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的指導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關於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到2020年,全國農村居民住房、飲水和出行等基本條件明顯改善,人居環境基本實現乾淨、整潔、便捷,建成一批各具特色的美麗宜居村莊。

《意見》指出,目前我國農村人居環境總體水平仍然較低,在居住條件、公共設施和環境衛生等方面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目標要求還有較大差距。要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總體要求,以保障農民基本生活條件為底線,以村莊環境整治為重點,以建設宜居村莊為導向,通過長期艱苦努力,全面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的指導意見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時間:2014年5月16日
  • 發布地點:北京
  • 文號:國辦發〔2014〕25號
工作任務,執行內容,

工作任務

2014年5月16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到2020年,全國農村居民住房、飲水和出行等基本條件明顯改善,人居環境基本實現乾淨、整潔、便捷,建成一批各具特色的美麗宜居村莊的要求。
《意見》提出了三方面的工作任務。一是規劃先行,分類指導農村人居環境治理。編制和完善縣域村鎮體系規劃,合理確定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項目與建設標準,明確人居環境改善的重點和時序。加快編制建設活動較多以及需要加強保護村莊的規劃,提出加強村民建房質量和風貌管控要求。
二是突出重點,循序漸進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全力保障基本生活條件,到2020年基本完成現有危房改造任務,繼續推進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實施村內道路硬化工程,實施新一輪農村電網升級改造工程,完善防災減災設施。大力開展村莊環境整治,加快農村環境綜合整治,推進農村清潔工程,加強村莊公共空間整治。穩步推進宜居鄉村建設,保護和修復自然景觀和田園景觀,建立健全歷史文化名村、傳統村落和民居保護和監管機制,發展休閒農業、鄉村旅遊、文化創意等產業。
三是完善機制,持續推進農村人居環境改善。建立政府主導、村民參與、社會支持的投入機制,建立村莊公用設施的長效管護制度,建立農村人居環境治理自下而上的民主決策機制,推行村內事“村民議村民定、村民建村民管”的實施機制。
《意見》強調,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農村人居環境統計和評價機制。省級政府要對本地區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工作負總責,規劃及年度工作情況要及時報有關部門備案,接受監督檢查。

