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網路市場監管行政指導工作的意見

《關於加強網路市場監管行政指導工作的意見》是河北省工商局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5年10月2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網路市場監管行政指導工作的意見
  • 發布機構:河北省工商局
  • 發布日期:2015年10月20日
  • 發文字號:冀工商辦字〔2015〕231號
檔案原文
關於加強網路市場監管行政指導工作的意見
各設區市、省直管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為推進和規範網路市場監管行政指導工作,根據國家工商總局《工商行政機關行政指導工作規則》、省工商局《關於在全省工商系統全面推行行政指導工作的意見》,結合全省網路市場監管工作實際,提出如下工作意見:
一、省、市、縣(區)局市場規範管理部門(網路市場管理機構)負責實施網路交易監管行政指導。
二、網路市場監管行政指導實施對象為網路商品經營者和有關服務經營者。重點對象是第三方網路商品交易平台。
三、網路市場監管行政指導事項:
(一)網路交易監管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諮詢服務;
(二)行政相對人辦理工商登記政策及程式諮詢;
(三)行政相對人申請營業執照電子連結標識法規政策及程式諮詢;
(四)網路交易平台協定、交易規則、平台內管理制度、檢查監控制度、消費糾紛和解和消費維權自律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完善;
(五)第三方交易平台消費者權益保證金設立及信用評價體系、信用披露制度建立和完善;
(六)網路商品經營者和有關服務經營者在貫徹執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網路經營管理辦法》、《網路商品和服務集中促銷活動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中應盡的義務和責任;
(七)審查網路商品經營者和有關服務經營者使用的格式條款是否存在違法行為,並加以指導規範;
(八)行政相對人存在違法傾向,需要及時提醒或制止的;
(九)應按規定報送的經營統計資料;
(十)其他需要行政指導的情形。
四、實施行政指導應當嚴格遵循合法、自願、公平、公開、合理、效率原則。行政指導必須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法定職權範圍內進行,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與國家政策相牴觸,不得以行政指導替代依法應當做出的行政行為。
五、實施行政指導應當按照總局和省局規定的程式進行,根據不同的行政指導對象和行政指導事項,分別採取適當的行政指導方式,遵循相應的規定。
六、實施行政指導應當及時研究分析轄區網路市場存在的問題,確定階段性行政指導主題。大型網購節前後,一般應進行重點行政指導。
七、實施行政指導應當設立登記薄,記錄、整理、匯總實施行政指導的相關情況。屬於簡易程式的,應採取簡易記錄或定期統計方式記載行政指導的基本情況。屬於一般程式和特別程式的,應對行政指導文書、相關批准檔案及記錄文書、證據材料等進行收集、整理、立卷歸檔。
八、實施行政指導,應統一使用省工商局《關於在全省工商系統全面推行行政指導工作的意見》規定的規範文書格式。
九、實施行政指導前,可廣泛徵集網購消費者和社會各界對網路交易的意見和建議,行政指導中需要消費者代表、媒體參加的可邀請參加,擴大社會影響。
(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辦公室
201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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