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立健全黨和國家功勳榮譽表彰制度的意見

《關於建立健全黨和國家功勳榮譽表彰制度的意見》是為了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增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凝聚力和感召力而制定的法規,2015年12月14日,《關於建立健全黨和國家功勳榮譽表彰制度的意見》由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自2015年12月14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建立健全黨和國家功勳榮譽表彰制度的意見
  • 發布機構:中共中央政治局
  • 發布日期:2015年12月14日
  • 實施日期:201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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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

中共中央政治局2015年12月14日召開會議,分析研究2016年經濟工作,研究部署城市工作,審議通過《關於建立健全黨和國家功勳榮譽表彰制度的意見》。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主持會議。
會議認為,今年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團結帶領全國各族人民,主動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妥善應對各種重大風險挑戰,牢牢把握經濟社會發展主動權,推動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取得重大進展。我國經濟運行總體平穩,穩中有進、穩中有好,完成了今年主要目標任務,使“十二五”規劃勝利收官、劃上圓滿句號,也為“十三五”時期發展順利開局和到2020年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奮鬥目標奠定了堅實基礎。
會議指出,黨和國家功勳榮譽表彰制度是國家激勵獎賞的一種制度性安排。一個人為黨、國家和人民作出了功勳,具有崇高的精神風範,就應該給予很高的榮譽,得到全黨全社會尊重。建立健全黨和國家功勳榮譽表彰制度,對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增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凝聚力和感召力都具有重要意義。《意見》對黨和國家功勳榮譽表彰制度作了整體設計,明確由勳章、榮譽稱號、表彰獎勵組成,並對評選、頒授和待遇等作出了相應規定,為做好功勳榮譽表彰工作提供了依據和遵循。在實施過程中要嚴格標準,堅持寧缺毋濫,確保經得起實踐、人民、歷史檢驗。

