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石碣(興寧)產業轉移工業園招商引資辦法

《東莞石碣(興寧)產業轉移工業園招商引資辦法》是東莞石碣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莞石碣(興寧)產業轉移工業園招商引資辦法
  • 實施地區:東莞
東莞石碣(興寧)產業轉移工業園招商引資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和吸引投資者在東莞石碣(興寧)產業轉移工業園(以下簡稱轉移園)投資興建生產性企業,加快轉移園發展步伐,根據國家、省和梅州市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轉移園內,2009年9月1日後簽訂入園協定且在興寧市本級工商註冊、稅務登記的生產性企業或在梅州市工商註冊、在興寧市本級稅務登記的生產性外資企業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者,是指在轉移園投資開發興辦生產性企業或項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二章 準入條件和投資要求
第四條 凡進入轉移園的工業投資項目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準入條件:
(一)項目要求:必須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符合轉移園總體規劃要求(允許進園產業詳見附屬檔案1)。
(二)投資規模:工業項目投資規模要求在1000萬元以上。
(三)投資強度:工業項目投資強度不低於100萬元/畝。
第三章 政策優惠和財政扶持
第五條 對進入轉移園的生產性企業和擴建生產性企業,自項目立項之日起三年內,免收有關行政規費(詳見附屬檔案2)。
第六條 實行水價優惠。供水單位負責安裝用水主管道至廠門口,企業自投產之日起三年內,工業用水水價為0.70元/立方米(不含排污費)。
第七條 實行電價補貼。電力部門負責將供電線路架至廠門口。電價按省物價部門批准的目錄電價執行(如遇省以上政策性調整時,則按新的電價標準執行)。企業自投產之日起三年內,市財政給予電價補貼,具體補貼數額按當年企業入庫稅金總額興寧本級地方留成部分的10%。
第八條 實行地價優惠。地價按國家規定工業用地出讓的最低標準實行公開招拍掛出讓,出讓最高年限為50年。土地使用年限50年期滿後,可依法申請續期。核定使用年限期間,土地使用權可依法轉讓、抵押和繼承。
第九條 轉移園企業自投產之日起三年內,按當年企業上交稅金的情況,享受相應的財政專向性扶持資金,用於扶持企業開展技術創新、科技研發、節能減排及自主品牌創建等,具體為:
(一)當年企業入庫稅金總額在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200萬元以下的,市財政按當年企業入庫稅金總額興寧本級地方留成部分的50%安排給企業作為專向性扶持資金。
(二)當年企業入庫稅金總額在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的,市財政按當年企業入庫稅金總額興寧本級地方留成部分的80%安排給企業作為專向性扶持資金。
第四章 優質服務
第十條 興寧投資服務中心具體負責協調轉移園在招商引資、開發建設等工作中的問題,為入園投資者提供如下服務:
(一)實行“一個中心”服務投資者,由興寧投資服務中心具體負責。凡是符合產業政策、環境保護要求、材料齊全的項目,從工商註冊、稅務登記、海關備案、建廠辦理土地證、房產證等,所有手續全部由興寧投資服務中心全程代辦。項目需繳交的行政事業性規費及經營服務性收費,由興寧投資服務中心全程代辦。
(二)加強治安管理。轉移園內設立治安警務室,建立全天候保全巡邏服務,確保轉移園內社會治安的穩定。
(三)設立投訴電話。在興寧投資服務中心、興寧市工業區服務中心設立投訴電話
第五章 生活便利
第十一條 設立市區至轉移園的專線公車,為職工提供交通服務。
第十二條 企業股東、董事會成員、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及銷售人員可按有關規定由市公安機關批准辦理多次往來港澳地區商務簽注。
第十三條 在有效契約期內,符合有關政策條件的國外和港澳台商戶,每商戶可申報辦理一輛私人小汽車入出內地行駛牌證,特大型投資商戶可適當增加。以智慧財產權、高新技術入股辦實業符合條件的,每商戶可申報辦理一輛私人小汽車入出內地行駛牌證。
台灣同胞投資者在台灣或其他國家和地區取得的有效機動車駕駛證,可按規定到市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
第十四條 給予投資者子女就讀便利。在轉移園投資生產性企業的股東(單一股東投資的註冊資金在100萬元以上的),其子女要求在興寧市境內公辦學校讀書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安排。在避免大班額的前提下,原則上可按意願安排在公辦學校(幼稚園)就讀;高中學費按普通生收取,免收高中擇校費。
企業中高層管理人員及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的子女,享受本市居民同等的教育待遇,由教育行政部門安排學校就讀。
企業股東、企業中高層管理人員及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身份由市招商引資辦公室和市教育局負責核實。
第六章 獎 勵
第十五條 竣工投產企業的獎勵。
(一)在簽訂入園協定書之日起18個月內竣工投產的,其驗收的兩層以上的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廠房及倉庫,按驗收的建築面積,市財政給予每平方米200元獎勵。層高8米及8米以上的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的廠房及倉庫,該部分廠房及倉庫視作雙層建築,按該層面積的2倍計算獎勵。
(二)在簽訂入園協定書之日起18個月內竣工投產的,其驗收的層高7米以上的鋼結構廠房及倉庫,按驗收的建築面積,市財政給予每平方米100元獎勵。
(三)在簽訂入園協定書之日起18個月內竣工投產的,且符合投資強度要求的前提下,若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符合如下條件的給予加獎,具體為:
