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考核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考核辦法》的通知在1999.05.05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考核辦法》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9年05月05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5月05日
  • 頒布單位: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中央國家機關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考核辦法》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五日
中央國家機關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會計基礎工作,提高會計工作水平,逐步實現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根據財政部《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和《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管理辦法》,結合中央國家機關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以下簡稱各部門)。
第三條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是中央國家機關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的主管部門,負責各部門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的考核、確認、發證、複查等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四條 各部門要根據本辦法的要求,制定本部門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考核實施計畫,力爭在三年內使所屬各單位達到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標準,取得規範化合格證書。
第五條 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考核的主要內容是:會計機構的設定、會計人員的配備、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會計檔案管理、內部財務制度的建立與實施、內部會計監督管理制度、會計電算化管理等。
第六條 各部門會計基礎工作達到下列要求,可以申請取得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資格:
(一)按照《會計法》和《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的規定設定會計機構,配備會計人員,認真進行會計核算。
(二)原始憑證的格式、內容、填制方法、審核程式等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
(三)記帳憑證的內容、填制方法、所附原始憑證以及更正錯誤憑證方法等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經有關責任人員審核簽章,字跡工整,摘要清楚,裝訂整齊。
(四)總帳、明細帳、日記帳和其他輔助性帳簿的設定、啟用、登記、結帳、更正錯誤方法等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記帳及時,關係對應,數字準確;現金和銀行日記帳按日逐筆順序登記,結出餘額,銀行存款帳與銀行對帳單及時核對、經調整無誤,做到帳證、帳帳、帳表、帳實相符。
(五)報送的財務報告和財務報表,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說明清楚、報送及時,並經單位領導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審閱簽章。
(六)會計檔案定期整理歸檔,妥善保管,調閱和銷毀符合規定手續。
(七)建立健全適應管理需要的內部控制制度和其他內部會計管理制度,保證會計工作有序進行。
(八)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建立會計電算化崗位責任制及各項管理制度,會計電算化工作符合規範的要求。
(九)會計人員持有會計證。會計工作交接手續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七條 各部門根據《中央國家機關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考核標準》的要求,組織本機關和所屬單位進行對照檢查和自行整改,達到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後,向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申請考核。提出申請時,要填報《中央國家機關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單位申請表》,申請表所列內容要逐項填寫,不得漏項。
第八條 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考核採用百分制,依據《中央國家機關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考核標準》逐條逐項地進行評分。會計電算化單位考核總分達到90分以上(含90分),非會計電算化單位達到80分以上(含80分),為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單位。
第九條 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考核應當符合以下程式和要求:
(一)成立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考核小組,具體組織實施考核工作。考核小組成員應由堅持原則、作風正派、責任心強、業務素質和政策水平較高的人員組成,其中至少有1名會計師或相當於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參加;經過學習培訓,全面掌握考核方法,並明確分工,實行質量責任制。
(二)制定考核計畫,明確考核重點,全面了解被考核單位會計基礎工作情況,並深入實地進行考核。
(三)考核工作結束後,考核小組應當提出書面考核意見,其主要內容包括:被考核單位會計基礎工作的基本情況;考核計分的詳細資訊;考核中發現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意見;考核結論;考核小組負責人簽章等。
(四)考核小組的考核意見應當通知被考核單位。
(五)被考核單位對在考核中發現的問題,應在限期內進行整改,並經考核小組覆核。
第十條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每年分批組織對申請取得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資格的單位進行考核確認。對實行二級核算或者三級核算的單位進行確認時,對其二級核算單位的抽查考核面應達到50%,對三級核算單位的抽查考核面應達到20%。經考核或覆核符合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條件的單位,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統一頒發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證書。
第十一條 申請考核單位會計基礎工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確認為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單位:
(一)按照規定應當建帳而沒有建帳,或者雖建帳但長期不記帳、不對帳,造成帳目嚴重混亂的;
(二)會計憑證不真實、不合法、不準確、不完整,情節嚴重的;
(三)帳外設帳和私設"小金庫"的;
(四)財務報告嚴重虛假,與有關會計帳簿記錄不對應,帳證、帳帳、帳表、帳實不符,會計信息嚴重失真,給國家和公眾利益造成損失的;
(五)未按《會計法》的規定設定會計機構或配備會計人員,會計人員未持會計證、會計電算化合格證(已實行會計電算化單位)上崗的;
(六)申請考核前兩年內,經有關部門檢查確認有重大違反財經紀律問題的。
第十二條 已經取得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證書的單位,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每三年進行一次複查。
第十三條 對取得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證書且成績顯著的單位,給予精神和物質的獎勵,表彰獎勵成績突出的有關人員。
第十四條 凡是列入當年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範圍而沒有取得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證書的單位,當年不得參與先進會計工作集體和先進會計工作者評選,不予頒發其會計人員榮譽證書,不得參加高級會計師專業任職資格評審。
第十五條 對在複查中發現會計基礎工作明顯削弱、達不到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要求的單位,限其三至六個月內進行整改。在規定期限內未取得明顯成效的,收回其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證書;對負有直接責任的會計人員,按照財政部《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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