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徵集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若干問題的規定》是1987年5月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對徵集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若干問題的規定
- 公布時間:1987年7月1日
- 門類:財政
- 發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關於對徵集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若干問題的規定》是1987年5月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關於對徵集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若干問題的規定》是1987年5月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全文 為了繼續做好徵集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以下簡稱能源交通基金)的工作,我們根據各地的要求,經過多次調查研究和廣泛聽取意見...
《國務院關於擴大徵集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的規定》是由國務院在1987年04月17日成文,發布於2011年08月31日,成文字號為國發〔1987〕38號。檔案背景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五日國務院發布的《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徵集辦法》(國發...
第三條 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的徵集範圍和項目,按照本辦法附表的規定辦理。第四條 下列項目,免予徵集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一)地方財政的農(牧)業稅附加;(二)中、國小校的學雜費;(三)國營企業的大修理基金;(...
第四季度或12月則先行預繳,年度終了後依有關決算資料結算。“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收入類”屬中央預算收入專用科目。各地徵集的資金凡屬中央下達部分須上繳中央預算,超額部分全部留歸各省、市、自治區,用於下年度發展該地的能源交通...
包括①根據國務院國發(198)147號《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徵集辦法》和財政部有關規定尚未徵集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的城鎮合作商店、運輸合作社、街道企業、知青辦企業和鄉、村辦的鄉鎮集體企業、農村信用合作社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
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征納審計亦稱“能交基金征納審計”。對所有國營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和地方政府的各項預算外資金,以及上述單位所管的城鎮集體企業、私營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業戶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實施征納能交基金的審查。其...
31 關於國家支援寧南山區生產建設資金使用原則和管理辦法的試行規定寧政發[1980]29號 (1980年2月15日發布)32 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徵集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的補充通知寧政發[1983]18號 (1983年2月23日發布)...
規定:一切國有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和地方政府和各項預算外資金,以及這些單位所管的城鎮集體企業(以後又擴大為城鄉集體企業和個體工商業戶)交納所得稅後的利潤,都要徵集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
應交能源交通建設基金是為了集中必要的資金進行能源交通重點建設,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國家規定,建設單位對於提取留用的基建收入、基建包乾節餘、企業基金,均應按當年收入(不包括上交數)和規定的百分比繳納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為了反映...
第九條 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建築稅,除國務院已有規定可減免的之外,各部門、各地區均無權批准減免。第十條 經過若干年後,基本建設基金回收的本息可以滿足國家重點建設需要時,基金中的其他部分即可停止撥付。
原已繳納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的國營、集體企業劃歸學校管理的,中國小向外單位投資興辦的企業,中國小與個人聯營,以及將校辦工廠、農場轉租給外單位經營或承包給個人經營的,均應按規定徵集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
暫行規定 基本建設項目包乾經濟責任制試行辦法 關於擴大國營施工企業經營管理自主權 有關問題的暫行規定 關於改革國營施工企業經營機制的 若干規定 關於擴大國營工業企業經營管理自主權 的若干規定 國家級重點新產品試產計畫管理辦法 中華...
(二)本科目設“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預算調節基金”兩個子目。(三)企業按規定計算提取應交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預算調節基金,或者由於企業違反有關徵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預算調節基金的規定而被處以罰款時,借(減)...
15 贛政發[1982]58號 關於重新印發《江西省農村現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1982.9.29 l6 贛府發[1983]8號 批轉省財政廳《關於認真做好徵集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工作的報告》 1983.2.5 17 贛府發[1983]26號 關於頒發《江西省牲...
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徵集辦法1982年12月15日國務院發布 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徵集辦法實施細則19983年1月17日財政部發布 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1986年4月28日國務院發布 開採海洋石油資源繳納礦區使用費的規定1989年1月1日以中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