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國有科研機構整建制轉型為企業或進入企業過程中國有資產管理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關於印發《國有科研機構整建制轉型為企業或進入企業過程中國有資產管理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在1997.07.23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國有科研機構整建制轉型為企業或進入企業過程中國有資產管理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7年07月23日
  • 實施時間:1997年07月23日
  • 頒布單位: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局(辦公室)和科委,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了調整科技系統的組織結構和資源配置,大力發展科技產業,規範國有科研機構整建制轉型為企業或進入企業過程中的國有資產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我們研究制定了《國有科研機構整建制轉型為企業或進入企業過程中國有資產管理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並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推動一批國有科研機構整建制轉型為科技企業或進入企業,是“九五”期間深化科技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也涉及到相當規模的國有資產變動。各級科技管理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根據科研機構的實際情況,試點先行,示範引路,積極推進,指導進行企業化試點的科研機構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 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進行資產重組和管理; 既維護國有資產所有者權益,又積極推動科技體制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
二、國務院部門所屬科研機構和淨資產在一億元以上的地方所屬科研機構的企業化方案,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國家科委批准;淨資產在一億元以下的地方屬科研機構的企業化方案,報省級國有資產管理局和同級科委批准。
三、省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科委可根據本《規定》和當地具體情況制定實施辦法,推進試點工作。實施辦法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國家科委備案。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
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國有科研機構整建制轉型為企業或進入企業過程中國有資產管理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調整科技系統的組織結構和資源配置,大力發展科技產業,規範國有科研機構整建制轉型為科技企業或進入企業過程中的國有資產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國有科研機構,是指具備相當技術開發能力和經濟實力的國有獨立技術開發型科研機構。具備條件的國有科研機構整建制轉型為科技企業或進入國有大中型企業或企業集團(以下簡稱科研機構企業化),其國有資產管理應當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科研機構企業化過程中的國有資產管理,應遵循“合理剝離,有效重組,嚴格監管,適當扶持”的原則,既維護國有資產所有者的權益,又積極推動科技體制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促進資產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增值。
第四條 科研機構企業化,應向其主管部門提交企業化申請報告,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同級科技管理部門批准實施。申請報告應當包括:科研機構人員、資產和財務狀況,企業化的措施,企業化後的組織形式和業務方向等內容。
第五條 科研機構企業化,應當依照法定程式成立專門工作機構,在有關部門的監督指導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擬定企業化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六條 科研機構企業化,其資產一般應全額轉作企業資產;全部資產扣除負債轉作國家資本金。但對下列資產可以適當剝離,並實施相應管理:
(一)依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由科研機構主管部門申報,經同級科技管理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的閒置多餘資產,可按照閒置資產調劑轉讓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無償調撥部分不核入企業資產,有償轉讓部分所取得的收益核入企業資產;
(二)經科技管理部門認定,重點實驗室、開放實驗室的資產,大型精密儀器設備,重大科技成果,以及主要用於承擔國家科研計畫任務和行業性服務任務的儀器設施,不核定為企業資產,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三)科研機構所取得的、尚未實施的科研成果等無形資產,經科技管理部門審核認定後,由企業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七條 科研機構企業化,對核定為企業資產的,應當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的規定,委託具有國有資產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立項和評估結果需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和確認。
第八條 科研機構企業化前的債權、債務、所有者權益等,由轉化後的企業法人繼承。
第九條 科研機構企業化,應按照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規、政策規定,核實資產,界定產權,明確產權歸屬,到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手續,並將有關結果報科技管理部門備案。
涉及國有資產作價折股的,應按照國家關於國有股權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股權設定和管理。
第十條 對科研機構企業化後形成的企業資產,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科技管理部門會同其主管部門,按照《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實施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對整建制轉型為科技企業的,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合理確定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
第十一條 在國有科研機構發展科技產業過程中,科技人員研究開發的科技成果實施轉化成功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予獎勵而未獎勵的,在科研機構企業化時應結算清楚,予以兌現。科技人員可依獎勵所得參股或折算成出資比例。具體比例和方案應由科研機構職工(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同級科技管理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 其他類型的國有科研機構整建制轉型為科技企業或進入國有企業過程中的國有資產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國有科研機構通過產權轉讓、出售、兼併、與外商合資合作等方式實行企業化的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國家科委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科技管理部門可根據具體情況依照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並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備案。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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