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對外國資產評估機構來中國境內執行資產評估業務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關於印發《對外國資產評估機構來中國境內執行資產評估業務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在1997.05.19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對外國資產評估機構來中國境內執行資產評估業務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7年05月19日
  • 實施時間:1997年05月19日
  • 頒布單位: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局(辦公室),國務院各部、委、局、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企業股票上市,中外合資合作,企業聯營、兼併、出售以及破產清算等產權變動行為越來越頻繁,一些外國資產評估機構競相要求來中國境內臨時執行資產評估業務,為了加強對外國資產評估機構來華執行資產評估業務的管理,現將《對外國資產評估機構來中國境內執行資產評估業務的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什麼問題,請及時告我局。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九日
對外國資產評估機構來中國境內執行資產評估業務的暫行規定
為了加強我國資產評估行業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外國資產評估機構(以下簡稱外國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臨時執行資產評估(含諮詢性評估,下同)業務作如下規定:
一、凡來中國境內執行資產評估業務的外國機構,必須持有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統一印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臨時執行資產評估業務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必須遵守中國法律、法規,接受中國資產評估協會的監督與管理。
二、申請《許可證》須具備的條件:
(一)具有所在國家(地區)法人資格或有關當局出具的開業合法證書,具有一定的規模和業績,在本國(地區)信譽較高;
(二)具有相當數量的能夠評估企業資產的資產評估專業資格的人員;
(三)在中國境內有合法的常駐代表機構;
(四)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申請《許可證》須提交的檔案:
(一)申請書、法人資格證明或開業合法證書證明副本(複印件)、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證明(原件或複印件)、資信證明:
(二)來華執行資產評估業務人員備案名單及其合法身份的有效證明(複印件)和能夠證明具有資產評估專業資格的證件(複印件);
(三)評估機構主要業績及來華執行資產評估業務備案人員簽署過的外國企業資產評估報告(案例)每人各2份;
(四)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申報材料除證書或證件複印件以外,一律用中文申報。
四、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對審查合格的頒發《許可證》,許可證的有效期自許可證發給之日起,半年內有效,逾期另行申請批准。
取得《許可證》的外國機構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商、稅務等有關手續。
五、外國機構來華執行資產評估業務,必須從備案人員中派遣資產評估人員。
六、外國機構來華可從事的資產評估項目範圍:
(一)中國境內企業到外國機構所在國家(地區)上市或發行股票,需要由外國資產評估機構單獨進行或與中國資產評估機構合作進行資產評估的項目;
(二)外商與中國境內企業有某種經濟關係(如外商獨資或中外合資合作),需要由外國資產評估機構單獨進行或與中國資產評估機構合作進行資產評估的項目;
七、來華從事資產評估的外國評估機構,在執業期間應加入中國資產評估協會,享有中國資產評估協會聯繫會員的權利,同時承擔相應的義務。
八、外國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常駐代表機構應經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批准,已設立的應於本規定實施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辦理備案手續。
常駐代表機構不得執行資產評估業務。
九、外國機構違反上述有關規定,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一)通報批評;
(二)處以資產評估業務收入5倍以下的罰款;
(三)吊銷《許可證》;
(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處罰可以並處。
十、香港及澳門、台灣地區的機構比照上述規定辦理。
十一、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