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發布
各市氣象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河北省防雷產品備案管理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檔案原文
河北省防雷產品備案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防雷產品的管理,保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行政許可法》、《河北省防雷減災管理辦法》和中國氣象局《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防雷產品的銷售使用備案。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防雷產品是指用於雷電災害防護的接閃器、電涌保護器等產品的總稱。
第四條 防雷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質量標準,並通過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授權的檢驗機構測試,取得合格報告,方可銷售使用。
第五條 防雷產品的銷售使用,實行備案制度。防雷工程設計、安裝應當使用已經備案的防雷產品。
第六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產品的備案和監督管理工作。各市縣氣象主管機構不得再設定任何準入條件或重複備案。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有權對所屬轄區的防雷產品的銷售使用進行監督檢查,並向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報告檢查結果。
第八條 防雷產品備案時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河北省防雷產品備案登記表》(見附屬檔案)(一式三份);
(二)申請單位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企業法人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和申請單位法人代表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三)經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授權的防雷產品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產品檢測合格報告、產品合格證原件及複印件;
(四)防雷產品安裝使用說明書、防雷產品質量保險契約原件、複印件和企業質量管理手冊。
第九條 防雷產品備案程式:
(一)申請單位向省氣象主管機構提出防雷產品備案申請,並按規定填寫《河北省防雷產品備案登記表》,提供第八條規定的資料;
(二)省氣象主管機構核查相關資料,資料不全的,當場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資料;
(三)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防雷產品,辦理登記備案,並發放加蓋備案登記機關印章的防雷產品登記備案證明。對不符合要求的防雷產品,不予備案,並說明理由。
第十條 經過備案的防雷產品,由省氣象主管機構適時向社會公告。
第十一條 備案的防雷產品應當是在檢測有效期內(以檢測報告為準)的產品。經過備案的防雷產品,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向省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續期備案申請。逾期未辦理續期備案手續的防雷產品將予以註銷。
第十二條 防雷產品設計和生產工藝有重大變動而影響防雷產品性能時,應當重新備案。在備案有效期內,因產品質量問題引起雷災事故的,其產品備案將予以註銷。
第十三條 已通過防雷產品備案的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氣象主管機構應取消其產品備案:
(一)塗改備案證明或偽造檔案、資料的;
(二)申請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備案證明的;
(三)獲得備案證明的產品不再生產或產品型號規格發生變更的;
(四)使用新的註冊商標或產品名稱的。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主題詞:防雷 備案 管理 規定
河北省氣象局辦公室 2008年2月29日印發
校對:李秦
河北省防雷產品備案登記表
經辦人: 核准人 批准人
註:1.本表填寫必須真實、準確。主要資料需核對證照原件。
2.本表一式三分,分別由省氣象局防雷辦、防雷中心和經營單
位保存。
責任部門:河北省氣象局法規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