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大招商引資工作力度,擴大利用外來資金規模,最佳化投資環境,鼓勵和吸引更多的企業到畢節高新技術產業基地(以下簡稱高新基地)投資興業,加快高新基地發展步伐,增強可持續發展的後勁,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及地區相關規範性檔案規定,結合高新基地實際,按照“減、優、限”的原則,特制定本政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畢節高新技術產業基地招商引資優惠政策(試行)
- 地區:畢節
- 性質:優惠政策
- 內容:六章二十七條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財稅扶持政策,第三章 土地使用政策,第四章 行政收費政策,第五章 投資服務政策,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政策適用於自發布之日起在高新基地內投資興建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高新基地準入條件,並依法繳納流轉稅和所得稅,或投資建設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項目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第三條 符合第二條規定的投資者,在享受《畢節地區招商引資優惠政策》的同時享受本政策,若企業同時符合地區、高新基地優惠政策的,按最優惠政策執行。
第二章 財稅扶持政策
第四條 全面執行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以及貴州省國家稅務局等部門制定的現行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由稅務部門負責提供稅收政策服務。
第五條 符合國家鼓勵重點投資領域的項目以及省級以上具有認定資格的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達到高新基地準入條件且固定資產投資額(以下簡稱投資額)在5000萬元(含5000萬元)以上的,自投產之日起,由地區、畢節市兩級財政各按企業所繳納的稅收形成的地區和地區以下地方財力留成部分,5年內分年度按一定比例獎勵給企業,用於支持企業發展。
(一)投資額在0.5億~5億元(含5億元)的,獎勵50%;
(二)投資額在5億~10億元(含10億元)的,獎勵55%;
(三)投資額在10億元以上的,獎勵60%。
第六條 投資建設工業標準化廠房以租賃方式經營且投資額在5000萬元(含5000萬元)以上的企業,自經營之日起,由地區、畢節市兩級財政各按企業所繳納的稅收形成的地區和地區以下地方財力留成部分,5年內分年度按一定比例獎勵給企業,用於支持企業發展。
(一)投資額在0.5億~2億元(含2億元)的,獎勵40%;
(二)投資額在2億~4億元(含4億元)的,獎勵45%;
(三)投資額在4億元以上的,獎勵50%。
第七條 鼓勵在高新基地內投資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如:清潔能源、城鎮配套工程、公路、水利設施等)。對在高新基地內投資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且投資額在5000萬元(含5000萬元)以上的企業,自投產之日起,由地區、畢節市兩級財政各按企業所繳納的稅收形成的地區和地區以下地方財力留成部分,4年內分年度按一定比例獎勵給企業,用於支持企業發展。
(一)投資額在0.5億~5億元(含5億元)的,獎勵40%;
(二)投資額在5億~10億元(含10億元)的,獎勵45%;
(三)投資額在10億~20億元(含20億元)的,獎勵50%;
(四)投資額在20億元以上的,獎勵55%。
第八條 在高新基地內投資建設醫療、衛生、教育、文化等公益事業且投資額在5000萬元(含5000萬元)以上的企業,自營業之日起,由地區、畢節市兩級財政各按企業所繳納的稅收形成的地區和地區以下地方財力留成部分,4年內分年度按一定比例獎勵給企業,用於支持企業發展。
(一)投資額在0.5億~1億元(含1億元)的,獎勵50%;
(二)投資額在1億~2億元(含2億元)的,獎勵55%;
(三)投資額在2億元以上的,獎勵60%;
