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圖書質量管理規定》的通知

關於印發《圖書質量管理規定》的通知在1997.03.03由新聞出版署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圖書質量管理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新聞出版署
  • 頒布時間:1997.03.03
  • 實施時間:1997.03.0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圖書質量管理機制,使圖書出版工作更好地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為全黨全國的工作大局服務,努力實現圖書出版從擴大規模數量為主向提高質量效益為主的轉變,促進圖書出版事業的繁榮和發展,依據我國《出版管理條例》和有關圖書質量的政策、法規、標準,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經國家正式批准的圖書出版單位及其出版的圖書。
第二章 圖書質量的分級和標準
第三條 圖書質量管理的範圍,包括選題、內容、編輯加工、校對、裝幀設計、印刷裝訂等方面。為了便於管理,本規定將有連帶關係的選題和內容,合併為內容項;將編輯加工和校對,合併為編校項。
第四條 圖書內容質量、裝幀設計質量分為兩級,即:合格、不合格;編校質量、印刷裝訂質量分為四級,即:優質、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五條 圖書內容的質量分級標準
1、在思想、文化、科學、藝術等方面,有一定的學術價值、文化積累價值或使用價值的,為合格。
2、在思想、文化、科學、藝術等方面,沒有價值,有嚴重問題,或違反國家有關政策禁止出版的,為不合格。
第六條 圖書編校的質量分級標準
1、差錯率低於0.25/10000的,為優質。
2、差錯率超過0.25/10000,未超過0.5/10000的,為良好。
3、差錯率超過0.5/10000,未超過1/10000的,為合格。
4、差錯率超過1/10000的,為不合格。
圖書編校質量差錯率的計算方法,見本規定附屬檔案。
第七條 圖書裝幀設計的質量分級標準
1、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護封、封套、書脊)、扉頁、插圖等,能夠恰當反映圖書的內容,格調健康;全書版式設計統一,字型、字號合理的,為合格。
2、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護封、封套、書脊)、扉頁、插圖等,不能反映圖書的內容,或格調不健康,或全書版式設計不統一,字型、字號使用混亂的,為不合格。
第八條 圖書印刷裝訂的質量分級標準
根據新聞出版署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版行業標準《書刊印刷標準CY/1~3-91,CY/T4~6-91,CY/T7.1~7.9-91,CY/T12~17-95》的規定:
1、圖書印刷裝訂的質量全面達到優質品標準的,為優質。
2、圖書印刷裝訂的質量某一項或某兩項存在細小疵點,其他各項均達到優質品標準的,為良好。
3、圖書印刷裝訂的質量全面達到合格品標準的,為合格。
4、圖書印刷裝訂的質量有嚴重缺陷,達不到合格品標準的,為不合格。
第九條 成品圖書的質量標準分為四級,即:優質品、良好品、合格品、不合格品。
第十條 成品圖書的質量標準
1、圖書內容、裝幀設計的質量達到合格標準,且編校、印刷裝訂的質量達到優質標準的,為優質品。
2、圖書內容、裝幀設計的質量達到合格標準,編校、印刷裝訂的質量達到良好標準(含其中一個項目達到優質標準)的,為良好品。
3、圖書內容、裝幀設計的質量達到合格標準,編校、印刷裝訂的質量均達到合格標準(含其中一個項目達到良好或優質標準)的,為合格品。
4、圖書內容、編校、裝幀設計、印刷裝訂四項中有一項不合格的,為不合格品。
第三章 圖書質量的管理
第十一條 出版社須設立由社領導主持的圖書質量管理機構,指導和督促各部門、各環節、各崗位的職工實施質量保證措施,對成品圖書作出質量等級評定,對不合格圖書作出處理。
第十二條 出版社須制定圖書質量管理制度,建立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使保證圖書質量的工作落實到出書的全過程和全體職工,在制定圖書質量管理制度時須體現保證圖書質量的基本制度——選題的專項、專題報批制度;三級審稿制度;發稿達到“齊、清、定”要求;三校一讀校對責任制度;生產督印製度;樣書檢查和成品檢查制度。
第十三條 出版社於每年1月31日前上報上一年度的圖書質量檢查結果和有關情況。上報的程式是:在京的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所屬出版社經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後,報新聞出版署;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出版社由各省級新聞出版管理部門審批同意後,報新聞出版署;設在地方的中央各部門的出版社(軍隊出版社除外)經主管部門審批同意,並徵得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管理部門審批同意後,統一由省級新聞出版管理部門報新聞出版署;軍隊系統出版社由解放軍總政宣傳部審批後,報新聞出版署。
第十四條 地方省級新聞出版局和出版社的主管單位須設立專門機構或有專人負責指導所屬或所轄出版社的圖書質量管理工作:審核選題計畫;審核批准重要稿件的出版;組織圖書質量檢查小組(或聘請圖書質量審讀員)對圖書進行抽查;對不合格圖書提出處理意見;對所屬或所轄出版社出版的圖書在內容等方面發生的嚴重錯誤和其他重大問題,承擔領導責任。
第十五條 新聞出版署根據全國圖書質量的實際情況及讀者的反映,每年選取部分出版社的圖書,組織審讀員進行質量抽查。
第十六條 地方省級新聞出版局或新聞出版署對圖書質量進行檢查後,須將檢查結果和審讀記錄以書面形式通知出版社。出版社如有不同意見,可在接到通知後的30日內提出申辯意見上報,請求複議。如有異議,報新聞出版署裁定。
第十七條 地方省級新聞出版局或新聞出版署對所檢查圖書質量的最終結果及處理決定,發出通報。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十八條 對一貫注重圖書質量工作的出版單位和個人,以及採取有力措施,在短期內提高了圖書質量的出版單位和個人,新聞出版署、地方新聞出版局可以結合圖書質量檢查工作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十九條 對於年新版圖書品種有10%以上圖書質量不合格的出版社,新聞出版署、地方省級新聞出版局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或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處罰包括: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對中央級出版社的處罰決定,由新聞出版署作出;對地方出版社的處罰決定,由地方省級新聞出版局或新聞出版署作出,罰款上繳當地財政。
第二十條 經檢查為質量不合格的圖書,須採取技術處理或改正重印,方可繼續在市場上銷售。如發現已定為不合格的圖書在該圖書定為不合格品的通報或處罰決定發布三個月後仍在市場上銷售,由地方省級新聞出版局或新聞出版署對出版社進行經濟處罰,除沒收該書所得外,還要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上繳當地財政。
第二十一條 連續兩年造成圖書不合格的責任者,其年終考核應定為不稱職;不稱職的人員,不能按正常晉升年限晉升其專業技術職務和工資;連續三年經檢查為不合格品圖書的責任者,不能繼續從事該崗位的工作。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新聞出版署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生效。1992年發布的《圖書質量管理規定(試行)》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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