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實施新農村電氣化建設工程的通知

《關於實施新農村電氣化建設工程的通知》是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8年04月1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實施新農村電氣化建設工程的通知
  • 發文字號:冀發改能源[2007]1458號
  • 發布日期:2008年04月10日
  • 發布機構: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檔案全文
各設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華北電網有限公司、省電力公司:
經研究,現將《河北省新農村電氣化建設工程實施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河北省新農村電氣化建設工程實施辦法》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具體內容

河北省新農村電氣化建設工程實施辦法
總 則
第一條 開展新農村電氣化建設工程,加快建設堅強農村電網,不斷提高農村電網安全穩定運行水平,建立規範的農村供用電秩序,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必然要求,對服務“三農”、加快新農村建設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意義重大。為確保我省新農村電氣化建設工程的順利實施,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新農村電氣化建設工程建設。
新農村電氣化建設工程的重點和目標??
第三條 新農村電氣化建設工程重點,加強農村電網建設和改造,著力解決供電能力不足和安全基礎薄弱問題,重點安排安全隱患大、線損高、供電能力不足的10千伏及以下農村低壓線路和配電變壓器,構建和諧供用電環境。?? 第四條 到“十一五”期末,全省計畫有29個縣、306個鄉(鎮)、7497個村達到新農村電氣化建設標準要求。其中河北南網20個縣、200個鄉(鎮)、5000個村,河北北網9個縣、106個鄉(鎮)、2497個村達到新農村電氣化建設標準要求。
新農村電氣化建設工程的組織實施
第五條 新農村電氣化建設是政府主導、社會參與、供電企業具體組織實施的社會工程。全省新農村電氣化建設工程在各級電網建設領導小組(或新農村電氣化建設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進行,各級發展改革委具體負責落實領導小組議定的事項,協調解決工程建設和考評過程中的有關問題,督促工程按期完成;負責做好農村電網規劃、用電管理、安全管理和電力設施保護等工作;負責安排電氣化縣、鄉、村考評驗收的有關事宜。??
第六條 河北南部的邯鄲、邢台、石家莊、保定、滄州、衡水等6市的新農村電氣化建設工程由河北省電力公司負責組織實施,並籌措建設資金;河北北部的張家口、承德、廊坊、唐山、秦皇島等5市的新農村電氣化建設工程由華北電網有限公司負責組織實施,並籌措建設資金。
新農村電氣化建設工程的投資及概算管理
第七條 華北電網有限公司、河北省電力公司負責組織各級供電企業會同當地發展改革部門編制轄區新農村電氣化建設工程實施方案,提出年度項目和投資計畫報省發展改革委。省發展改革委審核批准後下達華北電網有限公司、河北省電力公司組織實施。華北電網有限公司、河北省電力公司要加大資金投入,在年度農電資金使用中,重點安排新農村電氣化建設工程項目。
第八條 加強新農村電氣化建設工程的概算管理,嚴格執行概算管理相關標準和規定。
新農村電氣化建設工程的工程管理費等行政性費用由各級供電企業承擔,不得計入新農村電氣化建設工程投資概算;新農村電氣化建設工程投資概算編制中的各項取費標準要在現有取費標準的基礎上適當降低,具體降低標準由華北電網有限公司、河北省電力公司結合實際情況研究確定。
新農村電氣化建設工程投資較大,且社會效益比較明顯,為減輕工程建設投資壓力,在工程施工過程中,鼓勵受益村或村民自願協助做好清障、工程配合等工作。
新農村電氣化建設工程的收費管理
第九條 參照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工程的有關政策,低壓計量箱以下低壓電力設施原則上由用戶出資解決,產權分界點以低壓計量箱出線為準,低壓出線屬用戶資產。?? 各縣可根據實際情況,由縣政府有關部門確定出資金額。用戶所交費用僅限於購置設備和材料費本身,不得收取管理費、施工費等其他任何費用。
新農村電氣化建設工程原則上不支付土地占用費和青苗補償費等有關補償費用。新農村電氣化建設工程設備和材料的招標採購價是設備和材料的最終購買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加價收費。
新農村電氣化建設工程的其他政策
第十條 關於現有農村電力設施資產問題。屬於集體或個人出資建設的農村電力設施資產的,在雙方協商一致前提下,由縣供電企業與產權所有者登記造冊,原則上自願無償移交縣供電企業,由縣供電企業統一進行改造和管理,並簽訂有關協定。對於不願意辦理資產移交手續的,不納入改造範圍。
第十一條 關於農村電力設施保護。各縣供電企業要定期組織電力設施的巡視,加強日常維護管理工作。同時,按照群防群治,綜合治理的原則,縣供電企業可以與村民集體或個人簽署委託管理契約,委託負責農村排灌電力設施保護工作。
第十二條 切實保護農民利益,最大限度降低農民負擔。在工程實施過程中,各級供電企業要精心組織、嚴格管理,千方百計降低費用。新農村電氣化建設工程的管理費、施工費等,均不得向農民集資。對由用戶出資的低壓電力設施,應嚴格按照“四不指定”的要求組織實施,不得強制購買電力企業自身經營的產品。保證物資的質量標準,嚴禁假冒偽劣產品進入新農村電氣化建設工程。
新農村電氣化建設工程的考評驗收
第十三條 新農村電氣化縣由省發展改革委分別會同華北電網公司和省電力公司組織驗收並命名。新農村電氣化鄉(鎮)由設區市發展改革委同市供電公司組織驗收。新農村電氣化村由縣(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縣(市)供電公司組織驗收。新農村電氣化鄉(鎮)和新農村電氣化村驗收合格後,由設區市發展改革委和市供電公司命名。
每年考評驗收工作完成後,華北電網有限公司、省電力公司向省發展改革委上報年度新農村電氣化建設總結報告。
華北電網有限公司和省電力公司負責分別編制河北北網和河北南網“十一五”新農村電氣化建設分地區規劃,並根據國家電網公司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研究制定河北北網和南網新農村電氣化標準體系、新農村電氣化建設考評工作管理辦法及新農村電氣化建設驗收辦法和考評細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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