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在園區實行“飛地經濟”政策的實施意見(試行)

《關於在園區實行“飛地經濟”政策的實施意見(試行)》是海南省省級園區發展建設聯席會議辦公室於2022年3月10日印發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在園區實行“飛地經濟”政策的實施意見(試行)
  • 頒布時間:2022年3月10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省級園區發展建設聯席會議辦公室
印發通知,意見全文,內容解讀,

印發通知

海南省省級園區發展建設聯席會議辦公室關於印發《關於在園區實行“飛地經濟”政策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
瓊發改產業〔2022〕196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部門,各園區管理機構: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關於在園區實行“飛地經濟”政策的實施意見(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執行。
海南省省級園區發展建設聯席會議辦公室(代章)
2022年3月10日
(此件主動公開)

意見全文

關於在園區實行“飛地經濟”政策的實施意見(試行)
為落實《海南自由貿易港總體方案》要求,促進全省各園區最佳化資源配置和項目合理布局,推動產業集聚,加快推進全省“3+1”產業體系發展,積極實施“引進來、走出去”戰略,立足自身所需、對方所長,以共建共享、產業高質量發展為導向,實現互利共贏,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飛地經濟”適用範圍
(一)園區方面
“省內飛地”是自貿港重點園區、省級園區和市縣級園區作為“轉出地”或“轉入地”。“省際飛地”是鼓勵我省園區“引進來”,支持協調引進先進地區和先進園區優勢資源和優勢產業合作共建產業園區(200畝以上)。
(二)產業方面
以“3+1”產業體系為引領,符合節能減排、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要求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與“轉入地”產業規劃、產業布局、產業功能定位相符。涉及產業要符合《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2020年本)》和《海南省“十四五”時期產業結構調整指導意見》規定,不含各類房地產項目。
(三)項目方面
1.跨市縣合作園區項目(總投資1億元人民幣或外資1000萬美元以上)。主要指“轉入地”在本地劃出一定面積土地(200畝以上),與“轉出地”共同投資或由“轉出地”單獨投資開發建設的合作園區或項目。
2.跨市縣搬遷產業項目(總投資1億元人民幣或外資1000萬美元以上)。主要指由“轉入地”與“轉出地”雙方主導推動,稅務登記在我省各級稅務機關辦理,因實際生產經營由“轉出地”整體遷移至“轉入地”,按照政策規定需進行稅收征管關係調整的企業搬遷項目。
3.跨市縣新上產業項目(總投資5億元人民幣或外資5000萬美元以上)。主要指“轉入地”與“轉出地”雙方在招商過程中均做出較大努力的項目,具體認定由雙方協商。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可適當降低標準,由“轉入地”確定;同時,承擔主體須是在“轉入地”註冊並納稅的獨立法人企業,且依法經營、管理規範,具有健全的會計核算和管理體系。
“省內飛地”和“省際飛地”項目認定由“轉入地”與“轉出地”協商確定,報海南省省級園區發展建設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同時抄送省財政廳、省統計局、省稅務局。
二、職責分工、利益分享和投入分擔
(一)責任分工
1.“省內飛地”
“轉出地”承擔項目能耗指標和招商工作,以“要素入股”形式參與“飛地”園區,“轉入地”負責征地及農轉用報批、土地供應、環評、安全生產、行政審批、行業監管等屬地工作,具體由“轉入地”與“轉出地”雙方根據實際情況協商確定。涉及新增建設用地指標、林地定額指標、耕地占補指標原則上由“轉入地”承擔,“轉入地”無法保障的,可由“轉出地”承擔或者部分承擔,具體由雙方協商確定。
2.“省際飛地”
緊盯先進地區和先進園區,用足用活自貿港政策,以雙方合作共建等多種方式建設“省際飛地”園區。
(二)利益分享
主要針對“省內飛地”園區構建利益分享和投入分擔機制,調動雙方積極性,形成合作共贏局面。市縣間稅收分享由“轉入地”和“轉出地”協商一致後聯合向省財政廳提出申請,省財政廳按程式通過省與市縣財政年終結算辦理調整事宜。“省際飛地”園區探索以市場化方式,構建合作共贏機制。
1.“省內飛地”
(1)稅收由“轉入地”負責征繳,具體分享比例可由雙方協商確定,報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備案。
(2)相關統計工作執行現行國家統計制度規定,由“轉入地”政府統計部門負責統計,具體分享比例由雙方協商確定,報省統計局備案。“飛地經濟”分享數據僅用於市縣(園區)年度考核,各市縣(園區)不得對外公開發布和使用,各市縣(園區)的基本統計數據仍按“在地統計”口徑進行統計和對外使用。
(3)分享期限由“轉入地”與“轉出地”雙方根據園區基礎設施投入、園區項目性質、優惠政策等因素協商確定。
2.“省際飛地”
“飛地經濟”項目相關統計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現行國家統計制度規定執行。
(三)投入分擔
“飛地經濟”項目投入由“轉入地”與“轉出地”雙方根據園區基礎設施投入、園區項目性質、優惠政策等因素協商確定。
三、支持政策
(一)在園區年度綜合考核中,對成效突出的園區或項目予以加分獎勵。其中,實質性推動“飛地經濟”項目落地的園區綜合評價加1分,對形成標誌性項目(當年落地,項目建設周期內總投資10億元人民幣或外資1億美元以上)的園區綜合評價加1分,形成1億元以上稅收的園區綜合評價加1分,可累計加分。
(二)“飛地經濟”項目在符合有關規定和條件的前提下,可優先申報納入當年度省級重點(重大)項目,優先申報當年度各類產業資金支持。
(三)總投資10億元人民幣或外資1億美元以上“省際飛地”項目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做好省重點(重大)項目土地要素保障的通知》保障用地需求。
(四)優先在“海澄文定”“大三亞”、儋州洋浦地區選擇基礎較好的園區及成熟度較高的項目探索“飛地經濟”模式。支持博鰲樂城國際醫療旅遊先行區與海口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海南生態軟體園、瓊海市加強聯動,形成“前店後廠”格局。支持海口江東新區與瓊山區加強聯動,依託甲子機場探索“飛地經濟”,打造成為海口江東新區通航及公務機產業新模式。
(五)堅持“項目為王”,“轉出地”和“轉入地”要以項目合作為突破。省級層面建立“飛地經濟”項目庫,實行動態調整。
(六)鼓勵按照市場化原則和方式開展“飛地經濟”合作。鼓勵合作方共同設立投融資公司,採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PPP+REITs、PPP與專項債等模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園區開發、項目開發、產業導入和運營管理等。支持提高園區專業化運營水平,支持通過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將園區部分或全部事務委託給第三方運營管理,條件成熟地區可探索園區管理與日常運營相分離。

