國際競爭力顯著提高,建立一支通曉國際規則、具有世界眼光和國際視野的高素質涉外法律服務隊伍,建設一批規模大、實力強、服務水平高的涉外法律服務機構,更好地服務經濟社會發展。
三、主要任務
(四)為“一帶一路”等國家重大發展戰略提供法律服務。圍繞推進“一帶一路”、自貿區建設等重大國家發展戰略,為全面提升開放型經濟水平提供法律服務。積極參與交通、能源、通信等基礎設施重大工程、重大項目的立項、招投標等活動,提供法律服務,防範投資風險。推動與“一帶一路”沿線有關國家和地區在相關領域開展務實交流與合作,為國際貨物貿易、服務貿易、跨境電子商務、市場採購貿易以及新的商業形式和新一代信息技術、新能源、新材料等新興產業發展提供法律服務。在執業活動中開展對外法治宣傳,向有關國家和地區宣傳我國法律制度,特別是有關投資、貿易、金融、環保等方面的法律規定,增進國際社會對我國法律制度的了解和認知。
(五)為中國企業和公民“走出去”提供法律服務。適應我國實施“走出去”發展戰略的需要,鼓勵和支持法律服務機構和人員參與中國企業和公民“走出去”法律事務,努力做到中國企業和公民走到哪裡,涉外法律服務就跟進到哪裡。開展外國有關法律制度和法律環境諮詢服務,幫助中國企業和公民了解駐在國家和地區的有關法律制度。參與企業涉外商事交易的盡職調查,開展風險評估、防範與控制,協助中國企業建立健全境外投融資風險防範和維護權益機制,防範法律風險。拓展涉外智慧財產權法律服務,加強專利、商標和著作權保護、涉外智慧財產權爭議解決等方面的法律服務工作。切實做好涉外訴訟、仲裁代理工作,依法依規則解決國際貿易爭端,積極參與反傾銷、反壟斷調查和訴訟,維護我國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國公民、法人在我國的正當權益,依法維護海外僑胞權益。
(六)為我國外交工作大局提供法律服務。圍繞我國外交工作大局,積極為我國對外簽訂雙邊、多邊條約等提供法律服務,提升我國在國際法律事務中的話語權和影響力。適應推動建立新型大國關係的需要,為我國對外開展戰略與經濟對話、人文交流、高層磋商等提供法律諮詢和法律服務。充分發揮法律服務專業優勢,協助我外事、商務等部門依法依規則制定對外經濟合作、文化交流等政策措施,協助我駐外使領館依法依規則處理外交領事事務。
(七)為打擊跨國犯罪和追逃追贓工作提供法律服務。推動在打擊跨國犯罪、毒品、洗錢和反腐、反恐等領域的務實合作,依據國際規則和雙邊條約提供法律服務,深化國際刑事司法協助,切實維護地區安全。認真做好涉外民商事案件代理等工作,促進國際民商事司法協助。配合相關部門加強反腐敗國際多邊雙邊合作和追逃追贓工作,及時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加強被判刑人移管國際合作。
四、主要措施
(八)健全完善扶持保障政策。將發展涉外法律服務業納入國家和地方“十三五”服務業發展規劃,納入實施“一帶一路”、自貿區建設等重大國家發展戰略。商務主管部門、商會和相關行業協會要為涉外法律服務機構和涉外企業搭建信息交流平台,發布對外經貿發展動態和涉外法律服務需求信息,把涉外法律服務作為境內外國際服務貿易展覽會和經貿洽談的重要內容予以推介。積極鼓勵具備條件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按照涉外法律服務業發展需求創新涉外法律人才培養機制和教育方法,完善涉外法律的繼續教育體系。充分發揮高校現有的22個卓越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養基地的作用,加快培養通曉國際規則、善於處理涉外法律事務的涉外法律人才。利用現有資金渠道,加大政府採購涉外法律服務的力度,鼓勵在政府採購項目中優先選擇我國律師提供法律服務,在外包服務、國有大型骨幹企業境外投融資等項目中重視發揮法律服務機構的作用。落實支持涉外法律服務業發展的稅收政策,為涉外法律服務業發展提供支持。完善涉外法律服務機構境外發展的政策措施,對法律服務機構在信息諮詢、市場考察、外派人員參加當地執業保險等方面提供便利。