1. 固定資產投資總額達3000~5000萬元(含5000萬元)的,在上述(一)、(二)的獎勵基礎上按獎勵總額加獎10%;
2. 固定資產投資總額達5000萬元至1億元(含1億元)的,在上述(一)、(二)的獎勵基礎上按獎勵總額加獎20%;
3. 固定資產投資總額達1億元以上的,在上述(一)、(二)的獎勵基礎上按獎勵總額加獎30%。
第十六條 引資人的獎勵。
對介紹、推薦、溝通、促成項目落戶轉移園的自然人或單位組織(有招商引資任務的單位除外)統稱為“引資人”,按以下規定予以獎勵:
(一)引資的界定。引資是指引資人將興寧市以外資金引入轉移園,興辦符合園區產業政策的生產性企業而形成固定資產(包括廠房、廠區內宿舍、配套設備設施等)。
(二)引資人的確認。第一個引薦具有投資意向的投資人或其委託人到我市實現項目落戶的國內外個人或組織確認為引資人;每個項目原則上只認定1個引資人,引資人為多人時,在按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三)款確認的獎金總額不變的前提下,獎金分配由引資人自行商定解決。
(三) 引資人的獎勵。
1. 當引進的項目(按簽訂的入園協定書要求繳款時限內)已繳交土地款保證金且不少於應繳交土地款總額30%的:
(1)若項目投資方為一般性企業,則按該項目應繳交土地款總額的1%獎勵給引資人;
(2)若項目投資方為上市公司,則按該項目應繳交土地款總額的1.5%獎勵給引資人;
(3)若項目投資方為世界500強企業,則按該項目應繳交土地款總額的2%獎勵給引資人。
2. 引資人除上述獎勵外,還按引入項目(在簽訂入園協定書之日起18個月內竣工投產的)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的2‰至6‰給予一次性獎勵:
(1)固定資產投資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下的,按2‰獎勵;
(2)固定資產投資1000萬元以上至3000萬元(含3000萬元)的,按3‰獎勵;
(3)固定資產投資3000萬元以上至6000萬元(含6000萬元)的,按4‰獎勵;
(4)固定資產投資6000萬元以上至1億元(含1億元)的,按5‰獎勵;
(5)固定資產投資1億元以上的,按6‰獎勵。
每個引薦項目最高獎勵金額合計不超過500萬元。招商引資數額1億元以上(含1億元)的引資人,在兌現物質獎勵的同時,給予必要的精神鼓勵和政治榮譽。
第十七條 獎勵申報、審核與發放。
(一)企業在簽訂入園協定書之日起18個月內竣工投產後,15天內向市招商引資辦公室申報,超過期限,視為自動放棄,不追認獎勵。企業申報後,由市招商引資辦公室會同相關有資質的部門核准固定資產投資總額和建築面積後報市政府審批,批准後獎金1個月內由市財政局撥給市招商引資辦公室核發給企業。
(二)引資人在引薦的項目(按簽訂的入園協定書要求繳款時限內)繳交土地款保證金且不少於應繳交土地款總額30%後,1個月內向市招商引資辦公室申報,超過期限,視為自動放棄,不追認獎勵。引資人申報後,由市招商引資辦公室會同市工業區服務中心核准後報市政府審批,批准後獎金1個月內由市財政局撥給市招商引資辦公室核發給引資人。
(三)引資人在引薦的項目建成投產後,3個月內向市招商引資辦公室申報,超過期限,視為自動放棄,不追認獎勵。引資人申報後,由市招商引資辦公室會同相關有資質的部門核准固定資產投資總額後報市政府審批,批准後獎金1個月內由市財政局撥給市招商引資辦公室核發給引資人。
第七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八條 禁止強制服務。任何單位和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強制產業轉移投資者接受其指定的經營服務,購買其指定經銷的商品;嚴禁各行政職能部門把行政職能轉移給下屬企事業單位、協會或商會及其他民間團體,進行強制服務、強制收費,變相亂收費。
第十九條 禁止行業壟斷。凡涉及消防、技改、供電、供水、環保、衛生、防雷、防蟻、地質等需進行審批或驗收的設計、工程勘察、工程監理、施工安裝及相關設備、商品的購置,一律由企業按有關規定自主選擇資質合格的設計、施工、安裝單位,自主選擇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商品。
第二十條 充分保護入園企業的合法權益,並實行“四不準”的保護措施:
(一)不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故擅自進行檢查、參觀及從事其他有礙企業依法生產經營的活動;
(二)不準無故隨意斷電、斷水、封帳;
(三)不準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亂集資;
(四)不準吃、拿、卡、要。
第二十一條 設立興寧市投資企業公開評議管理服務部門制度。由市委組織部、市府辦、市監察局和市招商引資辦公室等單位組織投資企業負責人對相關單位進行評議。
第二十二條 市監察局、市招商引資辦公室為本辦法的監督單位,負責受理、處理投資者有關本辦法的投訴。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在轉移園內已投產企業,若新簽訂入園協定書、新購地建廠房倉庫和新購買設備的,在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的前提下,可按本辦法第十五條給予獎勵。
第二十四條 2011年9月30日前凡以興寧市政府名義引進的項目落戶廣州(梅州)產業轉移工業園的,引資人可自願選擇廣州(梅州)產業轉移工業園的獎勵辦法或東莞石碣(興寧)產業轉移工業園的獎勵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以往有關檔案與本辦法有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只適用於東莞石碣(興寧)產業轉移工業園內投資興建的生產性企業。適用本辦法後的企業不再適用《關於印發興寧市工業園區招商引資若干規定的通知》(興市府〔2007〕62號)相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興寧市招商引資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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