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敦煌市市區門前“五包”責任制管理規定的通知

《關於印發敦煌市市區門前“五包”責任制管理規定的通知》是2013年3月22日敦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一份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敦煌市市區門前“五包”責任制管理規定的通知
  • 發布單位:敦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布日期:2013年3月22日
  • 法律類型:地方法規
各鄉鎮政府,市政府各部門,駐敦各單位:
《敦煌市市區門前“五包”責任制管理規定》已經敦煌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規定要求,認真貫徹執行。
敦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3月22日
敦煌市市區門前“五包”責任制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進一步改善市容市貌,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甘肅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敦煌市市區範圍內道路兩側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責任單位),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門前“五包”,是指責任單位對門前責任區域內“包衛生、包綠化、包美化、包看護、包秩序”。
第四條 門前“五包”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多方參與和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的單位責任區域是指責任單位生產、經營、辦公場所建(構)築物周圍地面、外牆立面和樓頂。
周圍地面縱向範圍為建(構)築物(包括圍牆)的牆基至路沿石,無路沿石的為牆基至路面中心線;清除積雪、冰凌時責任單位區域延伸至道路中心線。橫向範圍為建(構)築物沿路的總長,相鄰單位有空檔的以二分之一處為界。
第六條 門前“五包”責任區域內經批准的集貿市場、停車場、存車處等,由其管理單位或經營者按照批准的範圍,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門面房出租的,門前“五包”責任應由承租方承擔,出租方負責檢查督促承租方履行門前“五包”責任制管理。
無責任單位的地段和城市公共設施,由公安、住建、交通、園林、電信、郵政、供電等部門按照業務分工,做好衛生、美化和市容秩序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 門前“五包”實行責任制管理和屬地管理相結合的管理制度。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為全市門前“五包”責任制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協調解決門前“五包”責任制管理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沙州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落實本轄區內門前“五包”責任制,並與轄區內的責任單位簽訂“五包”責任書,完善管理網路,進行日常檢查、考核和監督。
各社區居委會在沙州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通過制定居民公約等形式,協同做好責任區內的門前“五包”責任制管理工作。
第八條 公安、環保、交通、衛生、商務、規劃、工商、電信、郵政、供電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門前“五包”責任制管理工作。
市政府各部門、駐敦各單位,均應服從門前“五包”責任制管理。
第九條 責任單位門前“五包”責任制的內容及標準:
(一)包衛生:負責責任區域內地面保潔,及時清除痰跡、污物、廢棄物、積水,及時清除積雪、冰凌,保持地面(含綠地)無污跡、垃圾、雜物,無亂倒污水,無積雪,生活生產垃圾實行袋裝存放。
(二)包綠化:負責責任區域內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管護,制止、勸阻和舉報攀折樹木、踐踏草坪、破壞花草樹木和綠化設施、擅自占用綠地等違法行為;不得將垃圾、污物倒入綠化帶和樹池內。因管護監督不力造成損壞的,由責任單位負責賠償。
(三)包美化:負責維護好責任區域內的市容市貌。建築物立面保持整潔,玻璃牆體明亮,門窗保持潔淨;門面招牌和建築物的夜景燈光按要求設定和啟閉。
(四)包看護:負責看護責任區域內的市政公用設施。制止、勸阻和舉報擅自遷移或破壞供水、排水、供熱、供氣井蓋(篦)及垃圾箱和照明設施等行為;制止擅自挖掘、毀壞人行道的行為,確保市政設施完好。因管護監督不力造成損壞的,由責任單位負責賠償。
(五)包秩序:負責勸阻責任區內亂停車輛、亂堆雜物、亂搭亂建、亂貼亂畫、亂拉亂掛、亂設廣告牌、擅自占道作業、占道經營、店外經營等違法行為。
門前“五包”責任制主管部門要統一製作門前“五包”責任牌,責任單位要將門前“五包”責任牌懸掛在單位的醒目位置。
第十條 責任單位應當按下列要求對建(構)築物及門前進行清洗、粉刷保潔:
(一)汽車、機車、腳踏車修理店及飲食店的人行道每周清洗1次,其他店鋪每2周清洗1次。
(二)沿街門店門牌字號、廣告牌、卷砸門每年清洗不少於2次;門體、窗體保持乾淨整潔。
(三)金屬類柵欄每2年油飾1次。
(四)主要街道兩側石材和瓷磚牆體每年清洗1次,塗料牆體每5年粉刷1次;其他道路兩側石材和瓷磚牆體每2年清洗1次,塗料牆體每5年粉刷1次。
(五)建(構)築物上的“小廣告”要及時清理粉刷。
在全市開展各類創建、達標驗收活動時,根據市委、市政府要求進行清洗粉刷。
第十一條 門前“五包”可採取下列方式之一:
(一)責任單位自包。
(二)責任單位聯包。
(三)責任單位出資委託代包。雙方應簽訂委託契約,但門前“五包”的責任主體不得轉移。
第十二條 沙州鎮人民政府確定一名領導和一定數量的專管員,具體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各社區居委會和責任單位開展門前“五包”責任制管理工作,檢查責任單位門前“五包”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第十三條 責任單位應當認真履行責任區域的門前“五包”義務,落實專人負責門前“五包”管理工作,按照規定要求搞好管理,保證責任區域達到“五包”規定標準。
責任單位對責任區域內發生的違章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勸阻和制止;對勸阻和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沙州鎮人民政府和各社區居委會建立門前“五包”責任制管理信息記錄檔案,作為年終評比考核的重要依據。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沙州鎮人民政府和各社區居委會根據“五包”要求,定期不定期對門前“五包”責任制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和抽查,並按標準進行考核評比。
第十五條 社區居委會應當協同專管員管理轄區內的門前“五包”管理工作,每日進行不間斷的檢查、巡查,並將檢查情況報沙州鎮人民政府作為考核評比的依據。對檢查中發現的違章違規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和制止,並責令責任單位進行整改;對勸阻制止無效和整改不力的,應當及時報告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市工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等相關部門要建立溝通聯絡機制,對不具備排水、供暖、經營場地等條件從事飲食、修理、清洗、娛樂、加工等行業的經營戶,工商部門不予核發營業執照。
第十七條 對不履行門前“五包”責任制的責任單位,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甘肅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對既不改正又不接受處罰的個體工商戶及企業,由工商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機關事業單位取消評優樹模資格。
第十八條 對拒不服從管理,阻礙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或者辱罵、毆打門前“五包”管理工作人員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市區門前“五包”責任制管理部門不按本規定履行檢查、監督和管理職責或檢查、監督、管理不力的,由市政府予以通報批評。
第二十條 對在門前“五包”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市政府將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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