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申辦國際體育活動報批程式的規定

《關於申辦國際體育活動報批程式的規定》是2010年3月24日國家體育總局印發的地方法規。

關於申辦國際體育活動報批程式的規定
發布時間:2010-03-24
(體外字〔2002〕111號2002年5月15日)
一、舉辦國際體育活動的目的是,更好地推動我國體育事業的發展,拓展我與各國(地區)和國際體育組織的關係,對外宣傳我改革開放的成果,擴大我對外影響,為我總體外交服務。
二、申辦國際體育活動應把握以下具體原則:
(一)申辦城市的場、館設施已具規模,在接待、交通、通訊和安全等方面也初步具備條 件:
(二)申辦項目的選擇要"以我為主",在我國有較為廣泛的民眾基礎和一定的水平,有利於推動該項目在我國的發展和提高;
(三)申辦國際體育活動應統籌規劃,避免在時間、地點等方面與其他重大活動發生衝突;
(四)可望得到有關國際體育組織及其多數會員的支持;
(五)參照國際慣例,符合相關國際體育組織的規定;
(六)量力而行,勤儉節約;
(七)以申辦國際體育活動為契機,展示我改革開放取得的偉大成就,體現我國人民奮發向上和"團結、友誼、進步"的精神風貌。
三、申辦國際體育活動,必須按程式報批,未經批准,不得申辦.
(一)下列活動的申辦須報國務院批准:
1.國際或亞洲、地區性綜合性運動會;
2.政治敏感性強或邀請外國正部長以上官員、前國家元首、前政府首腦參加的國際體育活動。
(二)申辦邀請外國前國家副元首、前政府副首腦以及其他重要高層人士參加的國際體育活動須徵得外交部同意,報國家體育總局批准,必要時報國務院批准。
(三)下列活動的申辦須報國家體育總局批准、報外交部備案:
1.邀請外國副部級或相當級別人員參加的國際體育活動;
2.規模在500人以上的世界錦標賽、世界盃賽。
(四)申辦其他國際體育活動須報國家體育總局批准。
四、申辦國際體育活動的具體要求:
(一)須經國務院批准的活動,經國家體育總局審核並與外交部會簽後,報國務院審批。一般應在有關國際體育組織要求的申辦截止日期前1個月上報。報文中除請示檔案外,還應有申辦地政府的申辦報告、國家體育總局的審核意見,以及外交部簽署的意見,並附國際體育組織有關規定。
(二)須向外交部備案的活動,經由國家體育總局審批後,報外交部備案。上報的檔案中除正常的請示檔案外,還應提供活動承辦地政府的申辦報告或同意函。
(三)須經體育總局批准的活動,運動項目主管單位須在有關國際體育組織要求的申辦截止日期前3個月向國家體育總局報批。請示中須註明:申辦國際體育活動名稱、舉辦日期、地點、規模、經費預算、經費來源等內容,並附活動承辦地體育主管部門或承辦單位的同意函.
五、經批准舉辦的一般性國際體育活動,運動項目主管單位須在該活動舉辦日期前1個月,向國家體育總局提交活動準備方案和接待安排計畫。
六、經批准舉辦的大型或綜合性國際體育活動,運動項目主管單位須在該活動舉辦日期前6個月,向國家體育總局提交籌備工作詳細計畫,計畫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組委會組成情況:
(二)經費預算和落實情況;
(三)競賽組織計畫;
(四)接待工作計畫;
(五)開、閉幕式等重大活動籌備計畫。
七、經國務院批准舉辦的國際體育活動,在活動結束後,由國家體育總局向中央外事工作領導小組及國務院報總結報告,並抄送外交部。
八、經國家體育總局批准舉辦的國際體育活動,運動項目主管單位須在活動舉辦後1個月內向國家體育總局提交總結報告。
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原國家體委《關於申辦國際體育活動的暫行規定》自行廢止。其他涉及申辦國際體育活動的規定或通知,凡與本規定相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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