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
2015年6月19日,教育部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和加強直屬高等學校所屬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若干意見》。
意見
教育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和加強直屬高等學校所屬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若干意見
教財〔2015〕6號
部屬各高等學校、各直屬單位:
一、以管資本為主加強所屬企業國有資產監管
1.切實行使投資人權利、履行投資人義務。學校要堅持以管資本為主加強所屬企業國有資產監管,加快建立事企分開、權責明晰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機制,防範國有資產流失,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使所屬企業真正成為產學研用結合平台、高新技術成果轉移轉化基地和科技型企業孵化器。
2.落實管理責任。學校要落實對資產經營公司及其他獨資、控股企業監管職責。要依法制定或參與制定企業章程、選擇管理者和參與企業重大決策。資產經營公司及其他獨資、控股企業要依法對所出資企業行使出資人權利和履行出資人義務,通過選派股東代表、依法參與企業重大決策、選擇管理者、制定或者參與制定所出資企業章程,加強對所出資企業管理,切實維護國有資本權益。
3.加強績效考評。學校要加強資產經營公司及其他獨資、控股企業經營業績考核。要制定評價辦法,完善考核評價體系,對特定經營期間的盈利能力、資產質量、債務風險、經營業績增長及管理狀況等進行綜合評價,防範企業風險,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要加強對資產經營公司及其他獨資、控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將經營業績考核結果作為資產經營公司及其他獨資、控股企業負責人崗位調整、職務任免、薪酬待遇獎懲的重要依據,促使資產經營公司及其他獨資、控股企業負責人勤勉盡責。資產經營公司及其他獨資、控股企業要加強對下屬各級獨資、控股企業經營業績考核。要根據所投資企業具體情況,制定分類考核辦法;加強對派出的股東代表、董監事成員以及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履職情況進行考核。
二、對所屬企業全面進行清理規範
4. 建立退出機制。學校要對所屬企業全面進行清理排查,對長期虧損、扭虧無望的企業,依法依規關、停、並、轉;對與學科建設無關、對教學科研無促進作用或長期不向高校分配利潤的企業,要儘快撤出投資;對產權鏈條過長難以監管的企業,要壓縮產權層級或退出投資。
5. 清理無償占用資產。學校要對無償或低價占用本校資產的企業,按國有資產管理規定辦理資產使用手續。要規範校名校譽使用。除出版社、科技園(產業園)、設計院(規劃院)、資產經營公司、國家工程中心(實驗室)外,其他企業一律不得冠用學校全稱。
6. 規範企業改制行為。學校所屬企業改制,要制定詳盡改制方案,嚴格按規定開展清產核資、產權界定、財務審計、資產評估,準確界定和核實資產,客觀、公正地確定資產價值,堅決禁止低價折股、低價轉讓,搞關聯交易、利益輸送。凡企業改制涉及管理層持股的,應當嚴格執行國資委、財政部印發的《
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國資發產權〔2005〕78號)。
三、依法依規辦理國有資產管理報批報備
7. 嚴格按規定辦理報批。學校所屬企業發生合併、分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配利潤,以及解散、申請破產等關係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要按照國家規定、按管理許可權,報財政部、教育部、證監會等有關部委和學校批准。學校所屬企業清產核資、產權登記、無償劃轉、協定轉讓以及股份公司國有股權管理方案、轉持社保基金、上市公司資產重組等按規定要履行國有資產報批手續的事項,要按程式辦理。
8. 嚴格按規定辦理評估備案。學校所屬企業整體或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償還債務,合併、分立、破產、解散,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產權轉讓,資產轉讓、置換,整體資產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資產涉訟,收購非國有單位的資產,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出資、抵債等法律法規規定的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要按規定進行資產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報教育部備案。
四、有序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
9. 堅持一企一策。學校要按照國家推進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總體部署,本著有利於國有資本放大、保值增值、提高競爭力,有利於各種所有制資本取長補短、相互促進、共同發展,有利於健全企業內部治理結構的原則,從企業實際情況和特定發展階段出發,積極穩妥推進所屬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堅持一企一策,成熟一個改革一個。
10.堅持公開透明。學校所屬企業國有股權轉讓,要做到規則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改革方案出台前,要依法依規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等程式,堅持集體研究決策。要保障企業職工知情權,涉及企業職工重新安置等職工切身利益的改革措施,要制定職工安置方案,並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
五、加強企業負責人薪酬待遇管理
11.合理確定薪酬結構和水平。學校要根據中央深化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精神,按規定加強資產經營公司及其他獨資、控股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建立綜合考核評價制度。堅持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統一,對資產經營公司及其他獨資、控股企業負責人履職情況進行全面綜合考核評價。改進經營業績考核。科學設定考核指標,合理確定考核目標,實行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結合、橫向與縱向對比相補充的考核辦法,規範考核程式,嚴格考核管理。加大考核結果運用。根據考核結果確定資產經營公司及其他獨資、控股企業負責人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建立資產經營公司及其他獨資、控股企業負責人薪酬信息公開制度。定期向社會公開資產經營公司及其他獨資、控股企業負責人薪酬水平、福利性收入等薪酬信息,接受社會公眾監督。資產經營公司及其他獨資、控股企業要加強下屬各級獨資、控股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要按照規定製定下屬各級獨資、控股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辦法,並報學校備案;加強對下屬各級獨資、控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根據考核結果,確定企業負責人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
12.加強所屬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和業務支出監督管理。學校要按照中央有關規定,合理確定並嚴格規範資產經營公司及其他獨資、控股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要制定規範資產經營公司及其他獨資、控股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的具體規定和相關標準;對資產經營公司及其他獨資、控股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管理進行指導監督;對資產經營公司及其他獨資、控股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年度預算實行備案管理,並將資產經營公司負責人及其他獨資、控股企業履職待遇、業務支出情況列為經濟責任審計和企業內部審計的重要內容。資產經營公司及其他獨資、控股企業要加強本企業和各級子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和業務支出管理。
六、規範領導幹部在所屬企業兼職任職
13.高校領導幹部不得在所屬企業兼職(任職)。現職和不擔任現職但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不得在所屬企業兼職(任職)。對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黨政領導幹部到企業兼職(任職)的,要按照中組部有關規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的規定執行。
七、其他
14.教育部直屬單位所屬企業參照本意見執行。
15.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國家有新規定的,依照新規定執行。
教育部
201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