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取消一批職業資格許可證和認定事項的決定

《關於取消一批職業資格許可證和認定事項的決定》是為了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和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而制定的法規。

2016年12月1日,《關於取消一批職業資格許可證和認定事項的決定》由國務院發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取消一批職業資格許可證和認定事項的決定
  • 發布機構:國務院
  • 發布日期:2016年12月1日
  • 實施日期:2016年12月1日
政策全文,內容解讀,

政策全文

國務院關於取消一批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的決定
國發〔2016〕6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研究論證,國務院決定取消114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現予公布。同時,建議取消1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國務院將依照法定程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相關法律規定。
減少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是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的重要內容,也是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和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重要舉措。各地區、各部門要從全面深化改革特別是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大局出發,進一步轉變職能、轉變觀念、提高認識,加大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清理力度,不斷降低人才負擔和制度成本,持續激發市場和社會活力,促進就業創業。對已經取消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跟蹤督查,及時組織“回頭看”,確保清理到位,防止反彈。要抓緊公布實施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清單,清單之外一律不得許可和認定職業資格,清單之內除準入類職業資格外一律不得與就業創業掛鈎。要加強對職業資格設定、實施的監管和服務,對違法違規設定、實施的職業資格事項,發現一起、查處一起。要推動職業資格信息共享,提高信息化服務水平,逐步建立持證人員信用管理體系,嚴肅查處證書掛靠、尋租等行為。要妥善處理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取消後續工作,研究制定職業標準和評價規範,搞好政策銜接,確保人才隊伍穩定。
附屬檔案: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目錄(總計114項)
國務院
2016年12月1日
(此件公開發布)
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目錄(總計114項)
一、取消的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總計7項,其中準入類3項,水平評價類4項)
序號
項目名稱
實施部門
  (單位)
資格類別
設定依據
處理決定
備註
1
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
交通運輸部
準入類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取消
納入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統一實施
2
肉品品質檢驗人員資格
農業部
準入類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
取消
納入獸醫衛生檢驗人員資格統一實施
3
臨時導遊
國家旅遊局
準入類
《導遊人員管理條例》
取消
納入導遊資格統一實施
4
投資建設項目管理師
國家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水平評價類
《投資建設項目管理師職業水平認證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4〕110號)
取消

5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人員資格
水利部
水平評價類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取消
納入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統一實施
6
防雷專業技術人員資格
中國氣象局
水平評價類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4號)
《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5號)
取消
由省級以上氣象學會組織實施
7
管理諮詢人員職業資格
中國企業聯合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水平評價類
《管理諮詢人員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5〕71號)
取消

二、取消的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總計107項,均為水平評價類)
序號
項目名稱
實施部門
(單位)
資格類別
設定依據
處理
決定
備註
小類
細類(職業)
1
機械設備裝配人員
工程機械裝配與調試工
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皮革護理員等5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10〕96號)
取消

2
動力設備裝配人員
電機裝配工
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第三批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2〕1號)
取消

船舶柴油機裝配工
中國船舶工業集團公司、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
《關於印發液化天然氣操作工等7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11〕56號)
3
機械設備維修人員
鑽掘設備維修鉗工
國土資源部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地質測量工等6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8〕7號)
取消

4
電子產品維修人員
計算機(微機)維修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第十八批平版印刷工等20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8〕5號)
取消

5
裁剪縫紉人員
服裝製作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第五批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3〕1號)
取消

6
乳品、冷食品及罐頭、飲料製作人員
飲料製作工
中國輕工業聯合會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第十七批鋁製品製作工等26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8〕1號)
取消

乳品加工工
農業部、中國輕工業聯合會
《關於印發第十九批礦山救護工等22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8〕6號)
乳品預處理工
農業部
《關於印發果茶桑園藝工等11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5〕5號)
7
食品添加劑及調味品製作人員
醬油醬類製作工、食醋製作工、醬醃菜製作工、調味品品評師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第八批林木種苗工等65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4〕1號)
《關於印發液化天然氣操作工等7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11〕56號)
取消

味素製作工
中國輕工業聯合會
《關於印發第十批玩具設計師等68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5〕1號)
8
糧油食品製作人員
烘焙工、豆製品製作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第五批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3〕1號)
《關於印發第八批林木種苗工等65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4〕1號)
取消

9
屠宰加工人員
豬屠宰加工工、牛羊屠宰加工工、禽類屠宰加工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第五批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3〕1號)
取消

10
肉、蛋食品加工人員
肉製品加工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第五批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3〕1號)
取消