(九)進一步建設涉外法律服務機構。培養一批在業務領域、服務能力方面具有較強國際競爭力的涉外法律服務機構,推出國家和地方涉外法律服務機構示範單位(項目)。制定涉外法律服務機構建設指引,完善其內部組織結構、質量控制、風險防範、利益分配等制度,不斷提升法律服務機構管理水平。支持國內律師事務所通過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海外併購、聯合經營等方式,在世界主要經濟體所在國和地區設立執業機構,律師協會要採取牽線搭橋、重點推介等措施,為國內律師事務所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創造條件。
(十)發展壯大涉外法律服務隊伍。發展公職律師、公司律師隊伍,政府外事、商務等涉外部門普遍設立公職律師,涉外企業根據需要設立公司律師。實施完善涉外律師領軍人才培養規劃。加快涉外律師人才庫建設,為發展涉外法律服務業儲備人才。將涉外法律服務人才引進和培養納入“千人計畫”、“萬人計畫”等國家重大人才工程,建立涉外法律服務人才境外培養機制,加大高層次涉外法律服務人才引進力度。建立邊遠和內陸省(區、市)涉外法律服務隊伍培養機制,推動涉外法律服務區域均衡發展。健全完善優秀涉外法律服務人才推薦機制,積極推薦具備豐富執業經驗和國際視野的涉外法律服務人才進入國際經濟、貿易組織的專家機構、評審機構、爭端解決機構以及國際仲裁機構,建立優秀涉外法律服務人才為我外交外事部門和確有需要的駐外使領館提供法律服務的工作機制。
(十一)健全涉外法律服務方式。探索健全全球化、信息化背景下新的涉外法律服務方式,利用大數據、物聯網、移動網際網路、雲計算等新一代信息技術推動涉外法律服務模式創新,培育發展涉外法律服務網路平台,推動網上法律服務與網下法律服務相結合。促進涉外法律服務業與會計、金融、保險、證券等其他服務業之間開展多種形式的專業合作。
(十二)提高涉外法律服務質量。充分發揮法律服務行業協會行業自律和服務功能,完善涉外法律服務工作標準和職業道德準則,規範律師涉外法律服務執業行為和管理。加強涉外法律服務機構基層黨組織建設。健全完善涉外公證質量監管機制,建立嚴格的證據收集與審查制度、審批制度以及重大疑難涉外公證事項集體討論制度。建立完善涉外司法鑑定事項報告制度,進一步規範涉外司法鑑定工作。
(十三)穩步推進法律服務業開放。支持並規範國內律師事務所與境外律師事務所以業務聯盟等方式開展業務合作,探索建立律師事務所聘請外籍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制度。以上海、廣東、天津、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為契機,探索中國律師事務所與外國律師事務所業務合作的方式和機制。深化法律服務業對外合作,參與有關國際組織業務交流活動,開展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法律服務領域的互惠開放。堅持在CEPA及其補充協定框架下,實施內地對香港、澳門的各項開放措施,加快落實合夥聯營律師事務所試點工作,進一步加強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的業務合作。
五、組織領導
(十四)建立協調機制。法務部會同外交部、國家發改委、教育部、財政部、商務部、國務院法制辦、軍委法制局、軍委政法委等有關部門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及時研究解決涉外法律服務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各地有關部門要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建立部門協調配合機制,制定實施科學合理、切實可行的發展涉外法律服務業措施。
(十五)加強監督管理。建立健全涉外法律服務法律法規體系,修訂《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加強對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設立的審核和監督管理。司法行政部門要建立律師事務所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備案制度,加強對設立境外法律服務機構的引導和規範管理工作。

政策全文