內容解讀

一、適用範圍
“省內飛地”是自貿港重點園區、省級園區和市縣級園區作為“轉出地”或“轉入地”。
“省際飛地”是鼓勵我省園區“引進來”,支持協調引進先進地區和先進園區優勢資源和優勢產業合作共建產業園區(200畝以上)
涉及產業要以“3+1”產業體系為引領,符合《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2020年本)》和《海南省“十四五”時期產業結構調整指導意見》規定,不含各類房地產項目。
“省內飛地”和“省際飛地”項目認定由“轉入地”與“轉出地”協商確定,報海南省省級園區發展建設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同時抄送省財政廳、省統計局、省稅務局。
跨市縣合作園區項目和跨市縣搬遷產業項目要求總投資1億元人民幣或外資1000萬美元以上,跨市縣新上產業項目要求總投資5億元人民幣或外資5000萬美元以上。
二、職責分工
“省內飛地”方面,“轉出地”承擔項目能耗指標和招商工作,“轉入地”負責征地及農轉用報批、土地供應、環評、安全生產、行政審批、行業監管等屬地工作,具體由“轉入地”與“轉出地”雙方根據實際情況協商確定。
“省際飛地”方面,緊盯先進地區和先進園區,用足用活自貿港政策,以雙方合作共建等多種方式建設“省際飛地”園區。
三、利益分享
市縣間稅收分享由“轉入地”和“轉出地”協商一致後聯合向省財政廳提出申請,省財政廳按程式通過省與市縣財政年終結算辦理調整事宜。
“省際飛地”園區探索以市場化方式,構建合作共贏機制。
四、投入分擔
“飛地經濟”項目投入由“轉入地”與“轉出地”雙方根據園區基礎設施投入、園區項目性質、優惠政策等因素協商確定。
五、支持政策
在園區年度綜合考核中,對成效突出的園區或項目予以加分獎勵。其中,實質性推動“飛地經濟”項目落地的園區綜合評價加1分,對形成標誌性項目(當年落地,項目建設周期內總投資10億元人民幣或外資1億美元以上)的園區綜合評價加1分,形成1億元以上稅收的園區綜合評價加1分,可累計加分。
“飛地經濟”項目在符合有關規定和條件的前提下,可優先申報納入當年度省級重點(重大)項目,優先申報當年度各類產業資金支持。
總投資10億元人民幣或外資1億美元以上“省際飛地”項目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做好省重點(重大)項目土地要素保障的通知》保障用地需求。
支持博鰲樂城國際醫療旅遊先行區與海口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海南生態軟體園、瓊海市加強聯動,形成“前店後廠”格局。支持海口江東新區與瓊山區加強聯動,依託甲子機場探索“飛地經濟”,打造成為海口江東新區通航及公務機產業新模式。
省級層面建立“飛地經濟”項目庫,實行動態調整。
鼓勵按照市場化原則和方式開展“飛地經濟”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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