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門前五包”責任制管理辦法

《大同市“門前五包”責任制管理辦法》在2010.03.19由大同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同市“門前五包”責任制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0年03月19日
  • 實施時間:2010年05月01日
  • 頒布單位:大同市人民政府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大同市“門前五包”責任制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3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2010年3月19日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鞏固城市建設成果,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維護城市容貌和環境秩序,調動社會力量參與城市管理,將“門前五包”納入城市管理體系,創建整潔、優美、文明的城市形象,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建成區範圍內臨街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及臨街的露天市場、廣場、停車場等主辦單位是“門前五包”管理的責任單位(以下簡稱責任單位),並按照本辦法規定建立“門前五包”責任制。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門前五包”責任制是指在臨街責任單位住所地、經營場所地劃定責任區,由責任單位承擔指定的淨化、綠化、亮化、美化、秩序的管理責任。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門前五包”責任制工作實施組織領導。
市市政管理部門是城市“門前五包”責任制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市“門前五包”責任制工作進行監督、協調、考評和指導。
各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門前五包”責任制工作的組織領導、具體實施、日常管理和檢查落實。
市、區建設、規劃、房管、園林、公安、工商、衛生、環保、市容環衛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門前五包”責任制工作的監督管理和協調配合。
責任單位有主管部門的,主管部門對“門前五包”責任制工作負領導責任,並加強督促檢查。
第五條 “門前五包”責任制堅持市、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三級管理的原則,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層層包保、公眾參與、社會監督。
公民有權向各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舉報不認真履行“門前五包”責任制的責任單位和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
新聞媒體對“門前五包”責任制實施輿論監督。
第六條 “門前五包”責任制責任區範圍劃定:
(一)臨街責任單位,以左右相臨交接線為界,門前牆基至人行道路邊緣石以內為責任區域。由各區組織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劃定。
(二)露天市場、廣場、停車場等場所及其他地段,由各區組織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劃定。
第七條 “門前五包”責任制具體內容(標準):
(一)包淨化:責任區內地面、牆體乾淨,按時清掃清洗保潔,垃圾容器等公共設施完好;責任區內無存留垃圾,無明顯污跡,無野廣告,無露天燒烤,無焚燒現象,地面無痰跡、糞便、瓜果皮核、紙屑、菸頭等廢棄物;責任單位須自備垃圾桶(袋),定期收集傾倒;冬季以雪為令,雪後12小時內清除責任區內積雪、積冰。
(二)包綠化:不向責任區樹坑、花壇、綠籬等綠地內傾倒垃圾、渣土等廢棄物或傾倒、排放污水,不踐踏花草綠地,不攀折樹木,不向綠籬內堆放積雪,發現損害花草樹木的行為及時制止和舉報。
(三)包亮化:責任單位店面的戶外燈箱廣告、霓虹燈、亮化設施做到無損毀、字跡清晰、完整,發現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污濁、腐蝕、損毀應及時修飾;保持和維護責任區城市功能照明、景觀照明設施完好、整潔,發現損壞者及時制止、舉報。
(四)包美化:責任單位的建(構)築物,門面、牆體、玻璃幕牆(櫥窗)、牌匾、戶外廣告、欄桿等設施和裝飾,保持整潔美觀;門前立柱、踏步、硬覆蓋保持完好;責任區內無亂貼亂畫,發現亂貼亂畫者及時制止、舉報並清除。
(五)包秩序:保持責任區內秩序良好。不得違法搭建建(構)築物及棚、亭、傘、架、圍欄,不得擅自設定廣告欄(板)、招牌、標語牌、彩虹門,無店外經營、店外加工(修理)、亂堆亂倒、亂搭亂掛及使用高分貝音響設備招攬顧客等現象;不得擅自店外舉辦店慶、商品促銷等活動,經批准舉辦相關活動的,應按規定時間和要求進行,維護活動秩序,活動結束後及時清場;發現責任區內路邊洗車、亂擺攤設點、亂停放車輛、亂挖掘及從事占卜(看手相)等封建迷信活動及時制止、舉報;發現責任區內打架鬥毆、尋釁滋事等影響公共秩序和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及時制止、報警。
第八條 實行“門前五包”責任狀制度。市、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逐級簽訂責任狀。各區組織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與責任單位簽訂“門前五包”責任狀,並向各區人民政府備案。責任狀內容和式樣由全市統一規範。
因“門前五包”責任內容變化或責任單位變更,應當在30日內重新簽訂“門前五包”責任狀。
第九條 實行“門前五包”抵押責任制。責任單位按責任區面積每平方米30元交納“門前五包”抵押金,抵押金由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設專戶管理。具體實施細則由各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條 責任單位應當執行下列規定:
(一)指定一名責任人具體負責“門前五包”責任制工作;
(二)嚴格落實定人、定崗、定量、定責的“四定”制度;
(三)配備相應的值班管理人員,並嚴格履行“門前五包”職責;
(四)自覺接受市、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十一條 “門前五包”責任區實行掛牌制度。
全市統一“門前五包”責任制標牌規格標準,由各區組織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規範設定、監督管理,不得影響市容市貌。
第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對“門前五包”責任制實行定期檢查考核,及時通報情況,並納入各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年度目標考核。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門前五包”綜合管理機制,每月組織工商、公安、衛生、建設、市容環衛、園林綠化等單位進行一次聯合執法檢查,每季評比一次,年終進行總評。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明確責任,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督促。
第十三條 對“門前五包”責任制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人民政府每年進行表彰和獎勵。
市、區人民政府設立“門前五包”責任制獎勵基金,並制定具體的考核獎勵辦法。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責任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責任區內的垃圾未及時清理、收集運送到指定垃圾堆放點的,責令立即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並可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在責任區內焚燒垃圾的,責令立即改正,並可處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擅自設定廣告欄(板)、招牌、標語牌、彩虹門的,或者雖經批准但損壞後未及時維修的,責令限期拆除或維修;逾期未拆除或維修的,並可處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在責任區內店外經營、店外加工(修理)、亂堆亂放、亂搭亂掛、使用高分貝音響設施招攬顧客的,責令立即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並可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經批准違法搭建建(構)築物及棚、亭、傘、架、圍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並可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擅自拆除、遷移、占用公共設施的,責令立即恢復;逾期未恢復的,並可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公共設施損毀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並可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六)未按規定時限及時清除責任區內積雪、積凍的,責令立即清除;逾期未清除的,並可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七)未經批准擅自店外舉辦店慶、商品促銷等活動,或者未按批准時間和要求進行活動,或者活動結束後未及時清場的,責令立即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並可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八)未按規定交納“門前五包”抵押金的,責令限期交納;逾期未交納的,並可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責任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在責任區樹坑、花壇、綠籬等綠地內亂倒亂扔廢棄物,挖坑取土,停放車輛,刻劃釘釘,搖晃、攀折樹木,剝刮樹皮,穿越綠帶,損壞草坪、花壇和綠籬的,責令立即改正、停止侵害、恢復原貌,並可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在責任區樹坑、花壇、綠籬等綠地內傾倒垃圾、渣土或者傾倒、排放污水的,責令立即改正、停止侵害、恢復原貌,並可處污染綠地面積每平方米100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損壞城市綠化設施的,按造價的1至2倍處以罰款。
第十六條 責任區內有痰跡、糞便、瓜果皮核、紙屑、菸頭等廢棄物及野廣告的,責任單位須及時清除,未及時清除的,由依法受委託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責令立即清除;逾期未清除的,並可處5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對侮辱、謾罵、阻撓“門前五包”行政管理人員、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有關管理部門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監管缺失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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