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在省級園區實行飛地經濟政策的實施意見(試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在省級園區實行飛地經濟政策的實施意見(試行),發文機關是海南省人民政府,發文字號是瓊府〔2015〕102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在省級園區實行飛地經濟政策的實施意見(試行)
  • 發文機關:海南省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瓊府〔2015〕102號
意見概況,意見內容,

意見概況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落實《海南省總體規劃》要求,鼓勵各市縣、各開發區因功能區位不同、資源環境制約、規劃或產業配套限制等原因不能在本區域實施的項目到其他省級園區(以下簡稱“飛地”)落戶建設,促進全省各園區最佳化資源配置和項目合理布局,推動產業集聚,形成全省一盤棋的整體產業分工格局,加快推進全省十二個重點產業發展,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意見內容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堅持科學發展、綠色崛起,按照生態立省、經濟特區和國際旅遊島建設的總體要求,以“多規合一”最佳化全省產業空間布局、培育並最佳化發展重點產業為目標,以產業集約集聚發展為導向,以省級產業園區為主要載體,以培育壯大工業主導產業、高新技術及信息產業、臨空產業和醫療健康產業為重點,引導相關產業項目突破行政區劃,向優勢區域集中,實現各市縣、各地區資源共享、優勢互補、共贏發展。
(二)基本原則。根據全省產業區域布局和主導產業發展規劃,實行政府引導、園區服務、市場運作,構建運行規範、相互支持、合作緊密的產業發展格局,推進各市縣、各地區主導產業差異化、特色化、集群化。各市縣、各地區在平等協商、自願合作的基礎上,共同確定“飛地”項目及項目規劃建設、運營管理、利益分配等辦法,做到責權對應、利益共享,相互間合理分工、優勢互補、錯位發展,杜絕降低門檻、無序競爭。
二、“飛地經濟”的適用範圍
(一)園區方面。“飛地”項目飛入地主要是省級5個工業園區、5個高新技術及信息產業園區、2個臨空產業園區和2個健康產業園區。
工業園區包括:海口桂林洋經濟開發區、海口綜合保稅區、澄邁老城經濟開發區、洋浦經濟開發區、東方工業園區。高新技術及信息產業園區包括:海口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美安新城高技術產業園區、海南生態軟體園、三亞創意產業園、陵水清水灣國際信息產業園。臨空產業園區包括:海口美蘭機場臨空產業園區、三亞鳳凰機場臨空產業園區。健康產業園區包括:博鰲樂城國際醫療旅遊先行區、農墾南平醫療養生產業園區。
(二)產業方面。近期主要針對因布局原因而對一些市縣形成限制的如醫藥、汽車等裝備製造、油氣加工、健康醫療等產業,但不限於這些產業。各產業園區的產業分工和定位按照各園區的產業準入目錄執行。
(三)項目方面。主要適用於在現有企業稅費征管體制不變的情況下,符合飛入地園區產業發展規劃、投資規模和投資強度等要求的新上並且需用“飛地”的招商引資投資項目。
(四)其他方面。其他各類省級園區具備條件的,可以參照本實施意見執行。鼓勵省內園區積極實施“引進來”戰略,採取“飛地經濟”政策方式與省外積極合作,實現產業結構調整升級和互利共贏。
三、“飛地”項目準入標準
(一)符合海南省總體規劃、產業規劃、飛入地園區規劃和產業功能定位。
(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三)符合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要求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四)符合飛入地園區項目準入目錄和進入標準,包括投資強度、產出強度、節能減排降碳標準等。
(五)工業項目原則上投資規模1億元及以上,服務業項目原則上投資規模5000萬元及以上。
(六)戰略性新興產業和生產性服務業項目可適當降低標準,具體由飛入地園區確定。
四、飛出地和飛入地職責分工
(一)飛出地職責。負責項目前期考察、洽談等工作,對引進項目真實性負責,做好項目投資方與項目飛入地引薦、協調工作,協助投資方辦理相關手續。