會議指出,發展涉外法律服務業,要適應構建對外開放型經濟新體制要求,圍繞服務我國外交工作大局和國家重大發展戰略,健全完善扶持保障政策、進一步建設涉外法律服務機構、發展壯大涉外法律服務隊伍、健全涉外法律服務方式、提高涉外法律服務質量、穩步推進法律服務業開放,更好維護我國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國公民、法人在我國的正當權益。
《意見》指出,發展涉外法律服務業是建設完備的法律服務體系、推進全面依法治國、促進全方位對外開放的重要舉措。發展涉外法律服務業,是適應經濟全球化進程、形成對外開放新體制、應對維護國家安全穩定新挑戰的需要。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涉外法律服務業發展較快,涉外法律服務隊伍不斷壯大,涉外服務領域日益拓展,服務質量逐步提升,為維護我國公民、法人在海外正當權益、促進對外開放發揮了重要作用。
《意見》共分5部分15條,全面提出了發展涉外法律服務業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主要目標、主要任務和主要措施。
《意見》強調,發展涉外法律服務業的指導思想是: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緊緊圍繞“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並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建立健全涉外法律服務工作制度和機制,加強涉外法律服務隊伍建設,推進涉外法律服務業發展,努力為形成對外開放戰略新布局,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作出新的貢獻。
《意見》指出,發展涉外法律服務業,必須堅持服務大局,堅持創新發展,堅持統籌兼顧,堅持立足國情。發展涉外法律服務業的主要目標是:到2020年,發展涉外法律服務業的制度和機制基本健全,涉外法律服務領域有效拓展,服務質量明顯提升,服務隊伍發展壯大,國際競爭力顯著提高,建立一支通曉國際規則、具有世界眼光和國際視野的高素質涉外法律服務隊伍,建設一批規模大、實力強、服務水平高的涉外法律服務機構,更好地服務經濟社會發展。
《意見》提出了4個方面的任務。一是為“一帶一路”等國家重大發展戰略提供法律服務。積極參與交通、能源、通信等基礎設施重大工程、重大項目的立項、招投標等活動,提供法律服務,防範投資風險。推動與“一帶一路”沿線有關國家和地區在相關領域開展務實交流與合作。在執業活動中開展對外法治宣傳,向有關國家和地區宣傳我國法律制度,增進國際社會對我國法律制度的了解和認知。二是為中國企業和公民“走出去”提供法律服務。鼓勵和支持法律服務機構和人員參與中國企業和公民“走出去”法律事務。參與企業涉外商事交易的盡職調查,開展風險評估、防範與控制,協助中國企業建立健全境外投融資風險防範和維護權益機制,防範法律風險。拓展涉外智慧財產權法律服務,做好涉外訴訟、仲裁代理工作,維護我國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國公民、法人在我國的正當權益,依法維護海外僑胞權益。三是為我國外交工作大局提供法律服務。積極為我國對外簽訂雙邊、多邊條約等提供法律服務,提升我國在國際法律事務中的話語權和影響力。為我國對外開展戰略與經濟對話、人文交流、高層磋商等提供法律諮詢和法律服務。協助我外事、商務等部門依法依規則制定對外經濟合作、文化交流等政策措施,協助我駐外使領館依法依規則處理外交領事事務。四是為打擊跨國犯罪和追逃追贓工作提供法律服務。推動在打擊跨國犯罪、毒品、洗錢和反腐、反恐等領域的務實合作,依據國際規則和雙邊條約提供法律服務。認真做好涉外民商事案件代理等工作,促進國際民商事司法協助。配合相關部門加強反腐敗國際多邊雙邊合作和追逃追贓工作,及時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
