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加快農村能源轉型發展助力鄉村振興實施方案

《廣東省加快農村能源轉型發展助力鄉村振興實施方案》是為貫徹落實《國家能源局 農業農村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關於印發<加快農村能源轉型發展助力鄉村振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能發規劃〔2021〕66 號),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推進鄉村振興和農業農村現代化的工作部署,推動廣東農村能源轉型發展,結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於促進新時代新能源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函〔2022〕39 號)等檔案要求制定的方案。由廣東省能源局、廣東省農業農村廳 、廣東省鄉村振興局於2023年2月10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加快農村能源轉型發展助力鄉村振興實施方案
  • 印發機關:廣東省能源局、廣東省農業農村廳 、廣東省鄉村振興局
  • 印發日期:2023年2月10日
印發信息,方案全文,

印發信息

廣東省能源局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 廣東省鄉村振興局關於印發《廣東省加快農村能源轉型發展助力鄉村振興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委)、農業農村局、鄉村振興局,惠州市能源和重點項目局:
  為貫徹落實國家能源局、農業農村部、國家鄉村振興局《加快農村能源轉型發展助力鄉村振興的實施意見》(國能發規劃〔2021〕66號),加快我省農村能源轉型發展,我們組織制定了《廣東省加快農村能源轉型發展助力鄉村振興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廣東省能源局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 廣東省鄉村振興局
2023年2月10日

