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發揮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資金作用,服務參保民眾需求,經研究並報市政府同意,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資金可支付以下費用:
一、參保職工及其家庭成員在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體檢、預防接種、康復理療、門診費用,以及住院醫療費用中的自付費用(含超出基本醫療保險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支付範圍的自費醫療費用)
二、參保職工及家庭成員到醫保定點藥店買藥品、醫療器械費用;
三、參保職工家庭成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費用;
四、參保職工本人補充醫療保險費用;
五、參保人員以個體身份繼續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經本人申請可用個人賬戶金額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
個人賬戶資金屬於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基金的重要組成部分,任何單位、個人均不得違反其使用範圍和要求,嚴禁套取現金。
本通知自9月1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