《意見》提出6項主要措施。一是健全完善扶持保障政策。將發展涉外法律服務業納入“十三五”服務業發展規劃,納入實施“一帶一路”、自貿區建設等重大國家發展戰略。創新涉外法律人才培養機制和教育方法,完善涉外法律的繼續教育體系。落實支持涉外法律服務業發展的稅收政策,為涉外法律服務業發展提供支持。二是進一步建設涉外法律服務機構。培養一批在業務領域、服務能力方面具有較強國際競爭力的涉外法律服務機構。支持國內律師事務所通過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海外併購、聯合經營等方式,在世界主要經濟體所在國和地區設立執業機構。三是發展壯大涉外法律服務隊伍。發展公職律師、公司律師隊伍。實施完善涉外律師領軍人才培養規劃,為發展涉外法律服務業儲備人才。將涉外法律服務人才引進和培養納入“千人計畫”、“萬人計畫”等國家重大人才工程,建立涉外法律服務人才境外培養機制。四是健全涉外法律服務方式。探索健全全球化、信息化背景下新的涉外法律服務方式,推動網上法律服務與網下法律服務相結合。促進涉外法律服務業與會計、金融、保險、證券等其他服務業之間開展多種形式的專業合作。五是提高涉外法律服務質量。完善涉外法律服務工作標準和職業道德準則,規範律師涉外法律服務執業行為和管理。健全完善涉外公證質量監管機制。建立完善涉外司法鑑定事項報告制度。六是穩步推進法律服務業開放。支持並規範國內律師事務所與境外律師事務所以業務聯盟等方式開展業務合作,探索建立律師事務所聘請外籍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制度。深化法律服務業對外合作,參與有關國際組織業務交流活動。堅持在CEPA及其補充協定框架下,實施內地對香港、澳門的各項開放措施。
《意見》強調,要加強組織領導。一是建立協調機制。法務部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及時研究解決涉外法律服務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各地有關部門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建立部門協調配合機制。二是加強監督管理。建立健全涉外法律服務法律法規體系,加強對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設立的審核和監督管理。加強對設立境外法律服務機構的引導和規範管理工作。

意見解答

近日,法務部、外交部、商務部、國務院法制辦聯合印發了《關於發展涉外法律服務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發展涉外法律服務業作出全面部署。法務部負責同志就意見制定和實施有關問題,回答記者提問。
問:請您介紹一下意見出台背景和意義?
答:發展涉外法律服務業是建設完備的法律服務體系、推進全面依法治國、促進全方位對外開放的重要舉措。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對發展涉外法律服務業作出了重要部署,提出了明確要求。發展涉外法律服務業,是適應經濟全球化進程、形成對外開放新體制、應對維護國家安全穩定新挑戰的需要,對於增強我國在國際法律事務中的話語權和影響力,維護我國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國公民、法人在我國的正當權益具有重要作用。黨的十八大以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領導下,我國涉外法律服務業發展較快,涉外法律服務隊伍不斷壯大,涉外服務領域日益拓展,服務質量逐步提升,為維護我國公民、法人在海外正當權益、促進對外開放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進入決勝階段,對外開放面臨新形勢新任務,涉外法律服務業在全面依法治國和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更加顯現。“一帶一路”等國家重大發展戰略、中國企業和公民“走出去”、服務我國外交工作大局等都對涉外法律服務業的發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必須把發展涉外法律服務業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採取有效措施,努力把我國涉外法律服務業提高到一個更高水平。在這樣的形勢下,法務部、外交部、商務部、國務院法制辦聯合印發意見,必將推動我國涉外法律服務工作進入一個新的發展階段。
問:發展涉外法律服務業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是什麼?
