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和《直屬高校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十不準”》關於黨員領導幹部不準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的規定,進一步規範高校黨員領導幹部從業行為,中共教育部黨組現就加強直屬高校黨員領導幹部兼職管理髮布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共教育部黨組關於進一步加強直屬高校黨員領導幹部兼職管理的通知
- 發文單位:中共教育部黨組
- 發文時間: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 實行時間: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背景,條款,
背景
部屬各高等學校黨委: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以下簡稱《廉政準則》)和《直屬高校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十不準”》(以下簡稱“十不準”)關於黨員領導幹部不準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的規定,進一步規範高校黨員領導幹部從業行為,現就加強直屬高校黨員領導幹部兼職管理通知如下:
條款
一、直屬高校黨員領導幹部要嚴格執行《廉政準則》、《關於加強高等學校反腐倡廉建設的意見》和“十不準”及其他有關規定,忠於職守,廉潔自律,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職工作上。
二、直屬高校黨委要加強黨員領導幹部兼職管理,按照有利於提高教學科研質量、有利於產學研相結合、有利於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原則,健全管理制度,防止利益衝突,對黨員領導幹部嚴格教育、嚴格要求、嚴格管理、嚴格監督。
三、直屬高校校級黨員領導幹部原則上不得在經濟實體中兼職,確因工作需要在本校設立的資產管理公司兼職的,須經學校黨委(常委)會研究決定,並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報教育部審批和駐教育部紀檢組監察局備案。
四、直屬高校校級黨員領導幹部在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的,需經學校黨委(常委)會研究同意後,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教育部審批。
五、新提任的校級黨員領導幹部,應當在任職後3個月內辭去在經濟實體中兼任的職務,確需在本校資產管理公司和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的,應當重新履行審批手續。
六、直屬高校處級(中層)黨員領導幹部原則上不得在經濟實體和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確因工作需要兼職的,須經學校黨委審批。
七、經批准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的直屬高校黨員領導幹部,不得在兼職單位領取任何報酬。
八、直屬高校黨員領導幹部在兼職活動中,要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維護學校的利益。
九、直屬高校黨員領導幹部兼職的情況,學校應在一定範圍內公開、公示,接受師生的監督。
十、加強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兼職的領導幹部,應當辭去本職或者兼任的職務。所收取的報酬(包括各種經濟利益)應當收繳。
對校級非中共黨員的領導幹部兼職的管理,參照本通知執行。
各直屬高校要按本通知要求開展自查自糾。請將自查自糾情況、各校建立的規範黨員領導幹部兼職的有關規定,於2011年11月30日前報教育部人事司和駐教育部紀檢組監察局。
中國共產黨教育部黨組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