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的通知

《關於加強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的通知》在1998.06.05由中國證監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的通知
  • 頒布單位:中國證監會
  • 頒布時間:1998.06.05
  • 實施時間:1998.06.05
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
為保證證券市場安全,有效防範風險,進一步規範證券交易所會員(以下簡稱會員)的組織和行為,加強交易所對會員的監管,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規範會員的證券代理買賣業務
(一)會員不得在非營業場所從事代理業務,不得為非會員從事代理業務提供便利。交易所應加強檢查,杜絕各種違規代理買賣證券的活動。
(二)從事代理業務的會員應將交易所發布的即時行情和公告信息等市場信息及時在營業場所公布。
未經交易所批准,會員不得將上述信息提供給機構和個人從事經營活動;不得在非營業場所將上述信息提供給其客戶以外的其他機構和個人。
(三)會員應在其營業場所設專業人員為客戶提供必要的諮詢服務。
(四)從事證券代理業務的會員應與客戶簽訂證券買賣代理協定。協定至少包括以下事項:
1.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交易所業務規則的承諾;
2.客戶表明會員已向其說明證券買賣的風險;
3.會員代理業務範圍和許可權;
4.客戶開戶所需證件及其有效性的確認方式和程式;
5.委託、交割的方式、內容和要求;
6.客戶保證金及證券管理有關事項;
7.交易手續費、印花稅及其他收費說明;
8.會員對客戶委託事項的保密責任;
9.客戶應履行的交收責任;
10.違約責任及免責條款;
11.爭議解決辦法。
(五)會員如向客戶提供電話等自助委託方式,會員的委託系統應對自助委託過程有詳細的記錄,並在代理協定中充分說明自助委託的風險,明確會員與客戶各自的責任。
(六)會員在為客戶開設資金帳戶時,必須留存客戶身份證、證券帳戶卡複印件及其他有關資料。會員接受客戶委託和辦理客戶提取保證金手續時,必須查驗核對客戶證券帳戶卡、資金帳戶和身份證。
(七)會員與客戶清算交割時,應當採用交易所統一規定格式的交割憑證。會員應按客戶要求向客戶提供證券與資金明細對帳單,並在營業時間內隨時受理客戶查詢。
(八)會員受到處罰,如影響其證券代理買賣業務的正常進行,交易所應將其代理業務轉給其他會員。
(九)禁止會員在代理業務中從事下列行為:
1.挪用客戶保證金、侵占客戶保證金利息;
2.為客戶融資融券,從事信用交易;
3.以任何方式提高或降低或者變相提高或降低交易所公布的證券交易收費標準;
4.接受代為客戶決定證券買賣品種、數量、時間、或買賣方向的全權委託;
5.侵占、挪用、拖欠客戶股息、國債兌付金等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6.以不正當手段惡性競爭。
二、進一步規範會員的證券自營業務
(一)會員開辦自營業務,應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檔案並經交易所批准:
1.申請書;
2.中國證監會的批准檔案;
3.最近6個月的營業報告和資產負債表;
4.自營業務負責人及操作人員簡歷;
5.自營業務管理制度。
6.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檔案。
(二)會員必須以其法人名義在交易所證券結算公司開設自營業務證券帳戶,並通過該證券帳戶進行所有的自營買賣。
(三)會員應開設獨立的自營業務資金帳戶,與客戶的保證金帳戶分開管理,單獨核算。
(四)會員應設專門管理人員及專用交易終端從事自營業務,不得影響代理業務。
三、要求會員強化內部風險管理
(一)會員應建立內部風險控制制度,設立專門部門,負責內部稽核、營業部管理、資金清算及交易系統管理等工作。
會員稽核部門負責檢查會員各部門及會員所屬營業部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交易所業務規則的情況。
會員機構管理部門負責對會員所屬證券營業部實行統一歸口管理。
會員資金清算部門負責統一管理會員對交易所及會員所屬證券營業部的資金清算。
(二)會員交易系統管理部門應對會員及所屬營業部的電腦系統、網路及通信系統、數據安全等實施有效管理,並達到下列要求:
1.電腦、通信系統必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發布的《證券經營機構營業部信息系統技術管理規範(試行)》,按照交易所有關交易及結算數據接口規範要求設定,保障與交易所撮合系統和結算系統準確、高效的數據傳送;
2.會員應根據上述規範制定和完善內部電腦交易系統的管理制度;
3.櫃檯電腦系統必須對每一筆委託申報實施證券和資金的前端明細核查,防止賣空、買空發生;
4.電腦及通信系統應建立備份,關鍵設備應具容錯性,並制定定期故障檢測及病毒檢測的操作規程;
5.制定安全保密措施,對客戶資料、交易記錄及電腦系統中的數據嚴格管理,防止資料或數據丟失、泄密或被篡改;
6.交易所提出的其他要求。
(三)嚴禁會員對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透支,對不能正常履行清算責任的,交易所應採取限制交易、提高保證金金額等措施,防範清算風險。
(四)會員應妥善保存證券交易中產生的委託資料、交易記錄和清算檔案,其保存期應不少於15年。
(五)會員應對投資者進行風險教育,組織編寫風險教育宣傳材料,備置於營業場所供投資者查閱。
四、強化報告和檢查制度
(一)會員應於每月過後5日內就客戶投訴及處理情況上報交易所。
(二)交易所應每月現場抽查5家以上會員執行交易所有關規定的情況。現場抽查事前不通知會員。現場抽查情況於次年1月底前匯總上報中國證監會。
(三)會員應於每季度過後15日內向交易所報送上一季度的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從事自營業務的會員,應於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過後20日內向交易所報告截至該日的證券自營情況。
(四)對財務狀況惡化和經營風險較大的會員,交易所應進行重點監控並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可能產生的市場風險。
(五)交易所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後3個月內對會員實施年度檢查。會員應向交易所提交如下年度檢查材料:
1.年度工作報告,包括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執行情況、業務總結、內部管理、風險控制及機構變更等情況;
2.經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簽字的上一年度審計報告;
3.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交易所在年度檢查結束後兩個月內,將年度檢查結果上報中國證監會。
(六)會員遇有下列情況,應在兩日內向交易所報告:
1.受到國家有關管理部門處罰;
2.業務發生重大變化或發生嚴重虧損;
3.涉及重大訴訟或仲裁事項;
4.交易所認為應該報告的其他事項。
(七)會員遇有下列情況,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交易所報告:
1.章程變更;
2.註冊資本變更;
3.住所及營業地址、法定代表人、證券業務負責人變更;
4.股東發生重大變化;
5.交易所認為應該報告的其他事項。
(八)交易所有權要求會員提供會員及其客戶的有關業務報表、帳冊、交易記錄及其他檔案、資料,會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或提供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檔案、資料。
五、會員違反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的,交易所可責令其改正,並視情節輕重單處或並處:
1.會員範圍內通報批評;
2.在證監會指定報刊公開批評;
3.警告;
4.限制交易;
5.暫停自營業務或代理業務;
6.取消會籍。
會員對以上4、5、6項處罰有異議的,可自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天內向交易所理事會申請複議;複議期間該處罰繼續執行。
六、交易所應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擬定實施辦法,報中國證監會同意後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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