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關於印發《關於在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中紀發[2009]7號
關於在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的實施辦法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9〕18號,以下簡稱《意見》),現就在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制定實施辦法如下。
範圍和內容
(一)專項治理範圍
此次專項治理範圍是全國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事業單位中要以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為重點(包括境外機構,下同)。
黨政機關包括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
事業單位是指按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11號)和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批轉〈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05〕15號)規定所設立的各類社會服務組織。
(二)專項治理內容
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均納入治理範圍。重點是2007年以來各項“小金庫”資金的收支數額,以及2006年底“小金庫”資金滾存餘額和形成的資產。對設立“小金庫”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應追溯到以前年度。
“小金庫”主要表現形式包括:
1.違規收費、罰款及攤派設立“小金庫”;
2.用資產處置、出租收入設立“小金庫”;
3.以會議費、勞務費、培訓費和諮詢費等名義套取資金設立“小金庫”;
4.經營收入未納入規定賬簿核算設立“小金庫”;
5.虛列支出轉出資金設立“小金庫”;
6.以假髮票等非法票據騙取資金設立“小金庫”;
7.上下級單位之間相互轉移資金設立“小金庫”。
方法和步驟
此次專項治理工作從《意見》下發之日起至2009年底基本結束,主要採取自查自糾和重點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一)動員部署(《意見》下發之日起至2009年5月底)
各地區各部門要把專項治理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深入做好思想發動、政策宣傳、計畫制定和組織部署工作。充分發揮新聞媒介作用,支持民眾監督,鼓勵民眾舉報。
(二)自查自糾(截至2009年6月底)
凡列入此次專項治理範圍的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要按照《意見》和本辦法要求,抓緊制定具體工作方案,落實工作措施,認真組織自查,做到不走過場、全面覆蓋。對自查中發現的各種違法違規問題,必須自覺糾正。自查自糾工作結束後,各單位按規定上報自查自糾總結報告,並填報《單位“小金庫”自查自糾情況報告表》(見附屬檔案2)。各單位負責人對自查自糾情況負完全責任。自查面必須達到100%。
為保證自查效果,各地區各部門要組織力量有重點地進行督促指導,及時做好政策解釋和諮詢工作。有關部門和單位也要組織力量開展內部檢查,儘量把問題解決在自查階段。各級“小金庫”治理日常工作機構根據《單位“小金庫”自查自糾情況報告表》匯總填列《“小金庫”自查自糾情況統計表》(見附屬檔案3),逐級上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小金庫”治理日常工作機構於6月30日前將自查自糾總結報告和統計表報送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重點檢查(2009年7月初至10月底)
在自查自糾基礎上,中央和地方各級“小金庫”治理領導機構要組織開展重點檢查,重點檢查面不得低於納入治理範圍單位總數的5%,重點領域、重點部門和重點單位檢查面不得低於20%。
重點檢查對象:
1.執收、執罰權相對集中的部門和單位;
2.教育、衛生、交通、民政等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部門和單位;
3.賓館、培訓中心、招待所、出版社、報社、雜誌社等與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有隸屬關係的單位;
4.以前檢查發現存在“小金庫”的部門和單位;
5.有民眾舉報的部門和單位;
6.自查自糾措施不得力、工作走過場的部門和單位。
重點檢查要與規範津貼補貼、規範
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資產管理、節約和控制行政成本支出、加強銀行賬戶監管,以及行政事業單位發票管理檢查、救災資金管理使用情況檢查、擴大內需促進經濟成長和政策落實情況監督檢查等工作相結合,也要與財政監管、審計監督、稅務稽查等日常監管工作相結合,整體推進,綜合實施。
重點檢查報告及《“小金庫”重點檢查情況統計表》(見附屬檔案4)要逐級上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小金庫”治理日常工作機構匯總後,於2009年11月20日前報送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四)整改落實(截至2009年11月底)
各地區各部門要針對治理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制定整改措施並抓好落實,做到資金資產處理到位、違紀責任人員處理到位。在整改過程中要深入剖析產生問題的原因,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強化源頭治理,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庫”的長效機制。各級“小金庫”治理領導機構要加強對整改落實情況的督促指導。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小金庫”治理日常工作機構要將專項治理工作情況形成書面報告,於2009年12月10日前報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由其對全國“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進行全面總結分析,形成專題報告,經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後報黨中央、國務院。
政策規定
對專項治理中發現的“小金庫”,要嚴格按照“依法處理,寬嚴相濟”的原則進行處理。
