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在泌陽投資興建工業項目的優惠政策

《關於在泌陽投資興建工業項目的優惠政策》是駐馬店市人民政府網站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在泌陽投資興建工業項目的優惠政策
  • 發布平台:駐馬店市人民政府網站 
目的,內容,適用範圍,土地政策,收費政策,服務政策,附則,

目的

為進一步加大招商引資力度,鼓勵各類投資主體在泌陽投資興建工業項目,激發全民創業的積極性,促進縣域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內容

適用範圍

第一條 凡在泌陽縣行政區域內新建固定資產投資在3000萬元(含3000萬元)以上的工業項目或以買斷、租賃、承包、參股等形式,新增固定資產投資3000萬元(含3000萬元)以上,盤活縣內老工業企業的,均可享受本檔案規定的優惠政策。
第二條 引進國內外知名企業或高科技、高稅收、高附加值項目,且固定資產投資達到5000萬元以上的,實行一事一議、特事特辦的辦法提供優惠政策。
第三條 凡引進的金紅石、含鉀岩、天然鹼開採加工等重大項目,採取一事一議、特事特辦的辦法給予優惠。

土地政策

第四條 凡在泌陽縣規劃的產業集聚區內或經縣委、縣政府批准興建的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以上且達到規定的投資強度的工業項目,企業在依法按程式取得工業用地使用權時,其基本地價按每畝6.6萬元由企業負擔。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不含5000萬元)以下的,原則上不在產業集聚區內提供土地,提供標準化廠房。固定資產投資在1億元至3億元(不含3億元)且達到規定的投資強度並在契約約定期內建成投產的工業項目,縣政府從該企業前三年納稅地方留成部分(不含企業所得稅)中每畝獎勵1萬元;固定資產投資3億元以上的工業項目,可以通過“一事一議”、“一企一議”方法給予特殊優惠。
第五條 凡固定資產投資在5000萬元以上的工業項目,自投產之日起5年內企業對縣財政貢獻超過項目用地實際基本地價的,超出部分由縣政府給予全額獎勵。
第六條 企業經依法批准,可以租賃國有或集體建設用地,作為工業生產用地。租賃期滿後可以優先續租或改租賃為出讓。

收費政策

第七條 對新上固定資產投資3000萬元(含3000萬元)以上的工業企業自建成投產之日起,5年內上繳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由縣政府全額獎勵給企業。
第八條 對新上固定資產投資在3000萬元(含3000萬元)以上的工業項目,不收取本級政府的行政規費。
第九條 年新增稅收50—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的工業加工型項目,縣政府對企業按1%進行一次性獎勵;新增100—300萬元按1.5%獎勵;新增300萬元以上的按2%獎勵。

服務政策

第十條 縣政府負責產業集聚區入駐企業的水、電、路“三通”工作。
第十一條 對外來投資企業由縣產業聚集區、縣招商引資辦公室和縣行政服務中心提供“一條龍”服務,協調辦理有關手續並提供企業所需要的其他服務,各有關單位要積極協助配合,不準出現推諉扯皮現象。
第十二條 保障外來投資企業依照國家法律、法規應享有的各項權益和優惠政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超越法律、法規的規定干預外來投資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對造成不良後果的,依法追究其責任。外來投資企業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可向縣最佳化環境辦公室投訴中心或縣委“民意熱線”投訴,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親自簽批,縣最佳化辦或縣委督查室負責督辦處理。
第十三條 凡固定資產投資3000萬元(含3000萬元)以上在泌陽投資的外商由縣政府向其頒發“泌陽縣榮譽市民證”和“泌陽縣客商車輛通行證”,在辦理各種證照時享有優先權,除涉及刑事案件外,執法部門不準對其進行人身、車輛、食宿檢查;對持有“泌陽縣客商車輛通行證”的車輛,除交通事故或酒駕外,只糾章,不扣證、不罰款。
第十四條 對年納稅在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上的工業企業,授予其法定代表人“泌陽功臣”榮譽稱號。
第十五條 固定資產投資在5000萬元以上,且安排就業人員1000人以上的勞動密集型項目,縣政府優先協助其招聘員工。

附則

第十六條 對引進新上項目的各項獎勵,按契約約定的時間,項目建成投產後年實際納稅額達到50萬元以上的,方可進入考核認定程式且只能認定一次。未按契約約定時間完成投資投產的,不予考核獎勵。
第十七條 對外商投資企業,除執行本政策條款外,仍享受國家、省、市相關優惠政策規定。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縣政府原已簽定的契約繼續有效),此前有關規定全部廢止。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縣委、縣政府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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