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國家公務員任職迴避和公務迴避暫行辦法》的通知在1996.05.27由人事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國家公務員任職迴避和公務迴避暫行辦法》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6年05月27日
- 實施時間:1996年05月27日
- 頒布單位:人事部
關於印發《國家公務員任職迴避和公務迴避暫行辦法》的通知在1996.05.27由人事部頒布。
關於印發《國家公務員任職迴避和公務迴避暫行辦法》的通知在1996.05.27由人事部頒布。中文名 關於印發《國家公務員任職迴避和公務迴避暫行辦法》的通知 頒布單位 人事部 頒布時間 1996.05.27 實施時間 1996.05.27 ...
關於印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迴避暫行規定》的通知在1991.01.13由人事部頒布。中文名 關於印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迴避暫行規定》的通知 頒布單位 人事部 頒布時間 1991.01.13 實施時間 1991.01.13 ...
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實施辦法。第十九條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第二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5月27日人事部發布的《國家公務員任職迴避和公務迴避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在公務員管理法律規範中,地域迴避是指擔任一定職務的公務員,為了公正履行職務,不得在親屬比較集中的原籍地、出生地、成長地任職。《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公務員擔任鄉級機關、縣級機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領導職務的,應當實...
中共中央組織部、中共中央企業工作委員會關於印發《國有重要骨幹企業領導人員任職和公務迴避暫行規定》的通知,為加強對國有重要骨幹企業的管理,保證國有重要骨幹企業領導人員公正履行職責,促進國有重要骨幹企業黨風廉政建設,制定本規定。
黨政領導幹部任職迴避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黨政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保證領導幹部公正履行職責,促進黨風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為了實現國家公務員職務任免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國家現行有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任免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任免國家公務員的職務,必須貫徹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方針,堅持德才兼備、任人...
(一)公務員登記。公務員登記是實施公務員法的基礎性工作。要在規定範圍內,嚴格按照《公務員登記實施辦法》規定的對象、條件、程式和管理許可權,自上而下、積極穩妥地進行。公務員登記必須符合公務員法規定的基本條件,必須在國家行政編制限額內進...
為全面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保障人事制度改革順利進行,根據有關規定,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制定了《國家公務員被辭退後有關問題的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並將執行中有關情況和問題及時告訴我們...
人事部關於印發《新錄用國家公務員任職定級暫行規定》的通知在1997.03.28由人事部頒布。為了合理確定新錄用公務員職務和級別,規範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工作,根據公務員法和相關法規,於2008年7月16日制定《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 [1] ...
《重慶市國家公務員任職迴避與公務迴避實施辦法》在1999.12.01由重慶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家行政機關廉政建設,保證國家公務員公正廉潔、依法行政,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結合重慶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
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1993〕78號)精神,為在我省全面實施國有公務員制度,現將《江蘇省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建立和推行國家公務員制...
過渡為國家公務員的人員,必須符合國家公務員的基本條件和所任職位的任職條件,確保國家公務員的素質和合理的結構。具體過渡辦法,由各地區、各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二)關於國家公務員級別的確定。國家公務員的級別,按照所任職務及所在...
第八章 迴避、監督與違紀處罰 第三十二條 各級政府人事部門從事考試錄用工作的人員凡與報考者有《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六十一條所列親屬關係的,要實行公務迴避。第三十三條 各級政府人事部門在錄用工作中要接受監督,認真受理民眾檢舉、...
附屬檔案一:國務院所屬部門、單位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的範圍 附屬檔案二: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定辦法 附屬檔案一:國務院所屬部門、單位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的範圍 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方案》,本著從嚴掌握的原則和與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