11
印前處理人員
平版製版工、柔性版製版工、網版製版工、凹版製版工、印前製作員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第十批玩具設計師等68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5〕1號)
《關於印發第十五批模具設計師等65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6〕33號)
《關於印發平版製版工等23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10〕39號)
《關於印發凹版製版工等2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12〕66號)
取消

12
印刷操作人員
平版印刷工、柔性版印刷工、網版印刷工、凹版印刷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第十批玩具設計師等68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5〕1號)
《關於印發第十八批平版印刷工等20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8〕5號)
《關於印發平版製版工等23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10〕39號)
取消

13
印後製作人員
印品整飾工、裝訂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平版製版工等23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10〕39號)
《關於印發凹版製版工等2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12〕66號)
取消

14
裝飾裝修人員
裝飾裝修工、地面供暖施工員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組合工具機操作工等28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0〕14號)
《關於印發防腐蝕工等17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09〕90號)
取消

15
圖書資料與檔案業務人員
圖書資料業務人員
文化部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民族樂器演奏員等4個國家職業標準(試行)的通知》
(勞社廳發〔2004〕10號)
取消
納入職稱系列進行評價管理
16
電信業務人員
電信業務營業員、話務員
工業和信息化部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電信機務員等5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7〕22號)
《關於印發電信業務營業員等四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11〕114號)
取消

17
電信通信傳輸業務人員
市話測量員
工業和信息化部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線務員等4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09〕78號)
取消

18
其他購銷人員
糧油購銷員
國家糧食局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糧油競價交易員等7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5〕10號)
取消

19
鐵路客貨運輸服務人員
鐵路售票員、售票值班員
中國鐵路總公司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列車值班員等65個國家職業(工種)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7〕14號)
取消

20
大田作物生產人員
農藝工
農業部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農藝工等4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7〕19號)
取消

21
農業實驗人員
農業實驗工、農情測報員
農業部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農業實驗工等7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10〕89號)
《關於印發農情測報員等4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11〕88號)
取消

22
園藝作物生產人員
蔬菜園藝工,果樹園藝工,茶園園藝工,果、茶、桑園藝工
農業部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蔬菜園藝工等14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4〕3號)
《關於印發果茶桑園藝工等11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5〕5號)
《關於印發果樹園藝工等4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09〕99號)
取消

23
熱帶作物生產人員
劍麻栽培工
農業部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果茶桑園藝工等11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5〕5號)
取消

24
中藥材生產人員
中藥材種植員
國家中醫藥局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中藥調劑員等5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09〕94號)
取消

25
農副林特產品加工人員
棉花加工工
供銷合作總社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防腐蝕工等22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1〕3號)
取消

26
家畜飼養人員
牛肉分級員
農業部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果茶桑園藝工等11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5〕5號)
取消

27
家禽飼養人員
家禽飼養工
農業部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果茶桑園藝工等11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5〕5號)
取消

28
蜜蜂飼養人員
蜂產品加工工
供銷合作總社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第六批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3〕14號)
取消

29
實驗動物飼養人員
實驗動物飼養工
農業部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農業實驗工等7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10〕89號)
取消

30
動物疫病防治人員
水生生物檢疫檢驗員
農業部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農作物種子繁育員等17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3〕3號)
取消

31
草業生產人員
草原監護員、草坪建植工、牧草工
農業部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蔬菜園藝工等14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4〕3號)
《關於印發果茶桑園藝工等11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5〕5號)
取消

32
水產養殖人員
海水水生植物苗種繁育工、珍珠養殖工、生物餌料培養工、水產養殖質量管理員
農業部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果茶桑園藝工等11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5〕5號)
《關於印發第十九批礦山救護工等22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8〕6號)
《關於印發農情測報員等4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11〕88號)
取消

33
農村能源開發利用人員
農村節能員、生物質能利用工、微水電利用工、小風電利用工
農業部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蔬菜園藝工等14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4〕3號)
《關於印發果茶桑園藝工等11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5〕5號)
《關於印發農業技術指導員等5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7〕4號)
取消

34
鑽井人員
鑽井工、固井工、井架安裝工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第三批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2〕1號)
取消

35
石油、天然氣開採人員
油、氣井測試工,採油工,採氣工,井下作業工,天然氣淨化工,油氣輸送工,油氣管道保護工,液化天然氣操作工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第三批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2〕1號)
《關於印發液化天然氣操作工等7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11〕56號)
取消

36
鹽業生產人員
海鹽製鹽工、苦鹵綜合利用工、精製鹽工、鹽斤分裝設備操作工、冷凍提硝工、真空製鹽工、井礦鹽滷水
淨化工、井礦鹽采鹵工、駁築集拆坨鹽工、湖鹽脫水工、湖鹽採掘工
中國鹽業總公司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第五批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3〕1號)
《關於印發第七批速錄師等14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3〕19號)
取消