執行內容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善農村
  人居環境的指導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的決策部署,推進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農村人居環境逐步得到改善。但也要看到,目前我國農村人居環境總體水平仍然較低,在居住條件、公共設施和環境衛生等方面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目標要求還有較大差距。為進一步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學習領會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的各項決策部署,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總體要求,以保障農民基本生活條件為底線,以村莊環境整治為重點,以建設宜居村莊為導向,從實際出發,循序漸進,通過長期艱苦努力,全面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
(二)基本原則。
——因地制宜、分類指導。按照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的總體要求,根據各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科學確定不同地區的具體目標、重點、方法和標準。充分發揮地方自主性和創造性,防止生搬硬套和“一刀切”。
——量力而行、循序漸進。按照農村人居環境治理的階段性規律,立足現有條件和財力可能,區分輕重緩急,優先安排保障農民基本生活條件的項目,有序推進農村人居環境治理,防止大拆大建。
——城鄉統籌、突出特色。逐步實現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推進城鄉互補,協調發展。慎砍樹、禁挖山、不填湖、少拆房,保護鄉情美景,弘揚傳統文化,突出農村特色和田園風貌。
——堅持農民主體地位。尊重農民意願,方便生產生活,與促進農民創業就業和增收相結合,不搞形象工程。廣泛動員農民參與項目組織實施,保障農民決策權、參與權和監督權,防止政府大包大攬,不得強制或變相攤派,增加農民負擔。
(三)目標任務。到2020年,全國農村居民住房、飲水和出行等基本生活條件明顯改善,人居環境基本實現乾淨、整潔、便捷,建成一批各具特色的美麗宜居村莊。
規劃先行,分類指導農村人居環境治理
(一)加快編制村莊規劃。編制和完善縣域村鎮體系規劃,根據鎮、村人口變化等情況,科學論證,明確重點鎮和一般鎮、中心村和一般村的布局;合理確定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項目與建設標準,明確不同區位、不同類型村莊人居環境改善的重點和時序。依據縣域村鎮體系規劃,加快編制建設活動較多以及需要加強保護村莊的規劃。
(二)提高村莊規劃可實施性。村莊規劃要符合農村實際,滿足農民需求,體現鄉村特色。規劃編制要深入實地調查,堅持問題導向,保障農民參與,並做好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規劃的銜接,防止強行拆並村莊。規劃內容要明確公共項目的實施方案,提出加強村民建房質量和風貌管控的要求;充分結合發展現代農業的需要,合理區分生產生活區域,統籌安排生產性基礎設施。規劃成果要通俗易懂,主要項目要達到可實施的深度,相關要求可納入村規民約。
(三)合理確定整治重點。根據不同村莊人居環境現狀,規劃編制要兼顧中長期發展需要,分類確定整治重點,分步實施。基本生活條件尚未完善的村莊要以水電路氣房等基礎設施建設為重點,基本生活條件比較完善的村莊要以環境整治為重點,全面提升人居環境質量。
突出重點,循序漸進改善農村人居環境
(一)全力保障基本生活條件。加快推進農村危房改造,到2020年基本完成現有危房改造任務,建立健全農村基本住房安全保障長效機制。加強農房建設質量安全監管,做好農村建築工匠培訓和管理,落實農房抗震安全基本要求,提升農房節能性能。繼續推進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因地制宜推行城鄉區域供水,完成全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規劃任務。實施村內道路硬化工程,基本解決村民行路難問題。大力推進水電新農村電氣化縣建設,實施新一輪農村電網升級改造工程,促進可再生能源供電,全面解決不通電農村居民用電問題。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完善消防、防洪等防災減災設施。
(二)大力開展村莊環境整治。加快農村環境綜合整治,重點治理農村垃圾和污水。推行縣域農村垃圾和污水治理的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理,有條件的地方推進城鎮垃圾污水處理設施和服務向農村延伸。建立村莊保潔制度,推行垃圾就地分類減量和資源回收利用。深入開展全國城鄉環境衛生整潔行動。交通便利且轉運距離較近的村莊,生活垃圾可按照“戶分類、村收集、鎮轉運、縣處理”的方式處理;其他村莊的生活垃圾可通過適當方式就近處理。離城鎮較遠且人口較多的村莊,可建設村級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人口較少的村莊可建設戶用污水處理設施。大力開展生態清潔型小流域建設,整鄉整村推進農村河道綜合治理。
推進規模化畜禽養殖區和居民生活區的科學分離,引導養殖業規模化發展,支持規模化養殖場畜禽糞污綜合治理與利用。引導農民開展秸稈還田和秸稈養畜,支持秸稈能源化利用設施建設。逐步建立農村病死動物無害化收集和處理系統,加快無害化處理場所建設。合理處置農藥包裝物、農膜等廢棄物,加快廢棄物回收設施建設。推進農村清潔工程,因地制宜發展規模化沼氣和戶用沼氣。推動農村家庭改廁,全面完成無害化衛生廁所改造任務。考慮種養大戶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規模化生產需求,統籌建設晾曬場、農機棚等生產性公用設施,整治占用鄉村道路晾曬、堆放等現象。
積極穩妥推進農村土地整治,節約集約使用土地。加強村莊公共空間整治,清理亂堆亂放,拆除私搭亂建,疏浚坑塘河道,推進村莊公共照明設施建設。統籌利用閒置土地、現有房屋及設施等,改造、建設村莊公共活動場所。
(三)穩步推進宜居鄉村建設。加強對村域的規劃管理,保持村莊整體風貌與自然環境相協調。結合水土保持等工程,保護和修復自然景觀與田園景觀。開展農房及院落風貌整治和村莊綠化美化,保護和修復水塘、溝渠等鄉村設施。發展休閒農業、鄉村旅遊、文化創意等產業。制定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完善歷史文化名村、傳統村落和民居名錄,建立健全保護和監管機制。繼續實施“寬頻中國”戰略,加快農村網際網路基礎設施建設,推進寬頻網路全面覆蓋。利用小城鎮基礎設施以及商業服務設施,整體帶動提升農村人居環境質量。
完善機制,持續推進農村人居環境改善
(一)創新投入方式。建立政府主導、村民參與、社會支持的投入機制。中央政府投資要重點向中西部和貧困地區傾斜。以縣級為主加強涉農資金整合,做到渠道不亂、用途不變、統籌安排、形成合力。完善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機制,調動農民參與農村人居環境建設的積極性;建立引導激勵機制,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建設。推動政府通過委託、承包、採購等方式向社會購買村莊規劃建設、垃圾收運處理、污水處理、河道管護等公共服務。
(二)建立管護長效機制。建立村莊道路、供排水、垃圾和污水處理、沼氣、河道等公用設施的長效管護制度,逐步實現城鄉管理一體化。培育市場化的專業管護隊伍,提高管護人員素質。加強基層管理能力建設,逐步將村鎮規劃建設、環境保護、河道管護等管理責任落實到人。
(三)強化農民主體地位。建立農村人居環境治理自下而上的民主決策機制,以多數民眾的共同需求為導向,推行村內事“村民議村民定、村民建村民管”的實施機制。發揮村務監督委員會、村民理事會等村民組織的作用,引導村民全過程參與項目規劃、建設、管理和監督。完善村務公開制度,推行項目公開、契約公開、投資額公開,接受村民監督和評議。
(四)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對有關工作的組織領導。省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工作負總責,要科學編制規劃,建立部門聯動、分工明確的協調推進機制,統籌安排年度建設任務,規劃及年度工作情況要及時報住房城鄉建設部、環境保護部、農業部備案。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強化協調配合,加強對各地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工作的指導。住房城鄉建設部、環境保護部、農業部要組織開展監督檢查,研究建立農村人居環境統計和評價機制,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報告國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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