答:意見強調,發展涉外法律服務業必須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緊緊圍繞“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並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建立健全涉外法律服務工作制度和機制,加強涉外法律服務隊伍建設,推進涉外法律服務業發展,努力為形成對外開放戰略新布局,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作出新的貢獻。
意見明確了發展涉外法律服務業必須要堅持的4項原則。一是堅持服務大局。圍繞黨和國家中心工作,服務對外開放大局,服務外交工作大局,發揮優勢,主動作為,努力為促進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優質高效的涉外法律服務。二是堅持創新發展。主動適應經濟新常態和對外開放新格局,積極推進涉外法律服務業務創新、方式方法創新和管理創新,不斷豐富服務載體,提高涉外法律服務能力和水平。三是堅持統籌兼顧。統籌好國內和國際兩個大局,促進涉外法律服務業發展的速度、規模、質量與開放型經濟發展相協調,實現涉外法律服務業整體協調發展。四是堅持立足國情。從我國國情和法律服務業實際出發,遵循發展規律,充分發揮政府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和法律服務機構的作用,共同推進涉外法律服務業發展。
問:請您談談發展涉外法律服務業的主要目標。
答:發展涉外法律服務業的主要目標是,到2020年,發展涉外法律服務業的制度和機制基本健全,涉外法律服務領域有效拓展,服務質量明顯提升,服務隊伍發展壯大,國際競爭力顯著提高,建立一支通曉國際規則、具有世界眼光和國際視野的高素質涉外法律服務隊伍,建設一批規模大、實力強、服務水平高的涉外法律服務機構,更好地服務經濟社會發展。
問:意見對發展涉外法律服務業提出了哪些工作任務?
答:意見提出了4個方面的任務。一是為“一帶一路”等國家重大發展戰略提供法律服務。圍繞推進“一帶一路”、自貿區建設等重大國家發展戰略,為全面提升開放型經濟水平提供法律服務。二是為中國企業和公民“走出去”提供法律服務。努力做到中國企業和公民走到哪裡,涉外法律服務就跟進到哪裡。三是為我國外交工作大局提供法律服務。圍繞我國外交工作大局,積極為我國對外簽訂雙邊、多邊條約等提供法律服務,提升我國在國際法律事務中的話語權和影響力。四是為打擊跨國犯罪和追逃追贓工作提供法律服務。推動在打擊跨國犯罪、毒品、洗錢和反腐、反恐等領域的務實合作,依據國際規則和雙邊條約提供法律服務。
問:意見提出了哪些主要措施?
答:意見提出了6項措施:一要健全完善扶持保障政策。將發展涉外法律服務業納入“十三五”服務業發展規劃,納入實施“一帶一路”、自貿區建設等重大國家發展戰略。二要進一步建設涉外法律服務機構。培養一批在業務領域、服務能力方面具有較強國際競爭力的涉外法律服務機構。三要發展壯大涉外法律服務隊伍。發展公職律師、公司律師隊伍。實施完善涉外律師領軍人才培養規劃,為發展涉外法律服務業儲備人才。四要健全涉外法律服務方式。探索健全全球化、信息化背景下新的涉外法律服務方式,推動網上法律服務與網下法律服務相結合。五要提高涉外法律服務質量。完善涉外法律服務工作標準和職業道德準則,規範律師涉外法律服務執業行為和管理。六要穩步推進法律服務業開放。深化法律服務業對外合作,參與有關國際組織業務交流活動。堅持在CEPA及其補充協定框架下,實施內地對香港、澳門的各項開放措施。
問:司法行政機關將如何抓好意見的貫徹落實?
答:學習好、貫徹好、落實好意見,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司法行政機關的一項重要任務。一是要認真學習意見。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各律師協會要把貫徹落實意見的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深刻領會意見的精神實質,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意見精神上來。二是要細化工作措施。各地要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科學合理、切實可行的發展涉外法律服務業措施,打造一批具有辦理涉外法律服務能力的品牌所、品牌律師,為“一帶一路”等國家重大發展戰略提供法律服務。三是要建立協調機制。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各律師協會要會同本級商務、外事、法制等部門建立協調配合機制,形成貫徹落實意見的合力,共同推進涉外法律服務業發展。四是要加強監督管理。建立健全涉外法律服務法律法規體系,加強對涉外法律服務工作的監督管理,維護法律服務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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