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暫免徵收加工貿易貨物內銷緩稅利息的公告

關於暫免徵收加工貿易貨物內銷緩稅利息的公告

《關於暫免徵收加工貿易貨物內銷緩稅利息的公告》是為暫免徵收加工貿易貨物內銷緩稅利息發布的公告。由海關總署於2020年4月14日發布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暫免徵收加工貿易貨物內銷緩稅利息的公告
  • 頒布時間:2020年4月14日
  • 實施時間:2020年4月14日
  • 發布單位:海關總署
政策全文,內容解讀,

政策全文

關於暫免徵收加工貿易貨物內銷緩稅利息的公告
公告〔2020〕55號
為支持加工貿易發展,紓解企業困難,促進穩就業、穩外貿、穩外資,經國務院同意,自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以企業內銷申報時間為準),對企業內銷加工貿易貨物的,暫免徵收內銷緩稅利息。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0年4月14日

內容解讀

4月14日,海關總署發布《關於暫免徵收加工貿易貨物內銷緩稅利息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0〕第55 號,以下簡稱《公告》) ,自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以企業內銷申報時間為準),對企業內銷加工貿易貨物的,暫免徵收內銷緩稅利息。
《公告》出台背景
加工貿易企業將保稅進口料件或製成品內銷時,除按規定繳納進口環節稅收外,還需要繳納緩稅利息。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加工貿易發展。當前全球疫情大流行加速傳播,對世界經濟和國際貿易投資帶來巨大衝擊。為統籌內外貿發展,支持加工貿易企業紓解困難,促進穩外資、穩就業,保障外貿產業鏈、供應鏈暢通流轉。經國務院批准,自2020年4月15日至年底暫免向加工貿易企業徵收加工貿易貨物內銷緩稅利息,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
《公告》暫免徵收內銷緩稅利息的適用範圍
對企業內銷加工貿易貨物根據相關規定需徵收緩稅利息的所有情況,根據《公告》要求,均免徵內銷緩稅利息。主要包括以下情況:
一、加工貿易企業申請內銷剩餘料件或者其製成品(包括殘次品)、副產品、受災保稅貨物,可免於徵收緩稅利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加工貿易邊角料、剩餘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的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11號)第六條、第八條 、第九條規定,加工貿易企業申請內銷剩餘料件或者內銷用剩餘料件生產的製成品(包括殘次品)、副產品、加工貿易受災保稅貨物的,按照規定計徵稅款和稅款緩稅利息。根據《公告》規定,上述情況可免於徵收緩稅利息。
二、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加工企業在選擇按進口料件內銷徵收關稅的,可免於徵收緩稅利息。根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內銷選擇性徵收關稅政策試點的通知》(財關稅〔2016〕40號)關於“內銷選擇性徵收關稅政策是指對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生產、加工並經‘二線’內銷的貨物,根據企業申請,按其對應進口料件或按實際報驗狀態徵收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照章徵收。企業選擇按進口料件徵收關稅時,應一併補征關稅稅款緩稅利息”的規定,目前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加工企業在開展內銷選擇性徵收關稅業務時,需要繳納關稅緩稅利息。按照《公告》規定,上述情況可免於徵收緩稅利息。
三、綜合保稅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企業銷售保稅貨物的,可免於徵收緩稅利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海關總署關於在綜合保稅區推廣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海關總署公告〔2019〕29號),試點一般納稅人資格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試點企業,“銷售的下列貨物,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消費稅:1.向境內區外銷售的貨物;2.向保稅區、不具備退稅功能的保稅監管場所銷售的貨物(未經加工的保稅貨物除外);3.向試點區域內其他試點企業銷售的貨物(未經加工的保稅貨物除外)。試點企業銷售上述貨物中含有保稅貨物的,按照保稅貨物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時的狀態向海關申報繳納進口稅收,並按照規定補繳緩稅利息”。按照《公告》規定,上述情況可免於徵收緩稅利息。
企業無需另行申請,海關自動免徵
對企業內銷加工貿易貨物根據相關規定需徵收緩稅利息的,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企業申報內銷徵稅報關單後,將自動免徵。企業無需另行申請。
加工貿易貨物內銷徵收緩稅利息檔案規定(節選)《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加工貿易邊角料、剩餘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的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11號):
第四條 加工貿易企業申請內銷邊角料的:
(一)海關按照加工貿易企業向海關申請內銷邊角料的報驗狀態歸類後適用的稅率和審定的邊角料價格計徵稅款,免徵緩稅利息。
第六條加工貿易企業申請內銷剩餘料件或者內銷用剩餘料件生產的製成品,按照下列情況辦理:(一)剩餘料件金額占該加工貿易契約項下實際進口料件總額3%以內(含3%),並且總值在人民幣1萬元以下(含1萬元)的,由主管海關對剩餘料件按照規定計徵稅款和稅款緩稅利息後予以核銷……(二)剩餘料件金額占該加工貿易契約項下實際進口料件總額3%以上或者總值在人民幣1萬元以上的,海關對契約內銷的全部剩餘料件按照規定計徵稅款和緩稅利息……(三)使用剩餘料件生產的製成品需要內銷的,海關根據其對應的進口料件價值,按照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的規定辦理。第七條 加工貿易企業需要內銷殘次品的,根據其對應的進口料件價值,參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的規定辦理。第八條 對於需要內銷的副產品,海關按照加工貿易企業向海關申請內銷副產品的報驗狀態歸類後的適用稅率和審定的價格,計徵稅款和緩稅利息。第九條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加工貿易受災保稅貨物,經海關核實,對受災保稅貨物雖失去原使用價值,但是可以再利用的,海關按照審定的受災保稅貨物價格、其對應進口料件適用的稅率計徵稅款和稅款緩稅利息後核銷。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加工貿易企業因其他經海關審核認可的正當理由導致加工貿易保稅貨物在運輸、倉儲、加工期間發生滅失、短少、損毀等情事的,海關......按照規定予以計徵稅款和緩稅利息後辦理核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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