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城市停車設施規劃建設及管理的指導意見

關於城市停車設施規劃建設及管理的指導意見

索 引 號:000013338/2010-00243

主題信息:城市建設

發文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生成日期:2010年05月19日

檔案名稱稱:關於城市停車設施規劃建設及管理的指導意見

文 號:建城[2010]74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城市停車設施規劃建設及管理的指導意見
  • 索 引 號:000013338/2010-00243
  • 生成日期:2010年05月19日
  • 文  號:建城[2010]74號
關於城市停車設施規劃建設及管理的指導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委,公安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北京市交通委員會,重慶市市政管理委員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公安局、發展改革委:
在當前我國城市經濟社會發展進程中,城市停車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特別是在我國城市土地資源高度緊缺和汽車擁有量快速增長背景下,由於停車設施總量嚴重不足、配置不合理、利用效率低和停車管理不到位而導致了嚴重的停車難、交通擁堵等問題,影響了城市居民生活質量,嚴重製約了城市可持續發展。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汽車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改善城市交通環境,構建現代化城市綜合交通體系,引導城市停車設施發展,加強城市停車管理,規範停車收費,緩解城市停車難和交通擁堵矛盾,促進城市全面協調發展,現就城市停車設施規劃建設及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城市停車設施規劃建設及管理的重要性
城市停車設施是城市綜合交通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與人民民眾的生產生活息息相關。切實加強城市停車設施規劃建設及管理,不僅是改善城市停車狀況、緩解城市停車難和交通擁堵的客觀需要,更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實施節能減排戰略、合理配置城市土地資源、科學引導汽車發展、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要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把加強城市停車設施規劃建設及管理工作,與落實公交優先政策、實施暢通工程、創建綠色交通示範城市等工作緊密結合起來,切實抓緊抓好,全面促進城市交通與城市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
二、城市停車設施規劃建設及管理工作的原則與目標
各地要按照政府主導、因地制宜、統籌規劃、協調發展的要求,以保障交通暢通有序、資源最佳化配置、民眾出行方便為目的,認真解決城市停車設施規劃建設及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堅持節約利用資源原則,在規劃的指導下,綜合利用城市土地資源,鼓勵開發利用地下空間建設停車設施;堅持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原則,規劃、設計、建設停車設施,應當有利於緩解交通擁堵,減少交通安全隱患;堅持設施差別供給原則,按照城市中不同區域的功能要求和城市綜合交通發展策略,合理確定停車設施規模和管理政策;堅持停車需求調控管理原則,運用政策法規和停車價格調控,降低城市中心區停車需求壓力;堅持高新技術引領原則,推廣套用城市停車領域的新設備、新技術和新方法,以及適應電動汽車發展的停車場附屬充電設施。
各地要根據城市經濟社會的發展需求,近期著力解決停車設施供應不足、挪用停車設施和停車管理滯後的問題。爭取用2-3年時間,進一步明確政府有關部門職責,形成高效協調的停車設施規劃建設及管理機制;完善法規體系,編制完成城市停車設施專項規劃,制訂相應的地方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充分利用地下空間資源,推動立體化停車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完善停車價格形成機制,理順路內停車與路外停車、室外停車與室內停車之間的價格關係;建立完善科學的停車需求管理體系,充分運用行政、經濟與市場等手段,嚴格控制占道停車位的數量,逐步形成配建停車為主、路外停車為輔、占道停車為補充的城市停車格局,在城市中心區外圍大力發展停車換乘系統;推廣普及信息化、智慧型化停車設備和停車誘導指示系統;基本建立依法管理、規範服務的停車管理體系。
三、加強城市停車設施專項規劃編制工作
城市停車設施專項規劃要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確定的城市交通發展戰略和目標進行制定。在摸清停車矛盾現狀、科學預測停車需求的基礎上,按照差別設施供給和停車需求調控管理的原則,研究確定城市停車總體發展策略、停車設施供給體系及引導政策、社會公共停車設施布局和規模,明確建設時序和對策。要充分考慮城市停車設施系統與城市交通樞紐、城市軌道交通換乘站緊密銜接,大、中以上城市應規劃建設城市停車換乘體系,引導人們轉變出行方式,緩解城市中心區交通擁堵。
100萬城市人口及以上城市應在2010年底前編制完成城市停車設施專項規劃,100萬城市人口以下城市應在2011年年底前編制完成城市停車設施專項規劃。
四、加快制訂建設項目停車設施配建標準
從源頭上加強城市停車設施配置。結合城市自身的發展條件和趨勢,兼顧當前、立足長遠、因地制宜地組織研究制訂地方性城市建設項目停車設施配建標準。根據各類建設項目的性質和停車需求,以及城市停車總體發展策略,合理確定停車設施配建指標。各地要根據城市發展和城市交通變化情況,對停車設施配建標準適時進行調整。