(一)“小金庫”治理工作鼓勵自查,對自查發現的問題從輕從寬處理。凡自查認真、糾正及時的,對責任單位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行政處罰,對有關責任人員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對自查出的“小金庫”,要如數轉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依法進行財務、稅務等相關處理。各部門各單位對其所屬單位進行的內部檢查,視同自查。
(二)對被查發現的“小金庫”,除依法進行財務、稅務等相關處理外,還要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行政處罰,並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對設立“小金庫”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依照《設立“小金庫”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設立“小金庫”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嚴肅追究責任。
(三)對專項治理工作中走過場的部門和單位,主管部門和專項治理領導機構要及時了解掌握有關情況,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整改;對問題嚴重的,要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四)對在專項治理工作中弄虛作假、壓案不查、對抗檢查、拒不糾正、銷毀證據、突擊花錢、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或重點檢查中發現“小金庫”數額巨大、情節嚴重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從重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五)《意見》下發後再設立“小金庫”的,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要嚴肅處理,按照組織程式先予以免職,再依據黨紀政紀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六)對專項治理工作中發現的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問題,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組織領導
此次專項治理工作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領導下,實行條塊結合、分級負責。
中央成立由中央紀委、監察部、財政部、審計署牽頭的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包括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公安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稅務總局、銀監會等部門。領導小組主要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國範圍內“小金庫”治理工作,研究制定有關政策規定和治理措施,協調解決有關重要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財政部,負責“小金庫”治理的日常組織協調工作。(見附屬檔案1)
各地區各部門要成立由分管領導牽頭、相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專項治理領導機構,並設立日常工作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小金庫”治理領導機構及日常工作機構的設立情況要在2009年5月10日前報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工作要求
(一)做好宣傳發動
《意見》下發後,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將召開全國電視電話會議進行部署。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等各種新聞渠道,多形式、多層次、多角度地宣傳治理工作的重要意義、工作內容和政策規定,對治理工作中發現並查處的典型案例有選擇地予以公開曝光,把思想認識統一到中央的決策部署上來。
各級“小金庫”治理日常工作機構要通過編髮工作簡報等方式,及時通報治理“小金庫”工作進展情況,加強信息溝通,促進工作深入開展。
(二)落實舉報制度
各級“小金庫”治理日常工作機構要設立並公布舉報電話、舉報信箱,注意發揮網路舉報作用。要認真做好舉報的受理工作,建立舉報登記和查處督辦制度,指定專人負責,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著落。要認真執行信訪工作保密制度,切實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依法依紀從嚴懲處。對舉報有功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查出並已收繳入庫的“小金庫”資金、稅款和罰款的金額,給予3%-5%的獎勵,獎金最高額為10萬元,由同級財政負擔。
(三)完善協調機制
“小金庫”治理領導機構及日常工作機構要主動加強與各地區各部門的溝通和聯繫,及時研究明確專項治理的有關政策規定和工作要求,加強對方案制定、自查自糾、重點檢查、案件移送、宣傳報導等工作的督促指導和組織協調,建立起分工明確、運轉順暢、配合有力的專項治理工作協調機制。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要加強對有關紀律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違紀違規典型,對有關責任人員及時作出處理;各級財政、審計部門要做好重點檢查工作的組織實施和對違反財政法律法規問題的處理處罰工作;各級宣傳部門要協調有關新聞單位做好宣傳工作;各級公安機關要做好“小金庫”有關經濟犯罪案件的偵查處理工作;各級稅務部門要做好有關涉稅問題的查處工作;各級人民銀行和銀監機構要協調商業銀行對專項治理工作給予支持配合,對專項治理中涉及的賬戶查詢、資金凍結和劃轉等事宜,依法及時辦理,特別是對“小金庫”舉報線索的核查取證工作,金融機構要積極配合。
(四)強化工作督導
在專項治理工作期間,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將派出督導組,分赴各地區各部門加強督促和指導,總結推廣好的經驗做法,督辦典型案件,驗收治理效果。對工作組織領導不力、自查自糾和重點檢查不認真,以及拒絕接受重點檢查的部門和單位,及時給予批評並責令整改。各地區各部門也要開展督導工作。
附屬檔案(略)
中共中央紀委 監察部 財政部 審計署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