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註冊會計師行業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

《關於加強註冊會計師行業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是財政部發布的檔案,成文日期是2018年03月15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註冊會計師行業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
  • 發文字號:財會〔2018〕8號
  • 發布單位:財政部
  • 成文日期:2018年03月15日
檔案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深圳市財政委員會,各會計師事務所: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報告關於提高經濟發展質量、完善市場監管體制的要求,切實激發會計服務市場活力,規範會計服務市場秩序,根據《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9號)等規章制度,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切實做好會計師事務所(分所)執業許可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嚴格依據《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開展執業許可及備案工作,規範許可程式,切實做到公開透明,便利高效。會計師事務所變更首席合伙人(主任會計師)、合伙人(股東)的,應當符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結合本地情況定期對會計師事務所(分所)持續符合執業許可條件組織開展專項核查,督促會計師事務所持續符合執業許可條件,增強誠信意識,提高執業水平。
二、清理“有照無證”會計師事務所
工商登記註冊為會計師事務所的企業主體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60日內,向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申請執業許可。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定期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對本轄區內“有照無證”會計師事務所情況進行核實。對未在規定時間內申請執業許可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處理。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主動與本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研究建立工作配合和信息交流機制,切實防範未經許可進入會計服務市場的情形。
三、督促會計師事務所做好業務報備
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嚴格按照《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做好業務報備工作。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督導會計師事務所按時按要求做好業務報備,並結合會計師事務所業務報備材料,對發生業務報告數量明顯超出服務能力、審計收費明顯低於成本等情形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專項核查,切實規範本地會計服務市場秩序。註冊會計師上年人均出具審計業務報告數量超過100份的會計師事務所(簽署同一企業集團內多份子公司審計報告除外),應當列入重點核查範圍。
四、強化事中事後監管
各省級財政部門要深入落實“放管服”改革精神,切實轉變管理理念,因地制宜研究制定加強本地區會計師事務所監管的具體措施,強化事中事後監管,最佳化行業服務。工作開展過程中應當重視發揮註冊會計師協會的作用,結合工作實際,建立信息交流機制。
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充分利用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系統,對會計師事務所持續符合執業許可條件、重點執業行為等進行分析預警,實施動態跟蹤,對日常監管過程中發現的線索及時進行現場調查。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嚴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等進行處理處罰,規範市場秩序並做好行業警示教育。省級財政部門在日常管理中發現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存在重大問題擬作出處理處罰的,應當事先將相關情況報告財政部。
五、加強溝通聯繫,做好跨區域協調配合
各省級財政部門在開展執業許可、專項核查等各項工作中應當加強溝通聯繫,做好協調配合。按照“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會計師事務所總所和分所核查工作原則上分別由總所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和分所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負責。
省級財政部門撤銷分所執業許可的,應當將相關情況抄送總所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根據《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會計師事務所對分所的業務活動、執業質量承擔法律責任。經核查發現分所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對會計師事務所作出處理處罰決定。分所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在作出處罰決定前應當同總所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做好溝通說明,並徵詢其意見。總所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擬對同一家會計師事務所作出處罰決定的,由總所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作出,避免重複處罰。
六、督導會計師事務所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
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客戶委託在為客戶辦理買賣不動產,代管資金、證券或其他資產,代管銀行賬戶、證券賬戶,為成立、運營企業籌措資金,以及代客戶買賣經營性實體業務(以下簡稱特定業務)時應當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規定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會計師事務所從事上述特定業務時應當履行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包括:(1)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和管理措施;(2)遵循“了解你的客戶”原則,識別並確認客戶身份,記錄客戶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明,對身份不明或者拒絕身份查驗的,不得提供服務;(3)按照風險為本原則,對高風險客戶或者交易執行更為嚴格的客戶審查程式,包括了解交易目的、交易性質及資金來源和去向,至少每年核查一次客戶信息等;(4)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業務記錄,且保存期限不得少於5年;(5)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發現的可疑交易。
會計師事務所從事特定業務的,應當在每年5月30日前向財政部門進行年度報備時同時說明承接的具體特定業務和上年報告可疑交易的總體情況。相關說明應當同時抄送所在地人民銀行省級支行。
財政部會同人民銀行加強對從事特定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的監管和指導,督促會計師事務所提升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水平。鼓勵會計師事務所為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金融機構、支付機構、洗錢高風險企業等提供內部控制設計、反洗錢系統專項評估、風險管理諮詢等服務。各單位在開展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時,應當充分利用會計師事務所的專業和人才優勢,發揮其在反洗錢監測預警、合規審查和依法處置中的積極作用。
開展特定業務的代理記賬機構參照上述要求執行。
財政部
2018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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