(二)飛入地職責。負責飛入地園區土地“七通一平”和征地拆遷工作;為投資方創造良好建設和生產經營環境;幫助辦理環評、安評、震評、節能、土地、規劃、立項等相關手續,協助做好項目融資、企業用工等工作,落實投資方應享受的有關優惠政策;負責企業質量標準、安全生產、節能減排降碳等方面的監管工作和園區範圍內的統計工作。
五、飛出地和飛入地利益分享和投入分擔
(一)飛入地園區建成項目形成的財稅收入地方留成部分和統計指標由雙方按比例分享。
1.財稅收入地方(市縣)留成部分分享。全部稅收收入,包括項目建設、土地使用等繳納的稅款由飛入地稅務機關負責征管,按屬地原則就地繳庫。企業享受完地方稅收返還優惠政策後,地方級(市縣)稅收留成部分由飛出地和飛入地按比例分享,其中:五指山、瓊中、白沙、保亭等4箇中部生態保護核心區市縣按飛出地和飛入地9∶ 1比例分成;其他市縣按飛出地和飛入地8∶ 2比例分成。實行分成的地方財政收入限於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等5項稅收。5項稅收之外的其它稅收、非稅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等歸項目飛入地市縣享受。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2.統計指標分享。“飛地”項目常規統計調查,按現行國家統計報表制度規定,由飛入地政府統計部門負責統計。統計結果包括“飛地”項目產生的固定資產投資、產值、增加值(GDP)、營業收入、進出口總額和其他經營性收入等各項經濟指標。在市縣考核時相關統計指標分別按全額計入飛出地和飛入地市縣;在市縣資料對外公布使用時相關統計指標按財稅收入地方留成分成比例進行拆分,分別計入飛出地和飛入地。
(二)“飛地”項目用地規劃。“飛地”項目用地在符合飛入地園區區域總體規劃布局前提下,由飛入地負責規劃和組織實施征地拆遷安置、基礎設施配套建設。
(三)節能減排降碳分擔。“飛地”項目節能減排降碳考核指標按飛出地和飛入地財稅收入地方留成分成比例進行分擔。
(四)安全生產責任。“飛地”項目安全生產管理實行一票否決制,由飛入地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六、鼓勵政策
(一)“飛地”項目納入飛入地園區統一管理範圍,由飛入地政府負責組織領導和統籌管理,同等享受飛入地政府出台的園區(開發區)、招商引資、支持企業增資擴產、技術改造等各項優惠政策和服務。
(二)“飛地”項目由飛入地政府主管部門負責優先申報省重點建設項目,優先申報國家和省各類產業資金支持。省政府主管部門應優先將“飛地”項目列入省重點項目,優先安排省財政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
(三) “飛地”項目列入省重點項目的,根據項目建設年限、年度投資計畫、項目實施進度等情況,分期分批次安排新增建設用地指標,並優先保障年內動工項目的用地指標。項目涉及占用耕地和林地的,由省里統籌對地方相關規劃指標予以調配或核減。“飛地”項目用地地價或標底由市縣政府根據土地評估結果和產業政策綜合確定,但不得低於有關最低價標準。
(四)加強“飛地經濟”園區基礎設施建設,財政專項資金應更多向“飛地經濟”園區基礎設施建設傾斜。
(五)深化“飛地經濟”園區項目審批制度改革,按照“多規合一”要求,最大限度地簡化行政審批,為項目建設創造透明、高效、便捷的政務環境。
七、其他
(一)強化組織領導。省政府將設立“飛地經濟”政策領導小組,由常務副省長擔任組長,負責省級園區“飛地經濟”政策推進全面工作。園區管理、招商、財稅等部門據此制定相關的具體管理實施辦法並公布執行。
(二)實施省財政獎勵。省財政從各市縣分享到的“飛地”項目形成的稅收收入、非稅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等收入的50%補助市縣。省財政補助市縣“飛地”項目收入按飛出地和飛入地5∶ 5比例分成。
(三)建立審查評審制度。省政府有關部門視情況成立專項評價小組,對“飛地”項目進行評價,考核項目準入把關情況。
(四)海口綜合保稅區“飛地經濟”統計按省政府〔2012〕130號專題會議紀要精神執行。
(五)本實施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執行期限暫定五年。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4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