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推進改革試點加快無車承運物流創新發展的意見
- 文號:交辦運〔2016〕115號
- 發文機構:交通運輸部運輸服務司
- 發文日期:2016年09月01日
介紹,重要意義,總體要求,企業條件,試點範圍,試點企業條件,試點內容,試點組織,時間安排,啟動階段,實施階段,總結評估階段,工作要求,
介紹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和推動實施“網際網路+”行動計畫的有關部署,鼓勵無車承運物流創新發展,加快完善與新經濟形態相適應的體制機制,提升服務能力,推進物流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物流業“降本增效”,經交通運輸部同意,決定在全國開展道路貨運無車承運人試點工作,現就推進改革試點、加快無車承運物流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重要意義
近年來,移動網際網路技術與貨運物流行業深度融合,貨運物流市場湧現出了無車承運人等新的經營模式。無車承運人是以承運人身份與託運人簽訂運輸契約,承擔承運人的責任和義務,通過委託實際承運人完成運輸任務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無車承運人依託移動網際網路等技術搭建物流信息平台,通過管理和組織模式的創新,集約整合和科學調度車輛、站場、貨源等零散物流資源,能夠有效提升運輸組織效率,最佳化物流市場格局,規範市場主體經營行為,推動貨運物流行業轉型升級。
目前,我國無車承運人的發展尚處於起步探索階段,在許可準入、運營監管、誠信考核、稅收征管等環節的制度規範還有待探索完善。通過開展試點工作,逐步調整完善無車承運人管理的法規制度和標準規範,創新管理方式,推動實現“線上資源合理配置、線下物流高效運行”,對於推進物流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物流行業“降本增效”,提升綜合運輸服務品質,打造創新創業平台,培育新的經濟成長點,全面支撐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總體要求
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加快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戰略部署,以運用移動網際網路促進交通運輸轉型升級為主線,以推進無車承運人發展、促進物流業“降本增效”為目標,堅持市場引領、問題導向,多方聯動、綜合施策,以點帶面、有序推進,以試點為載體,逐步調整完善無車承運人在許可準入、運營監管、誠信考核、稅收征管等環節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無車承運人在信息共享、運輸組織、運營服務、分通物流等方面的標準規範,推動大數據、雲計算等先進技術在物流領域的廣泛套用,培育一批理念創新、運作高效、服務規範、競爭力強的無車承運人,引導貨運物流行業的規模化、集約化、規範化發展,全面提升綜合運輸服務能力和水平,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安全、高效、綠色的物流運輸保障。
企業條件
試點範圍
結合現階段我國無車承運人發展的實際需求,在全國範圍內組織開展試點工作。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根據物流市場發展實際,按照“高標準、嚴要求、寧缺毋濫”的原則,擇優選擇規模較大、管理規範、物流信息平台套用較為充分、擁有穩定貨源、社會信譽好的企業參加試點。現階段不具備條件的省份可暫不開展試點工作。
試點企業條件
原則上試點企業應具備如下條件:
1.具有較強的貨源組織能力與貨運車輛整合能力,運輸經營組織化、集約化程度較高;
2.具備較為完善的網際網路物流信息平台和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互動及處理能力,能夠通過現代信息技術對實際承運人的車輛運營情況進行全過程管理;
3.具備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經營管理規範,具備較高的經營管理水平和良好的社會信譽;
4.具備較強的賠付能力,能夠承擔全程運輸風險。
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對以上條件做進一步細化,提出可量化的具體條件。符合上述條件的企業經所在地的地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向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試點申請。
試點內容
規範無車承運人經營行為
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加強對道路貨運無車承運人試點企業(以下簡稱試點企業)經營行為的監管。試點企業應與實際承運人簽訂運輸服務契約,建立相應的賠付機制,承擔全程運輸責任;要對實際承運人的經營資質、車輛行駛證和道路運輸證以及駕駛員機動車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進行審核把關,確保運輸服務質量;應健全物流運輸管理信息系統,通過網際網路物流信息平台為貨主和實際承運人提供信息服務,對交易、運輸、結算等各環節進行全過程透明化動態管理,強化運輸過程的安全監管,為稅收征管提供真實交易數據。試點企業不得承運危險貨物(符合豁免要求的除外),不得委託未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相關經營資質的企業、車輛與駕駛員執行運輸任務。
推進無車承運人信用建設
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按照《交通運輸部關於加強交通運輸行業信用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交政研發〔2015〕75號)等要求,建立健全對試點企業的信用評價及考核制度,強化對試點企業失信行為的監管。試點企業要強化對實際承運人在運輸生產安全、服務質量、誠信考核、事故賠付能力等方面的管理,利用物流信息平台和大數據技術整合實際承運人相關信用信息,建立健全對實際承運人的信用評價體系,要以運政管理信息系統為基礎,向社會提供“人、車、戶”等基本信息的查詢服務,引導貨運市場的規範發展。
認真落實無車承運人營改增相關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明確規定無車承運業務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加強與稅務部門的溝通,將營改增相關政策落到實處,進一步細化試點企業增值稅征管具體流程和監管要求,協調解決增值稅征管中開票資格、進項抵扣、額度監管等實際問題,規範試點企業納稅行為,強化稅收監管,防範稅收風險。
