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申辦國際體育活動報批程式的規定》是2010年3月24日國家體育總局印發的地方法規。
《關於申辦國際體育活動報批程式的規定》是2010年3月24日國家體育總局印發的地方法規。
關於申辦國際體育活動報批程式的規定 發布時間:2010-03-24 (體外字〔2002〕111號2002年5月15日)一、舉辦國際體育活動的目的是,更好地推動我國體育事業的發展,拓展我與各國(地區)和國際體育組織的關係,對外宣傳我改革開放的成果,擴大我...
地方體育部門以及地方體育總會主辦的所轄區域內的綜合性運動會自行確定申辦辦法。第七條 申辦國際體育賽事活動,應當按照程式報批,未經批准,不得申辦。以下國際體育賽事活動需列入體育總局年度外事活動計畫,並按照有關規定和審批許可權報體育...
第二章 體育賽事申辦 第一節 體育賽事申辦簡述 一、體育賽事申辦的步驟 二、國際重大體育賽事的申辦 三、國內重大體育賽事的申辦 第二節 體育賽事申辦參考檔案 全國綜合性運動會申辦辦法(試行)關於申辦國際體育活動報批程式的規定 武...
中方合作單位應在活動舉辦30日前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向省級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辦理報批手續,並向所在地省級公安機關備案。第十二條省級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參照《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登記和臨時活動報批辦事指南》,制定本省...
第八條舉辦體育競賽應當實行分級分類管理,並按照下列規定申報備案:(一)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申辦國際、洲際和全國綜合性體育競賽,由申辦地人民政府向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或者國務院申報,除省人民政府直接申辦的外,同時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五)管理體育外事工作,開展國際間和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台灣地區的體育合作與交流;組織參加和舉辦重大國際體育競賽。(六)組織體育領域重大科技研究的攻關和成果推廣。(七)研究擬定體育產業政策,發展體育市場;制定體育經營活動從業條件...
研究國際體育組織和各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和台灣地區的體育狀況;制定體育外事工作及涉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和台灣體育交往活動的規章制度,擬定和協調體育外事及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和台灣體育活動計畫;管理體育系統的涉外工作;...
( 二 ) 舉辦跨區、縣或者全市性的、跨省、市或者全國性的、國際性的或者香港、澳門、台灣地區運動員參賽的體育競賽,應當向市體育競賽主管部門提出申報登記。( 三 ) 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舉辦體育競賽應當經國家體育行政部門批准的...
在中國足協與體育總局脫鉤改革中,由專業機構對足球中心及其下屬企業的資產進行清查盤點,清查結果按照規定許可權和程式報批。根據國家相關政策規定,在明晰產權歸屬的基礎上,相關國有資產可無償提供給中國足協使用。中國足協要加大市場開發力度...
(五)管理體育外事工作,開展國際間和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台灣地區的體育合作與交流;組織參加和舉辦重大國際體育競賽。(六)組織體育領域重大科技研究的攻關和成果推廣。(七)研究擬定體育產業政策,發展體育市場;制定體育經營活動...
第七條 登記程式 舉辦人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報登記手續:(一)舉辦本區、縣的體育競賽,舉辦人應當在開賽的30日前向舉辦人所在地的區、縣體育行政部門申報登記,區、縣體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登記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
(六)其他體育經營活動。體育經營活動的具體項目,包括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公布的體育項目和國際體育組織認定的體育項目。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從事健康有益的體育經營活動;鼓勵和...
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由市(地)人民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體育經營項目,需報市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三章 申辦條件和程式 第十三條 體育市場管理實行體育經營許可證和體育活動批准書制度。第十四條 申辦體育經營活動的單位和...
第九條 體育經營活動者停業、歇業等必須按規定辦理變更、註銷登記有關手續。第十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舉辦一次性體育競賽、表演、技術培訓或者其它體育經營活動,按下列規定報批: (一) 國際性、全國性和跨省、地(市)的,向自治...
公共體育場所可以開展適合本場所特點的體育性經營活動。臨時占用公共體育場所的輔助設施開展非體育性經營活動,應當按有關規定辦理申請審批手續。第十四條(臨時占用輔助設施的要求)臨時占用公共體育場所的輔助設施開展非體育性經營活動,由市...
第十條 舉辦一次性體育經營活動按下列規定報批:(一)在本行政區域舉辦的,報當地體育主管部門批准;(二)跨省內行政區域舉辦的,報上一級體育主管部門批准;(三)國際性、全國性和跨省舉辦的,按規定報省體育主管部門或國家體育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