37
石油煉製生產人員
燃料油生產工,潤滑油、脂生產工,石油產品精製工,加油站操作員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第五批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3〕1號)
《關於印發第十二批房地產策劃師等54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6〕1號)
取消

38
化學肥料生產人員
硝酸銨生產工、碳酸氫銨生產工、硫銨工
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第十批玩具設計師等68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5〕1號)
《關於印發高爐原料工等27個工種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08〕71號)
取消

39
合成樹脂生產人員
聚乙烯生產工、聚丙烯生產工、聚丁二烯生產工、聚氯乙烯生產工、環氧樹脂生產工、丙烯腈—丁二烯—
苯乙烯共聚物(ABS)生產工、聚苯乙烯生產工
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第五批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3〕1號)
《關於印發第六批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3〕14號)
取消

40
精細化工產品生產人員
農藥生物測試實驗工、染料分析工、塗料合成樹脂工、制漆配色調製工、催化劑試驗工、化工添加劑製造工、催化劑製造工、化學試劑製造工
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第五批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3〕1號)
《關於印發第十二批房地產策劃師等54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6〕1號)
《關於印發第十五批模具設計師等65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6〕33號)
《關於印發緊急救助員等6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12〕54號)
取消

41
工件表面處理加工人員
塗裝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船舶管系工等42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09〕66號)
取消

42
運輸車輛裝配人員
腳踏車、電動腳踏車裝配工
中國輕工業聯合會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第七批速錄師等14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3〕19號)
取消

43
船舶製造人員
船體裝配工、船舶管系工、船舶鉗工、船舶氣割工
中國船舶工業集團公司、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船舶管系工等42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09〕66號)
《關於印發液化天然氣操作工等7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11〕56號)
取消

44
其他機械設備修理人員
帶溫帶壓堵漏工
中國鋼鐵工業協會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船舶管系工等42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09〕66號)
取消

45
橡膠製品生產人員
橡膠硫化工、橡膠成型工、橡膠半成品製造工、橡膠煉膠工
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第十批玩具設計師等68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5〕1號)
取消

46
飼料生產加工人員
飼料廠中央控制室操作工
農業部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農作物種子繁育員等17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3〕3號)
取消

47
中藥製藥人員
中藥固體制
劑工
國家中醫藥局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中藥調劑員等5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09〕94號)
取消

48
水泥及水泥製品生產加工人員
石灰焙燒工
中國建築材料聯合會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第八批林木種苗工等65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4〕1號)
取消

49
牆體屋面材料生產人員
石膏粉生產工
中國建築材料聯合會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第八批林木種苗工等65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4〕1號)
取消

50
裝飾石材生產人員
石材護理工
中國建築材料聯合會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防腐蝕工等17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09〕90號)
取消

51
陶瓷製品生產人員
陶瓷模型製作工
中國輕工業聯合會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第八批林木種苗工等65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4〕1號)
取消

52
珠寶首飾加工製作人員
貴金屬首飾機制工
國土資源部、中國輕工業聯合會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第十批玩具設計師等68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5〕1號)
取消

53
行政事務人員
公關員、計算機操作員、製圖員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第三批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2〕1號)
《關於印發第九批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4〕7號)
《關於印發第十八批平版印刷工等20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8〕5號)
取消

54
營業人員
營業員、收銀員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船舶管系工等42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09〕66號)
《關於印發平版製版工等23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和通知》(人社廳發〔2010〕39號)
取消

珠寶首飾營業員
國土資源部
《關於印發組合工具機操作工等28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0〕14號)
用戶通信終端銷售員
工業和信息化部
55
拍賣、典當及租賃業務人員
鑑定估價師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第六批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3〕14號)
取消

56
保管人員
冷藏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船舶管系工等42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09〕66號)
取消

57
調酒和茶藝人員
調酒師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平版製版工等23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10〕39號)
取消

58
公共衛生和營養配餐人員
公共營養師、營養配餐員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第十五批模具設計師等65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6〕33號)
《關於印發船舶管系工等42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09〕66號)
取消

59
社會中介服務人員
科技諮詢師、職業信息分析師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第七批速錄師等14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3〕19號)
《關於印發第十批玩具設計師等68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5〕1號)
取消