第九條 在高新基地內投資興建金融、現代物流、中介服務、專業市場、大型商場、四星級及以上酒店等現代服務業且投資額在5000萬元(含5000萬元)以上的企業,自營業之日起,由地區、畢節市兩級財政各按企業所繳納的稅收形成的地區和地區以下地方財力留成部分,5年內分年度按50%的標準獎勵給企業,用於支持企業發展。
第十條 若同一企業同一項目同時符合多項獎勵政策的,按最高的一項獎勵政策執行,但享受“三減一免”優惠政策的企業不再享受本章優惠政策。
第三章 土地使用政策
第十一條 入駐高新基地的新辦工業企業,土地出讓金按招拍掛價款獲得土地使用權且固定資產投資強度達到國土資源部《關於發布和實施<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24號)規定的,將繳納的土地價款超過土地議定價部分在項目開工後分期獎勵給企業,用於企業基礎設施配套。
第十二條 在高新基地內的新建、擴建項目優先保證用地計畫指標。工業用地土地出讓金按《貴州省產業園區工業地價優惠辦法(試行)》的標準收取。土地出讓金一次性繳納有困難的,可採取分期或分年繳納,繳清後即可辦理土地使用手續。
第十三條 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本地區投資重點的企業,投產後3年內可用所享受的財政扶持資金繳納土地出讓金,若未達到全額土地出讓金額度時,企業繳清不足部分後,國土資源部門予以辦理土地使用手續。
第十四條 享受本款優惠的工業企業項目,投資協定簽訂後,企業必須在2個月內實質性開工建設;根據“一企一議”的要求,企業必須在約定的時限內建成投產,否則強制收回所徵用的土地。
第十五條 按照本章優惠政策獲得項目用地的企業,不得擅自改變土地性質與用途,不得擅自轉讓土地,否則,政府無償收回土地,其損失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第四章 行政收費政策
第十六條 投資者辦理其投資所需的行政審批手續發生的費用一律實行零收費(按規定要向國家和省繳納的費用以及非行政服務收費除外)。
第十七條 投資者投資興辦商貿企業、集貿市場、出租經營性房屋、櫃檯或創辦餐飲、娛樂企業的,4年內免收價格調節基金。
第五章 投資服務政策
第十八條 在高新基地投資興建生產性工業企業,安排區內勞動力達200人以上的,在沒有員工生活服務設施期間,由高新基地管委會協助統一安排企業員工的食宿,但費用自理,並由企業自行負責管理。
第十九條 高新基地內的工業企業所生產的產品榮獲國家工商總局頒發的 “中國馳名商標”榮譽的,一次性再獎勵25萬元;獲省工商局頒發的省級名牌或著名商標產品的,一次性再獎勵5萬元。
第二十條 入駐高新基地的工業企業行政審批手續開設綠色通道或實行網上預審。投資者可將申報材料通過遠程審批系統上傳到政務服務中心辦事視窗,根據審批人員意見將申報資料備齊後實行並聯審批。對於需要多部門審批的投資項目,由高新基地管委會協商相關部門集中審批、同步辦理,實行“一站式”辦公,“一條龍”服務。
第二十一條 投資者辦理與其投資有關的各項行政審批手續,受理機關一律實行“首問負責制”。投資項目資料齊全、手續完備的,屬區內的辦理手續,專人負責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年檢事項當場辦結。
第二十二條 投資者在戶籍、子女入托入學、職稱評聘等方面享有與市區居民同等的待遇。
第二十三條 對一次性固定資產投資在1億元以上的企業、世界500強企業、國內500強企業在高新基地投資興建項目可按“特事特辦”、“一事一議”的原則研究確定優惠政策,並報請地委、行署組織專門班子為其協調服務。
第二十四條 投資者凡符合國家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的金融服務需求,區內金融機構將提供積極、快捷、優質的金融服務。非常規的、較為重大的金融服務事項,由高新基地管委會報請行署指定專人幫助協調。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執行。本政策自執行之日起,國家、省、地出台新的更加優惠的政策時,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政策涉及固定資產投資的,其額度由地區統計局會同地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地區財政局、地區投資促進(招商)局、畢節市人民政府和畢節高新技術產業基地管委會等單位共同認定。
第二十七條 本優惠政策的落實,由畢節高新技術產業基地管委會會同地區財政局、畢節市人民政府等單位報行署同意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