方案全文

廣東省加快農村能源轉型發展助力鄉村振興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家能源局 農業農村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關於印發<加快農村能源轉型發展助力鄉村振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能發規劃〔2021〕66 號),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推進鄉村振興和農業農村現代化的工作部署,推動廣東農村能源轉型發展,結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於促進新時代新能源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函〔2022〕39 號)等檔案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落實省委、省政府“1+1+9”工作部署,踐行“四個革命,一個合作”能源安全新戰略,將能源綠色低碳發展作為鄉村振興的重要基礎和動力,統籌發展與安全,大力推動農村綠色能源開發利用,全面鞏固提升農村電力保障和服務水平,培育壯大農村綠色能源產業,引導形成綠色低碳生產生活方式,推動構建清潔低碳、多能融合的現代農村能源體系,為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提供堅強支撐。到 2025 年,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等新能源占農村能源的比重持續提升,農村電網保障能力進一步增強,服務水平進一步提高,農村綠色低碳新模式新業態逐步推廣套用,新能源產業成為農村經濟的重要補充和農民增收的重要渠道,綠色、多元的農村能源體系加快形成。
二、鞏固拓展脫貧幫扶成果
(一)鞏固光伏扶貧工程成效。
充分利用全國光伏扶貧信息監測系統作用,切實落實屬地責任,加強對全省集中式光伏扶貧電站和村級光伏扶貧電站的收益監督和運維管理,定期公開收益資金分配使用情況,做好電站管護員培訓,向脫貧戶提供組件清洗、看護等崗位。鼓勵能源企業聯合設備廠商,組織專業化團隊對光伏扶貧電站進行精細化管理維護,支持光伏發電項目單位聯合建設光伏扶貧電站集中管控體系,提高電站集約化管理水平,確保項目安全可靠運行。繼續保障全額消納,及時結算電費、轉付補貼。積極探索扶貧電站參與碳交易及綠電交易的路徑和模式,進一步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省農業農村廳、能源局,廣東電網公司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持續提升農村電網服務水平。
構建強簡有序、靈活可靠的配電網架構,持續強化配電網建設。補齊電網薄弱地區供電短板,進一步改善革命老區電網結構,支持革命老區清潔能源轉型,實施農村電網鞏固提升工程。提升鄉村振興供電保障水平,推進農村電力基礎設施提檔升級,打造新型城鎮化配電網示範區和現代化農村電網示範縣等,提升鄉村電氣化水平,服務農業農村現代化和產業升級建設。(省能源局、農業農村廳,廣東電網公司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支持縣域清潔能源規模化開發。
加快推進 32 個整縣(市、區)推進屋頂分散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並以此為抓手,探索縣域清潔能源規模化開發新模式。支持具備資源條件的地區,特別是脫貧地區、革命老區,建設集中式風電、光伏發電項目,開闢綠色通道,加強項目資源要素協調保障。(省能源局,廣東電網公司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培育壯大農村綠色能源產業
(四)推動千村萬戶電力自發自用。
支持具備資源條件的地區,以縣域為單元,採取“公司+村鎮+農戶”等模式,利用農戶閒置土地和農房屋頂,建設分散式風電和分散式光伏發電,並自願配置一定比例儲能,自發自用,就地消納,余電上網,農戶獲取穩定的租金或電費收益。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公共建築屋頂、廠房屋頂、閒置集體土地等入股,參與項目開發,增加村集體收入。項目開發企業因地制宜為村民提供就業崗位,幫助脫貧戶增收。(省農業農村廳、鄉村振興局、能源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拓展新能源產業綜合效應。
加強農業與光伏融合發展,嚴格落實農光互補、漁光互補項目種養要求,加強政策支持和拓展農產品銷路,提升土地綜合利用價值,同時通過土地租賃、參與電站運維、農場勞務等,切實增加農戶收入。探索在韶關等石漠化地區開展“光伏+生態治理”項目建設。建設新能源+農村景觀示範,地方政府主導,結合新型城鎮化建設配套基礎設施提升完善和郊區亮化等工程,推動新能源與路燈、座椅等公共設施一體化發展。(省能源局、農業農村廳、省鄉村振興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推動農村生物質資源利用。
協同推進農村有機生活垃圾廢棄物資源化處理利用,建設農村有機廢棄物綜合處置利用設施。在有條件的地區大力發展以秸稈為原料的成型(顆粒)燃料、炭-氣聯產、沼氣工程等生物質資源能源化利用,建立秸稈能源化(燃料化)利用示範區,構建可複製、可推廣、可持續的秸稈區域能源化(燃料化)產業化利用模式。鼓勵畜牧養殖大縣,結合農村有機垃圾治理,建設有機廢棄物集中收集處理制沼氣生物天然氣項目、“養殖-沼氣-種植”循環項目,探索養殖場配套的生物天然氣項目納入設施農業管理,鼓勵生物天然氣接入城市燃氣管網。組織省直有關科研教學單位開展農村生活垃圾、禽畜糞便、秸稈等資源能源化利用核心科技聯合攻關及在減污降碳方面的作用研究及示範推廣。(省農業農村廳、省鄉村振興局、能源局,廣東電網公司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鼓勵發展綠色低碳新模式新業態。
探索在縣域工業園區、農業產業園區等建設多能互補、源荷互動的綜合能源系統,提高園區能源綜合利用率。採用契約能源管理運營模式,引導企業、社會資本、村集體等多方參與,建設新能源高效利用的微能網,為用戶提供電熱冷氣等綜合能源服務。完善配套政策機制,推動增量配電企業發展綜合能源服務,創新發展新能源直供電、隔牆售電等模式。(省能源局)
(八)大力發展鄉村能源站。
依託基層電信、農機服務網點、製造企業維修網點等,建設分散式可再生能源診斷檢修、生物成型燃料加工、電動汽車充換電服務等鄉村能源站,培養專業化服務隊伍,提高農村能源公共服務能力。(省能源局、農業農村廳、鄉村振興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加快形成綠色低碳生產生活方式
(九)推動農村生產生活電氣化。
在重要糧食產地、特色農產品優勢區,推動農產品加工包裝、倉儲保鮮、冷鏈物流等全產業鏈電能替代。支持新能源汽車和家電下鄉,推廣普及節能高效家電,滿足農戶使用新型家電設備的要求。(省農業農村廳、能源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引導農村居民綠色出行。
引導充電業務運營商、新能源汽車企業在大型村鎮、易地搬遷集中安置區、旅遊景區、公共停車場等區域建設充換電站,優先推進縣域內公務用車、公車、計程車使用電動車,推廣新能源汽車在旅遊景區和特色小鎮的套用,提升充電服務智慧型化水平,推動新能源汽車成為農村微電網的重要組成部分。全面挖掘交通基礎設施能源化資源潛力,探索發展光伏公路。(省能源局、農業農村廳、省鄉村振興局,廣東電網公司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組織實施
(十一)發揮試點帶動作用。
鼓勵各地開展農村能源綠色低碳試點,結合當地經濟社會和資源條件,鼓勵有資金、技術和建設經驗的企業與地方政府合作,選擇合適新能源品種和發展模式,為縣、鄉鎮、村提供一攬子供用能解決方案。(省能源局、農業農村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二)實施主體多元化。
支持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進入農村能源建設領域。有序向社會資本開放配售電業務,積極培育配售電、儲能、綜合能源服務等新興市場主體。鼓勵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 PPP 等融資經營模式,引導社會力量進入農村能源站、綜合能源服務等可商業化運營的領域,形成資金合力。(省能源局、農業農村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三)加大財政金融支持力度。
加強對脫貧地區農村能源的支持。鼓勵金融機構創新融資方式和服務模式,將支持縣域鄉村能源產業發展和能源基礎設施建設作為綠色金融服務重點,對優質農村能源項目在貸款準入、期限、利率等方面給予差異化支持。(省能源局、農業農村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四)健全完善農村能源普遍服務體系。
鼓勵和引導農戶、村集體自建或與市場主體合作,參與農村能源基礎設施和服務網點建設。發揮村集體、合作社等組織的作用,加大技術培訓和宣傳力度,加強農村能源基層隊伍建設。引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積極向農村輸送科技人才,壯大農村能源人才隊伍。推動有關科研院所、高校和企業等創新主體聯合攻關農村能源發展共性問題。通過技術宣講、入戶培訓等方式,推動成熟適用的農村能源新技術成果在農村地區集成轉化、示範推廣和套用,促進農村能源可持續發展。(省農業農村廳、鄉村振興局、能源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五)加強農村能源統計能力建設。
按照國家統一部署,充分發揮全國光伏扶貧信息監測系統作用,積極落實國家可再生能源開發建設按月調度有關要求,因地制宜建立以縣域為單元的農村能源統計體系。(省農業農村廳、能源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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