農產品經紀人
農業部、供銷合作總社
《關於印發第七批速錄師等14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3〕19號)
60
演員
電影電視演員
文化部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電影電視演員等十個國家職業標準(試行)的通知》(勞社廳發〔2006〕7號)
取消
納入職稱系列進行評價管理
61
美術專業人員
書法師
文化部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電影電視演員等十個國家職業標準(試行)的通知》(勞社廳發〔2006〕7號)
取消

62
攝影服務人員
攝影師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第十五批模具設計師等65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6〕33號)
取消

63
洗染織補人員
洗衣師
中國商業聯合會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第十七批鋁製品製作工等26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8〕1號)
取消

64
辦公設備維修人員
辦公設備維修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平版製版工等23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10〕39號)
取消

65
玩具製作人員
布絨玩具製作工
中國輕工業聯合會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平版製版工等23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10〕39號)
取消

66
漆器工藝品製作人員
漆器鑲嵌工、彩繪雕填制工、漆器制胎工
中國輕工業聯合會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第十三批漆器制胎工等4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6〕10號)
取消

67
金屬工藝品製作人員
金屬擺件工
中國輕工業聯合會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平版製版工等23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10〕39號)
取消

68
雕刻工藝品製作人員
工藝品雕刻工
中國輕工業聯合會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第五批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3〕1號)
取消

69
文教用品製作人員
自來水筆製作工、原子筆製作工、鉛筆製造工、墨水製造工
中國輕工業聯合會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第八批林木種苗工等65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
廳發〔2004〕1號)
取消

70
樂器製作人員
鋼琴製作工、管樂器製作工
中國輕工業聯合會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第五批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3〕1號)
《關於印發第八批林木種苗工等65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4〕1號)
取消

71
築路、養護、維修人員
舟橋起重工、道岔鉗工、機動舟駕駛員、鐵路舟橋工
中國鐵路總公司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列車值班員等65個國家職業(工種)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7〕14號)
取消

72
鐵路、捷運運輸機械設備操作及有關人員
運轉車長、指導車長、機車檢查保養員、機車整備工、列車軸溫檢測員、信號員(長)、駝峰調車長、救援機械副司機、鐵路電源工
中國鐵路總公司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列車值班員等65個國家職業(工種)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7〕14號)
《關於印發鐵路通信工(維護)等4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11〕61號)
取消

73
起重裝卸機械操作及有關人員
叉車司機、裝載機司機
中國鐵路總公司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列車值班員等65個國家職業(工種)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7〕14號)
取消

74
海洋環境調查與監測人員
海洋環境監測工
國家海洋局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海洋環境監測工等6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8〕4號)
取消

75
計量人員
化工儀表維修工
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第十批玩具設計師等68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5〕1號)
取消

76
包裝人員
鋼鐵產品包裝工
中國鋼鐵工業協會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高爐原料工等27個工種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08〕71號)
取消

77
浴池服務人員
修腳師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第十七批鋁製品製作工等26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8〕1號)
取消

78
木材製品製作人員
木雕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鎖具修理工等5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12〕114號)
取消

79
工程設備安裝人員
電氣設備安裝工
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防腐蝕工等22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1〕3號)
取消

機械設備安裝工、管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於印發第五批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3〕1號)
《關於印發手工木工等8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11〕129號)
80
化工工程技術人員
調香師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第十五批模具設計師等65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6〕33號)
取消

81
建築工程技術人員
景觀設計師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第十五批模具設計師等65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6〕33號)
取消

82
紡織工程技術人員
紡織面料設計師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第十八批平版印刷工等20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8〕5號)
取消

83
食品工程技術人員
豆製品工藝師、堅果炒貨工藝員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第十七批鋁製品製作工等26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8〕1號)
《關於印發平版製版工等23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10〕39號)
取消

84
管理(工業)工程技術人員
商務策劃師、企業文化師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第十二批房地產策劃師等54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6〕1號)
《關於印發第十五批模具設計師等65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6〕33號)
取消

85
工藝美術專業人員
室內裝飾設計員、陳列展覽設計人員、廣告設計師、包裝設計師、玩具設計師、首飾設計師、建築模型設計製作員、家具設計師、動畫繪製員、陶瓷產品設計師、地毯設計師、皮具設計師、鞋類設計師、會展設計師、色彩搭配師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第四批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2〕10號)
《關於印發第五批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3〕1號)
《關於印發第六批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3〕14號)
《關於印發第九批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4〕7號)
《關於印發第十批玩具設計師等68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5〕1號)
《關於印發第十五批模具設計師等65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6〕33號)
《關於印發第十七批鋁製品製作工等26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8〕1號)
《關於印發養老護理員等四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11〕104號)
取消

86
餐廳服務人員
餐廳服務員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船舶管系工等42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09〕66號)
取消

