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法務部、對外經濟貿易部關於印發《關於境外國有資產以個人名義進行產權註冊辦理委託協定書公證的規定》的通知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法務部、對外經濟貿易部關於印發《關於境外國有資產以個人名義進行產權註冊辦理委託協定書公證的規定》的通知在1991.12.04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等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法務部、對外經濟貿易部關於印發《關於境外國有資產以個人名義進行產權註冊辦理委託協定書公證的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等
  • 頒布時間:1991.12.04
  • 實施時間:1991.12.04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局(辦公室、處)、司法廳(局)、經貿委(廳、外貿局),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各外貿、工貿總公司:
為了加強對境外國有資產的管理,保護境外國有資產的安全,將境外國有資產逐步納入法制化管理的軌道,我們制定了《關於境外國有資產以個人名義進行產權註冊辦理委託協定書公證的規定》,現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國內投資單位與境外國有資產產權註冊人簽訂本規定附發的委託協定書,以書面的形式確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由國家公證機關予以公證,確認其法律效力。目的是有效地防止境外國有資產的流失,保護國有資產的安全,促使境外企業健康地發展。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經貿主管部門和各地公證機關,應密切配合,將此項工作切實搞好。
附屬檔案一:關於境外國有資產以個人名義進行產權註冊辦理委託協定書公證的規定
為了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發[1990]38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的通知》(國辦發[1989]54號)精神,加強境外國有資產的管理,保護國有資產的安全,有效地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將境外國有資產納入法制化管理的軌道,現就境外國有資產以個人名義進行產權註冊辦理委託協定書公證的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凡經國務院和國務院授權批准的全民所有制單位在境外設立企業、事業機構(以下稱境外機構),確需將國有資產以個人名義進行產權註冊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中央主管部門批准後,由國內投資單位(以下稱委託人)與境外國有資產產權的註冊人(以下稱受託人)簽定《境外國有資產以個人名義持股委託協定書》或《境外國有資產以個人名義擁有物業產權委託協定書》(以下簡稱委託協定書),並經委託人所在地公證機關公證。否則,一律不得以個人名義在境外進行產權註冊。
二、本規定所稱境外國有資產,是指各級人民政府、企業主管部門、全民所有制企業及其他行政、事業單位向境外投資(包括現金及有價證券;機器、設備;無形資產,如技術專利、商標、商譽等)所形成的資產和資產收益,境外機構接受饋贈及完全用貸款(包括境內、境外貸款)投資創辦的境外機構內部積累等形成的資產。
三、本規定所稱境外國有資產以個人名義進行產權註冊,是指以個人名義持有境外實屬國有的企業股份和以個人名義擁有在境外購置的實屬國有的房地產、汽車、設備等物業及其他形式的產權。
四、本規定所稱境外,包括港、澳地區。
五、以個人名義持有境外國有股份的,應於境外註冊產權之前,在國內辦理委託協定書公證。以個人名義擁有在境外購置的國有物業產權的,應於境外辦妥產權註冊之後一個月內,在國內辦理委託協定書公證。
六、同一境外機構中,不同的受託人由同一委託人委託的,應在委託人所在地的同一公證機關同時辦理委託協定書公證;不同受託人由不同委託人委託的,應分別在委託人所在地的公證機關辦理委託協定書公證。
七、委託協定書要明確委託人和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具體內容在附屬檔案中規定)。
八、本規定下發之前已在,現仍需在境外以個人名義進行產權註冊的,應由委託人與受託人補簽委託協定書,並辦理公證手續。
九、委託協定書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一)委託事項;
(二)雙方權利和義務;
(三)違約責任;
(四)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五)協定簽訂的日期、地點。
十、申請辦理委託協定書公證應向公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委託人:
(一)法人資格證明;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三)由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需提交授權委託書及代理人身份證明;
(四)國務院及國務院授權部門批准設立境外機構的批件;
(五)中央主管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主管部門批准在境外將國有資產以個人名義進行產權註冊的檔案。
(六)公證機關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文書、證件等。
受託人:
(一)身份證明(有效的中國護照影印本);
(二)以個人名義購置物業的買賣契約、物業產權註冊證明;
(三)補簽委託協定書的,還需提交以下檔案:
1、公司註冊證書和企業登記書;
2、以個人名義持有股份的有關證明檔案;
(四)公證機關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文書、證件等。
十一、國家專線部門將境外國有資產以個人名義進行產權註冊的,經有關部門批准,可不辦或緩辦委託協定書公證。
十二、違反本規定,不辦理委託協定書公證,給境外國有資產造成損失的,要追究國內投資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十三、委託協定書經委託人所在地公證機關公證後生效,並需報送委託人的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
十四、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二:境外國有資產以個人名義持股委託協定書(參考格式)