五、科學合理建設城市停車設施
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在開展建設項目的規劃審批管理時,加強新建大型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防止出現新的交通擁堵節點。按照停車配建標準合理配置停車設施,鼓勵建設項目利用地下空間配建停車設施,按配建標準建設的地下停車場面積,不納入容積率計算範圍。加強對建設項目配建停車設施建設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禁止配建停車設施挪作他用。
城市停車設施建設要加強與園林綠化、城市景觀等人居環境的協調,不能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對既有小區要採取有效措施,在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最佳化小區綠化模式,推廣套用綠化與停車相兼容的方法和技術。
城市公共停車設施是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要完善公共停車設施規劃建設的用地供給、資金支持和政策扶持等保障機制及措施,其建設應列入政府年度計畫。各地要加大路外公共停車設施建設力度,積極推動地下停車場建設,以及立體停車和機械式停車設施建設。各地應採取優惠政策,鼓勵社會投資建設各種類型的路外公共停車場,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
各城市應結合公共運輸系統建設,在城市中心區外圍規劃建設與公共運輸樞紐相匹配的停車設施,形成完善的停車換乘系統,引導駕車者換乘公共運輸進入城市中心區,減少城市中心區道路交通壓力。鼓勵社會單位開放內部停車場,實行錯時停車,為周邊居民提供停車服務。在規劃和建設停車設施時,要充分考慮電動汽車等新能源汽車普及和推廣的需要,建設、改造或預留充電等相關配套設施,以適應新能源汽車發展要求。
六、切實加強占用道路停車管理
為緩解停車設施不足的矛盾,在統籌考慮城市道路等級及功能、地上桿線及地下管線、車輛及行人交通流量組織疏導能力等情況下,可適當設定限時停車、夜間停車等分時段臨時占用道路的停車位。在路外停車位比較充裕的區域,不得占用道路設定路內停車位。
要依法加強對占用道路停車位設定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運用法律、行政和經濟手段嚴格管理,充分發揮現有道路設施功能,提高道路服務水平,保障道路安全和暢通。
七、完善公共停車場停車價格形成機制
各地要按照科學配置資源、合理調控需求、規範管理收益的總體要求,在綜合考慮資源占用成本、交通結構調控成本、設施建設成本和經營管理成本等因素基礎上,完善公共停車場價格形成機制,制定停車價格定價和調整辦法,嚴格規範停車收費管理。
鼓勵採取差別化費率調控停車需求和停車資源,實行從城市中心區向城市外圍由高到低的停車級差價格,強化停車需求調控管理;對於同一地區公共停車設施,停車價格採取路內高於路外、地上高於地下、室外高於室內的定價原則,同時建立不同類型停車場收入調節機制,引導停車資源合理使用;應根據占用停車資源的差別,合理確定不同車型、不同停放時間的停車費率。
八、規範城市停車行業管理
各地要對城市專業停車服務經營單位實行特許經營管理制度,制定市場準入和退出標準,公開、公平、公正地擇優選擇停車服務經營單位。要引導建立行業協會,建立行業服務評價制度,加強行業自律,採取多種方式加大對停車服務經營單位的監管力度。採取優惠政策,促進停車產業化發展。
城市停車服務經營單位要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健全內部經營管理制度、收費制度和服務規範。要加強對停車服務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服務技能培訓,不斷提高停車服務水平。所經營的停車場應具有完備的停車設施,配置完善的安全監控設施,設定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規範的標誌、標線。
九、大力推動停車設施新技術套用
要積極依靠科技進步,給合實際需求推廣占地少、成本低、見效快的機械式停車設施建設,加大停車新技術的推廣套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按照方便使用、注重引導、人性化服務的要求,加快建設完善的城市停車設施標識系統。
要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給合數位化城管系統、城市交通信息系統建設,積極建設城市停車信息服務平台,整合停車資源。大力建設城市停車信息誘導系統,鼓勵採用現代信息技術、通信技術等為公眾提供停車信息服務,推廣停車預約服務和電子繳費技術,提高停車設施的利用率。
十、加強依法管理和監督檢查
根據《城鄉規劃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城市停車設施規劃、建設及管理工作實行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堅決予以糾正,並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對發現已經投入使用的停車場存在交通安全隱患或者影響交通的,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並提出防範交通事故、消除隱患和撤銷、改建停車場的建議。
要從促進城市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的高度,切實加強對城市停車設施規劃建設及管理工作的指導。各地要從深化改革、擴大內需、調整產業結構的高度,認真貫徹落實本指導意見提出的各項政策措施,及時妥善處理好遇到的各種問題,確保城市停車設施規劃建設及管理工作順利開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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