87
飯店服務人員
前廳服務員、客房服務員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船舶管系工等42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09〕66號)
取消

88
健身和娛樂場所服務人員
足部按摩師、芳香保健師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第十二批房地產策劃師等54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6〕1號)
《關於印發第十四批理財規劃師等3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6〕20號)
取消

反射療法師
國家衛生計生委
《關於印發反射療法師等3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7〕11號)
89
環境衛生人員
保潔員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第十八批平版印刷工等20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8〕5號)
取消

90
其他社會服務和居民生活服務人員
呼叫服務員、禮儀主持人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第十批玩具設計師等68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5〕1號)
《關於印發第十五批模具設計師等65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6〕33號)
取消

91
化工產品生產通用工藝人員
蒸餾工、萃取工、吸收工、乾燥工、結晶工、蒸發工
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第十批玩具設計師等68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5〕1號)
取消

92
儀器儀表裝配人員
電工儀器儀表裝配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防腐蝕工等22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1〕3號)
取消

93
國際商務人員
報關員
海關總署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報關員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7〕25號)
取消

94
航空運輸服務人員
民航售票員
中國民航局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平版製版工等23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10〕39號)
取消

95
營造林人員
營造林工程監理員
國家林業局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第八批林木種苗工等65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4〕1號)
取消

96
地質勘查人員
磨片工、淘洗工、掘進材料工、鑽探材料工
國土資源部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掘進工等7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10〕61號)
取消

97
煉鐵人員
鐵庫工
中國鋼鐵工業協會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高爐原料工等27個工種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08〕71號)
取消

98
煉鋼人員
煉鋼備品工
中國鋼鐵工業協會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高爐原料工等27個工種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
〔2008〕71號)
取消

99
機械熱加工人員
剪下工
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第十二批房地產策劃師等54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6〕1號)
取消

100
電子器件製造人員
真空電子器件化學零件製造工、真空電子器件金屬零件製造工
工業和信息化部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真空電子器件化學零件製造工等11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4〕2號)
取消

101
電池製造人員
原電池製造工
工業和信息化部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半導體晶片製造工等13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3〕2號)
取消

102
纖維預處理人員
絹紡精煉工
中國紡織工業聯合會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第十二批房地產策劃師等54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6〕1號)
取消

103
製糖和糖製品加工人員
食糖製造工
中國輕工業聯合會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第十批玩具設計師等68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5〕1號)
取消

104
簡單體力勞動人員
鐵路裝卸工、裝卸值班員
中國鐵路總公司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列車值班員等65個國家職業(工種)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7〕14號)
取消

105
計算機與套用工程技術人員
多媒體作品製作員、數字視頻(DV)策劃製作師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第四批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2〕10號)
《關於印發第十五批模具設計師等65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6〕33號)
取消

106
檢驗人員
印染工藝檢驗工
中國紡織工業聯合會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第十二批房地產策劃師等54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6〕1號)
取消

107
不便分類的其他從業人員
鐵路報話員
中國鐵路總公司
水平評價類
《關於印發鐵路通信工(維護)等4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11〕61號)
取消

瀝青工
中國鋼鐵工業協會
《關於印發防腐蝕工等17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09〕90號)

內容解讀

國務院日前印發《關於取消一批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再次公布取消114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
《決定》指出,減少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是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的重要內容,也是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和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重要舉措。2014年以來,國務院先後分六批取消了319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本次再取消114項。至此,國務院部門設定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已取消70%以上,基本完成確定的目標任務。
本次取消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中,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7項,其中準入類3項,水平評價類4項,涉及公路水運工程監理、防雷、管理諮詢等領域;技能人員職業資格107項,均為水平評價類,涉及機械設備、食品加工和農業、文化、輕工等多個領域。
國務院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從全面深化改革特別是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大局出發,進一步轉變職能、轉變觀念、提高認識,加大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清理力度,不斷降低人才負擔和制度成本,持續激發市場和社會活力,促進就業創業。對已經取消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跟蹤督查,及時組織“回頭看”,確保清理到位,防止反彈。要抓緊公布實施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清單管理制度,清單之外一律不得許可和認定職業資格,清單之內除準入類職業資格外一律不得與就業創業掛鈎。要加強對職業資格設定、實施的監管和服務,對違法違規設定、實施的職業資格事項,發現一起、查處一起。要推動職業資格信息共享,提高信息化服務水平,逐步建立持證人員信用管理體系,嚴肅查處證書掛靠、尋租等行為。要妥善處理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取消後續工作,研究制定職業標準和評價規範,搞好政策銜接,確保人才隊伍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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