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擴大徵集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的規定》是由國務院在1987年04月17日成文,發布於2011年08月31日,成文字號為國發〔1987〕38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擴大徵集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的規定
- 成文日期:1987年04月17日
- 發布日期:2011年08月31日
- 發文字號:國發〔1987〕38號
- 發布機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擴大徵集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的規定》是由國務院在1987年04月17日成文,發布於2011年08月31日,成文字號為國發〔1987〕38號。
《國務院關於擴大徵集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的規定》是由國務院在1987年04月17日成文,發布於2011年08月31日,成文字號為國發〔1987〕38號。檔案背景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五日國務院發布的《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徵集辦法》(國發...
《關於對徵集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若干問題的規定》是1987年5月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全文 為了繼續做好徵集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以下簡稱能源交通基金)的工作,我們根據各地的要求,經過多次調查研究和廣泛聽取意見...
第三條 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的徵集範圍和項目,按照本辦法附表的規定辦理。第四條 下列項目,免予徵集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一)地方財政的農(牧)業稅附加;(二)中、國小校的學雜費;(三)國營企業的大修理基金;(...
包括①根據國務院國發(198)147號《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徵集辦法》和財政部有關規定尚未徵集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的城鎮合作商店、運輸合作社、街道企業、知青辦企業和鄉、村辦的鄉鎮集體企業、農村信用合作社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
為此,中共中央、國務院於1982年12月頒布《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徵集辦法》,決定自1983年1月起,按一定比例 (原定10%,1983年7月起改為15%) 徵集一部分預算外資金,以設立基金的方式將其轉化為國家預算資金,專項用於國家能源交通...
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征納審計亦稱“能交基金征納審計”。對所有國營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和地方政府的各項預算外資金,以及上述單位所管的城鎮集體企業、私營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業戶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實施征納能交基金的審查。其...
第八條 國務院批准的七個下放港口,國家年度計畫安排的預算內投資,如少於“七五”計畫原安排的數字,港口應將調減的數額上交中央財政。第九條 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建築稅,除國務院已有規定可減免的之外,各部門、各地區均無權批准減免。
各地區、各部門的自籌基建投資凡突破國家批准計畫指標的,按其超過額加收百分之三十的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由財政部和建設銀行分別從他們的預算撥款或銀行存款中核扣,並由國家計委統一用於能源交通重點建設。三、銀行必須嚴格按照計畫進行...
(4)銀行貸款不得作為自籌基本建設的資金來源。3、自籌資金按資金來源規定使用方向。(1)地方超收留用的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只準用於能源、交通建設(按規定在下年度使用),地方可以自行安排解決,也可與中央合資建設。
在安排時,要注意加強農業、能源、交通和原材料工業的建設,壓縮一般加工工業和非生產性的建設,嚴格控制辦公樓、賓館和各種“中心”、休養所以及“一條街”之類的建設。地方分成留用的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必須按國家規定用於能源、...
根據財政部《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徵集辦法實施細則》和《關於國家預算調節基金征免事項的補充通知》有關規定,對民政部門所管的社會福利企事業收入免徵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對於民政部門所辦的殘疾人社會福利企事業收入免徵國家預算...
暫行規定 基本建設項目包乾經濟責任制試行辦法 關於擴大國營施工企業經營管理自主權 有關問題的暫行規定 關於改革國營施工企業經營機制的 若干規定 關於擴大國營工業企業經營管理自主權 的若干規定 國家級重點新產品試產計畫管理辦法 中華...
國務院關於加強股票、債券管理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擴大徵集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的規定 加強生產資料價格管理制止亂漲價、亂收費的若干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契約法 全民所有制工業交通企業設備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 廣告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