鼓勵無車承運人創新運營管理模式
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引導試點企業建立無車承運業務相關操作規範,科學設計業務流程,形成物流資源組織調度、實際承運人監管、單證交接等環節的規範化管理。鼓勵試點企業拓展業務範圍,加強與鐵路、港口、民航等企業的合作,通過物流信息平台的互聯互通以及在信息資源、服務規範、作業流程等方面的有效對接,開展公鐵、公水和陸空聯運,支持企業通過甩掛運輸、共同配送等先進運輸組織方式提升組織效率。鼓勵試點企業開展跨區域網路化經營,試點企業在國內設立分公司從事無車承運經營的,向分公司所在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探索創新無車承運人的管理制度
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試點推進中,應結合實際,重點圍繞無車承運人的準入技術條件、安全運營監管、誠信考核評估、法律責任等內容,探索創新無車承運人管理的法規制度,積極配合稅務部門探索健全針對無車承運的稅收征管制度,為無車承運人的發展創造有利的制度環境。在總結試點企業經驗的基礎上,探索制定無車承運人在服務質量、風險應對、投訴處理等方面的標準規範,促進無車承運人運營服務的標準化和規範化。
試點組織
實施程式
交通運輸部負責對試點工作進行統籌指導,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具體負責試點工作的組織實施。試點工作按照“初選論證、企業實施、過程監管、總結評估”的步驟推進。
1.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研究制定本地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組織專家對申請參加試點的企業條件和試點方案進行嚴格審查,經篩選後,確定本地無車承運人試點企業名單。
2.納入試點的企業需要申領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可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按照《道路運輸條例》和《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的要求進行審批,向符合要求的企業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經營範圍為道路普通貨運(無車承運)。
3.試點企業按照試點方案,認真組織實施,積極探索創新物流運營的新模式,按要求向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國家交通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報送試點運行信息,完成試點方案確定的工作目標,切實發揮對行業的引領示範作用。
4.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對試點經驗進行系統總結,探索形成無車承運人相關管理制度和標準規範,及時了解試點企業運行動態,幫助企業解決試點實際問題,不斷完善無車承運人發展的相關政策,為試點企業發展創造有利環境。
時間安排
啟動階段
2016年10月至11月。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編制試點實施方案,按照要求進行試點企業的篩選,並將確定的試點企業名單及試點方案於2016年11月底前報交通運輸部。
實施階段
2016年12月至2017年11月。試點企業按照試點方案認真組織實施,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加強跟蹤督導,協調解決相關問題。
總結評估階段
2017年12月,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試點企業要分別對試點工作進行總結評估,並在試點實施階段結束後編制試點工作總結報告,將試點工作開展情況報交通運輸部。
工作要求
(一)嚴格篩選條件,科學制定試點方案。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根據本地無車承運人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科學細緻、操作性強的試點實施方案,細化試點企業申報條件和程式,量化試點企業工作目標,健全試點運行監測和總結評估機制,按照試點實施方案的要求,嚴格篩選試點企業,科學論證並審核企業試點方案,確保試點方案切實可行,能夠取得實效。
(二)落實配套政策,精心組織實施。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協調相關部門,在試點過程中,逐步健全完善針對無車承運人許可準入、運營監管、誠信考核、稅收征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相關標準規範。同時要根據試點推進情況,在注重市場公平的前提下,協調相關部門對試點企業給予相應支持,鼓勵試點企業創新發展。
(三)加強運行監測,確保試點順利推進。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做好本省試點運行的監測、分析和評估工作,國家交通運輸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承擔全國無車承運人試點工作的運行監測工作。試點企業應按要求向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國家交通運輸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提供行業運行監測所需要的運行數據。國家交通運輸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定期向交通運輸部報送無車承運人試點運行監測報告,為推進試點工作提供參考。
(四)加強跟蹤監督,及時總結經驗。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注重試點過程中的跟蹤和評估,及時發現試點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並積極協調相關部門加以解決;要及時歸納總結試點的典型經驗做法,注重創新推廣,確保試點工作取得實效。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依法加強對試點企業的運行監管,對試點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予以處罰,取消其試點資格,並納入企業不良信用記錄。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16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