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來華工作的外籍人員工資,薪金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的暫行規定》是1987年8月8日國務院印發的一份檔案。
《關於對來華工作的外籍人員工資,薪金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的暫行規定》是1987年8月8日國務院印發的一份檔案。
(二)在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的駐華機構中工作的外籍人員;(三)其他來華工作的外籍人員。第三條 在中國境內工作的華僑、港澳同胞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比照第二條的規定減征。第四條 本規定由財政部...
1994納稅年度起,個人所得稅依照稅法以及本條例的規定計算徵收。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8月8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對來華工作的外籍人員工資、薪金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3.外國公司以雇員個人或雇員家屬名義提取的集體人壽保險金。二、外國公司為其來華工作雇員實際支付的醫療保險費(包括牙醫保險費),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屬外國公司福利制度統一規定的,且數額合理,可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本通知自1990年...
個人所得稅依照稅法以及本條例的規定計算徵收。第四十八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8月8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對來華工作的外籍人員工資、薪金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稅務總局解釋。第四十九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8月8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對來華工作的外籍人員工資、薪金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二)在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的駐華機構中工作的外籍人員;(三)其他來華工作的外籍人員。第三條在中國境內工作的華僑、港澳同胞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比照第二條的規定減征。第四條本規定由財政部負責...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的修正案,規定不分內、外,所有中國居民和有來源於中國所得的非居民,均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日發布了新修改的...
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1986年12月26日財稅協字[1986]30號 7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過去來華人員現在離華對其獎金徵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1988年1月23日財稅協字[1988]5號 8國家稅務局關於外籍人員×××先生的工資、薪金含有假設房租 如...
個人所得稅依照稅法以及本條例的規定計算徵收。第四十八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8月8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對來華工作的外籍人員工資、薪金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十八條修改為:“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說的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是指納稅義務人按照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契約規定分得的經營利潤和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山東省個人所得稅減征管理辦法是一項由山東省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個人所得稅管理,促進和諧社會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稅收規定,結合我省...
a.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中工作的外籍人員;b.應聘在中國境內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中工作的外籍專家;c.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任職或者受僱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d.財政部確定的其他人員。此外,...
1981年,個人所得稅正式開徵,當年個稅收入只有500萬元。月均收入能夠達到800元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中國公民少而又少,其餘都是外籍在華高級職員交納的。1986年9月,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規定對本...
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按照稅法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是扣繳義務人的法定義務,必須依法履行。第四條 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下列所得,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三)勞務報酬所得;(四...
上述本應由外商投資企業支付的工資、薪金中部分或全部由境外關聯企業支付的,對該部分由境外關聯企業支付的工資、薪金,境內外商投資企業仍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據實匯集申報有關資料,負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1994納稅年度起,個人所得稅依照稅法以及本條例的規定計算徵收。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8月8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對來華工作的外籍人員工資、薪金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稅務總局解釋。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8月8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對來華工作的外籍人員工資、薪金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稅務總局解釋。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8月8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對來華工作的外籍人員工資、薪金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1994納稅年度起,個人所得稅依照稅法以及本條例的規定計算徵收。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8月8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對來華工作的外籍人員工資、薪金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