《意見》全文

中共中央關於建立健全黨和國家功勳榮譽表彰制度的意見
(2015年12月25日)
建立健全黨和國家功勳榮譽表彰制度,是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增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凝聚力和感召力的重要手段。黨中央歷來高度重視功勳榮譽表彰工作,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四中全會對建立國家榮譽制度提出了明確要求。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現就建立健全黨和國家功勳榮譽表彰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一)總體要求。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緊緊圍繞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加強頂層設計,健全法律法規,完善體制機制,形成統一、規範、權威的中國特色功勳榮譽表彰制度。
(二)基本原則
——加強統籌規劃。堅持黨的領導,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出發,牢牢把握正確方向,加強科學謀劃,確保功勳榮譽表彰制度有效管用、穩定持久。
——突出功績導向。堅持以德為先,以功績為重要衡量標準,樹起旗幟、立起標桿,綜合考慮先進性、代表性和時代性,做到榮譽與業績相稱、褒獎與貢獻相當,經得起實踐、歷史和人民的檢驗。
——堅持依法依規。建立健全國家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嚴格按照規定的標準和程式開展工作,堅持民眾路線,組織各方面廣泛參與,維護功勳榮譽表彰的公正性和權威性。
——注重精神激勵。準確把握功勳榮譽表彰的價值導向,堅持以精神獎勵為主,充分發揮其精神引領、典型示範作用,推動全黨全社會形成崇尚先進、尊愛英雄,為黨、國家和人民建功立業的良好風尚。
二、類別設定
(一)勳章。勳章是黨、國家、軍隊的至高榮譽,主要有“共和國勳章”、“七一勳章”、“八一勳章”和“友誼勳章”。勳章只授予個人不授予集體,可追授給勳章設立後去世的人。
國家設立“共和國勳章”,授予為黨、國家和人民的事業作出巨大貢獻、功勳卓著的傑出人士。這是根據憲法法律規定,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國家主席簽發證書並頒授的國家勳章,是國家最高榮譽,一般定期授予,也可視情及時授予。
中國共產黨設立“七一勳章”,授予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和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中作出傑出貢獻、創造寶貴精神財富的黨員。這是由中共中央決定、中共中央總書記簽發證書並頒授的黨內最高榮譽,一般每5年授予一次。
軍隊設立“八一勳章”,授予在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推進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中建立卓越功勳的軍隊人員。這是由中央軍委決定、中央軍委主席簽發證書並頒授的軍隊最高榮譽,一般每5年授予一次。
國家設立“友誼勳章”,授予在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促進中外交流合作、維護世界和平中作出傑出貢獻的外國人。國家主席可舉行專門的頒授儀式,可在國事活動中將“友誼勳章”直接授予外國政要、國際友人、海外華人,可視情委託其他領導同志或駐外使節等代為授予。
根據需要,黨、國家、軍隊可設立其他名稱的勳章。
(二)榮譽稱號。榮譽稱號是對個人和集體突出功績的褒獎形式,主要有國家榮譽稱號和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授予的榮譽稱號。
國家設立國家榮譽稱號,授予在經濟、社會、國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各領域各行業作出重大貢獻、享有崇高聲譽的傑出人士。一般冠以“人民”等稱謂,例如“人民英雄”、“人民衛士”、“人民科學家”、“人民藝術家”、“人民教育家”等。國家榮譽稱號根據憲法法律規定,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國家主席簽發證書並頒授獎章,一般定期授予,也可視情及時授予。
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授予的榮譽稱號,授予在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建設和捍衛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中作出突出貢獻、具有崇高精神風範,以及在搶險救災、處置突發事件或完成重大專項任務等工作中表現特別突出、事跡特別感人的個人和集體。榮譽稱號採取不定期授予的方式,具體名稱根據被授予對象的事跡特點確定,授予榮譽稱號的同時頒授獎章或獎牌。
(三)表彰獎勵。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可單獨或聯合開展表彰獎勵,主要有“全國優秀共產黨員”、“全國優秀黨務工作者”、“全國先進黨組織”黨內表彰,全國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表彰,國家科學技術獎,全國民族團結進步模範表彰等,以及中央軍委獎勵表彰。
完善中國共產黨黨內表彰項目設定,擴大表彰對象覆蓋範圍,發揮表彰對象的表率示範作用。合理確定全國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表彰數量,堅持面向基層、面向一線、面向普通勞動者,簡化程式、強化監督、保證質量。完善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機制,提高權威性和公信力。增強全國民族團結進步模範表彰影響力,使其在促進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發展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根據需要,可以適當增設其他表彰獎勵項目,開展及時性表彰獎勵。
除勳章、榮譽稱號、表彰獎勵外,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可向參與特定時期、特定領域重大工作的個人頒發紀念章。紀念章是榮譽性紀念。
三、程式和管理
(一)評選。勳章和榮譽稱號獲得者的人選,一般採取提名方式產生。其中,需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有關方面要在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提出人選,報請黨中央同意後,再按照法定程式確定。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表彰獎勵的人選,一般採取推薦方式產生。
(二)頒授。功勳榮譽的頒授應體現其莊重性和嚴肅性。頒授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舉行專門的頒授儀式,一般安排在慶祝日、紀念日等重大節日舉行,必要時也可在其他時間舉行。“七一勳章”、“八一勳章”的頒授儀式一般安排在建黨、建軍紀念日前夕。表彰獎勵一般以召開表彰大會的形式舉行。
(三)待遇。功勳榮譽和表彰獎勵獲得者應當受到國家和社會的尊重。勳章和榮譽稱號獲得者的待遇大體相當,突出精神激勵,享受相關政治待遇、生活待遇等。受到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表彰獎勵的,其待遇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建立困難幫扶機制,設立專項基金,對生活確有困難的功勳榮譽和表彰獎勵獲得者,及時予以救助。
四、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黨和國家功勳榮譽表彰工作委員會,由中央辦公廳、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外交部、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計生委、解放軍總政治部等部門組成,負責黨和國家功勳榮譽表彰工作的統籌協調、政策制定和督促落實,牽頭組織有關功勳榮譽表彰的評選、頒授和典禮等工作。各相關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加強協作配合,共同做好黨和國家功勳榮譽表彰工作。
(二)嚴格工作要求。開展黨和國家功勳榮譽表彰工作,要堅持標準,嚴格掌握,做到寧缺毋濫。健全鼓勵社會各方面參與功勳榮譽表彰評選的工作機制,堅持評選過程和結果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人民民眾和各方面的監督。嚴明工作紀律,對在評選工作中有徇私舞弊、違紀違法行為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查處。對於隱瞞情況、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的,或者在獲得榮譽後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影響惡劣的,經核實後按程式予以撤銷。
(三)搞好宣傳引導。設立黨和國家功勳簿,記載功勳榮譽獲得者及其功績。充分運用黨報黨刊、廣播電視等主流媒體,發揮網際網路等新媒體作用,強化對功勳榮譽表彰制度、評選過程和頒授典禮等的宣傳,全方位多角度宣傳報導功勳榮譽和表彰獎勵獲得者的突出功績和精神風範,推動在全社會形成見賢思齊、崇尚英雄、爭做先鋒的良好氛圍,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匯聚強大精神力量。
有關方面要根據本意見精神,抓緊制定出台相關法律以及中國共產黨黨內、國務院、軍隊榮譽表彰條例。部門和地方的表彰獎勵工作,根據本意見精神和相關法律法規另行規定。

內容解讀

《意見》對黨和國家功勳榮譽表彰制度作了整體設計,明確由勳章、榮譽稱號、表彰獎勵組成,並對評選、頒授和待遇等作出了相應規定,為做好功勳榮譽表彰工作提供了依據和遵循。在實施過程中要嚴格標準,堅持寧缺毋濫,確保經得起實踐、人民、歷史檢驗。
會議指出,黨和國家功勳榮譽表彰制度是國家激勵獎賞的一種制度性安排。一個人為黨、國家和人民作出了功勳,具有崇高的精神風範,就應該給予很高的榮譽,得到全黨全社會尊重。建立健全黨和國家功勳榮譽表彰制度,對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增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凝聚力和感召力都具有重要意義。

相關背景

2015年12月1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建立健全黨和國家功勳榮譽表彰制度的意見》,決定成立黨和國家功勳榮譽表彰工作委員會,負責黨和國家功勳榮譽表彰工作的統籌協調、政策制定和督促落實,牽頭組織有關功勳榮譽表彰的評選、頒授和典禮等工作。
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該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016年5月19日,黨和國家功勳榮譽表彰工作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在北京召開。黨和國家功勳榮譽表彰工作委員會主任是中央政治局常委劉雲山,副主任分別為:中央辦公廳主任栗戰書、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兼秘書長王晨、國務委員楊潔篪、全國政協副主席兼秘書長張慶黎

現實意義

建立健全黨和國家功勳榮譽表彰制度,是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增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凝聚力和感召力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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