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養殖刀鱭管理的通知

《關於加強養殖刀鱭管理的通知》是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長江流域禁捕有關工作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0〕21號)要求和國務院禁捕退捕工作推進電視電話會議精神,規範養殖刀鱭生產管理,配合加強市場銷售監管,使之成為長江“十年禁漁”起好步、管得住的標誌性工作,就加強養殖刀鱭管理有關事項印發的通知。由農業農村部辦公廳於2021年4月26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養殖刀鱭管理的通知
  • 印發機關: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 印發日期:2021年4月26日
  • 發文字號:農辦漁〔2021〕7號
通知全文,內容解讀,

通知全文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加強養殖刀鱭管理的通知
農辦漁〔202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村(農牧)、漁業廳(局、委),計畫單列市漁業主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農村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長江流域禁捕有關工作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0〕21號)要求和國務院禁捕退捕工作推進電視電話會議精神,規範養殖刀鱭生產管理,配合加強市場銷售監管,使之成為長江“十年禁漁”起好步、管得住的標誌性工作,現就加強養殖刀鱭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刀鱭養殖單位核查
  2021年5月起,我部組織各省對從事刀鱭養殖生產的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或個人(以下簡稱“養殖單位”)進行核查,對刀鱭養殖單位生產條件實行查驗,評估確認生產能力。核查工作包括對養殖單位的相關材料及證明進行查驗,對養殖單位相關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以及養殖管理狀況、實際生產能力等進行實地核實和評估。
  二、嚴格刀鱭養殖單位監管
  各級農業農村(漁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刀鱭養殖單位的監督管理,督促刀鱭養殖單位依法開展刀鱭養殖生產,做好苗種來源、投入品、出塘情況、檢驗檢疫等生產記錄和種類規格、產品包裝、出塘日期等銷售記錄,配合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做好進貨查驗和索證索票工作,加強非法漁獲物市場銷售監管。
  三、加強刀鱭養殖產品標識
  開展刀鱭養殖產品標識工作,指導養殖單位按照核查評估確定的生產能力製作可追溯二維碼標識。標識可查詢產品名稱、養殖單位名稱、苗種來源、出塘日期等信息。
  我部成立刀鱭養殖單位核查與產品標識工作專家委員會,實施相關審核,委託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承擔核查和標識管理具體工作,建立刀鱭養殖產品可追溯管理平台,開展養殖單位和產品登記管理,實現相關信息查詢和共享服務。
  聯繫方式:
  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
  聯繫電話:詳見參考連結
  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
  聯繫電話:詳見參考連結
  電子信箱:詳見參考連結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2021年4月26日

內容解讀

2021年4月,農業農村部印發《關於加強養殖刀鱭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各地規範養殖刀鱭生產管理,配合加強市場銷售監管,使之成為長江“十年禁漁”起好步、管得住的標誌性工作。
《通知》指出,2021年5月起,農業農村部將組織各省開展刀鱭養殖單位核查,成立刀鱭養殖單位核查與產品標識工作專家委員會,對刀鱭養殖單位生產條件實行查驗,評估確認生產能力。
《通知》要求,各地要開展刀鱭養殖產品標識工作,指導養殖單位按照核查評估確定的生產能力製作可追溯二維碼標識。標識可查詢產品名稱、養殖單位名稱、苗種來源、出塘日期等信息。要建立刀鱭養殖產品可追溯管理平台,開展養殖單位和產品登記管理,實現相關信息查詢和共享服務。
《通知》強調,各級農業農村(漁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刀鱭養殖單位的監督管理,督促刀鱭養殖單位依法開展刀鱭養殖生產,做好各項生產、用藥和銷售記錄,配合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做好進貨查驗和索證索票工作,加強非法漁獲物市場銷售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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