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對來華工作的外籍人員工資、薪金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的暫行規定

1987年8月8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對來華工作的外籍人員工資、薪金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的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國務院
  • 頒布時間:1987.08.08
  • 實施時間:1987.08.01
第一條 為了促進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鼓勵外籍人員來華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關於授權國務院在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方面可以制定暫行的規定或者條例的決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下列外籍人員的工資、薪金所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減半徵收:
(一)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中工作的外籍人員;
(二)在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的駐華機構中工作的外籍人員;
(三)其他來華工作的外籍人員。
第三條 在中國境內工作的華僑、港澳同胞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比照第二條的規定減征。
第四條 本規定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五條 本規定自1987年8月1日起施行。
行政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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