委託人:______
受託人:姓名:____性別:____
出生日期:__年_月_日
工作單位:_______
詳細地址:_______
委託人於__年_月_日經____批准出
____資____元(幣種),委託受託人在
____以受託人以個人名義持有____公司
實屬委託人的_______股份(以下簡稱股
份)。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經協商一致,達成協定如下:
一、委託事項:
委託人委託,受託人接受委託在____以受託人個人名義持有該股份。
二、雙方權利和義務:
(一)受託人的義務:
1、按照委託人的指示,依照當地法律以個人名義持有該股份,並辦理產權登記註冊及明確該股份實屬國家或委託人所有的有關法律手續;
2、受託人以其個人名義持有的股份以及所獲一切收益(包括債權),均歸委託人所有,受託人及其配偶、子女、親屬和其他人均無權享有和繼承;
3、未經委託人許可,受託人不得私自以任何形式將以其個人名義持有的股份轉讓給第三人,也不得轉委託第三人持有;
4、受託期限內,除經委託人批准外,受託人不得再以其個人名義持有其他任何公司的股份;
5、受託人被解除委託或因其他特殊情況不能履行職責時,必須按照委託人的指示或決定將以其個人名義持有的股份及一切權益轉回給委託人或委託人所指定的接替人,並按要求辦理交接手續。
(二)委託人的義務:
1、受託人在委託授權範圍內所發生的債務,委託人應當承擔;
2、受託人在委託授權範圍內簽署的一切合法、有效檔案,委託人應當予以承認。
三、違約責任:
(一)受託人違反本協定書的規定而採取遺囑、聲明、協定或其他方式處理以其個人名義持有的股份以及未經委託人許可擅自轉委託的一切行為均屬無效,並須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二)受託人超越委託授權範圍的行為,委託人有權不予承認,造成的損失由受託人負責賠償。
(三)受託人在被解除委託或因其他特殊情況不能履行職責時,不按委託人的要求將以其個人名義持有的股份轉回委託人或委託人所指定的接替人,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受託人應負賠償責任;
(四)因受託人的過錯給委託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受託人應予賠償。
四、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五、有效期限:
本協定書由雙方簽署後經公證處公證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委託人解除對受託人的委託或受託人因其他特殊情況不能履行職責,受託人按委託人的要求將以其個人名義持有的股份及一切權益轉回給委託人或委託人指定的接替人時為止。
六、本協定書的未盡事宜或在執行中遇到新情況時,雙方可協商作出補充協定,但須經原公證處公證。
本協定書正本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公證處存檔一份;副
本一式__份,分別報送____、____備案。
委託人: (公章) 受託人: (簽章)
地址:______
住址: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章)
簽訂日期:__年__月__日
地點: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市(縣)公證處
附屬檔案三:境外國有資產以個人名義擁有物業產權委託協定書(參考格式)
委託人:____
受託人:姓名____性別:____
出生日期__年__月__日
工作單位:__年__月__日
詳細住址:_________
根據委託人的指示,受託人於__年__月__日用委
托人的資金__元(幣種),以個人名義在____
購置了_____(境外物業名稱及詳細情況),(以
下簡稱物業)。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經協商一致,達成協定如
下:
一、委託事項:
委託人委託,受託人接受委託在____以受託人名義擁有該物業的產權。
二、雙方權利和義務:
(一)受託人的義務:
1、按照委託人的指示,依照當地法律,以個人名義擁有該物業,並辦理有關明確該物業的產權實屬國家或委託人所有的法律手續;
2、受託人以其個人名義擁有的物業及一切收益、孳息,均歸委託人所有,受託人及其配偶、子女、親屬和其他人均無權享有和繼承;
3、未經委託人許可,受託人不得私自以任何形式將以其個人名義擁有的物業轉讓給第三人,也不得擅自委託第三人擁有;
4、受託人被解除委託或因其他特殊情況不能履行職責時,必須按照委託人的指示或決定將以其個人名義擁有的物業及一切權益轉回給委託人或委託人所指定的接替人,並按要求辦理交接手續。
(二)委託人的義務:
1、受託人在委託授權範圍內所發生的債務,委託人應當承擔;
2、受託人在委託授權範圍內簽署的一切合法、有效檔案,委託人應予承認。
三、違約責任:
(一)受託人違反本協定書的規定而採用遺囑、聲明、協定或其他方式處理以其個人名義擁有的物業以及未經委託人許可擅自轉委託的一切行為均屬無效,並須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二)受託人超越委託授權範圍的行為,委託人有權不予承認,造成的損失由受託人負責賠償;
(三)受託人在被解除委託或因其他特殊情況不能履行職責時,不按委託人的要求將以其個人名義擁有的物業轉回委託或委託人所指定的接替人,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受託人應予賠償。
四、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五、有效期限:
本協定書由雙方簽署後經公證處公證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委託人解除對受託人的委託或受託人因其他特殊情況不能履行職責,受託人按委託人的要求將以其個人名義擁有的物業及一切權益轉回給委託人或委託人指定的接替人時為止。
六、本協定書的未盡事宜或在執行中遇到新的情況時,雙方可協商作出補充協定,但須經原公證處公證。
本協定書正本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公證處存檔一份;副
本一式__份,分別報送____、____備案。
委託人: (公章) 受託人: (簽章)
地址:________
住址: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簽章)
簽訂日期:__年_月_日
地點: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市(縣)公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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