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營業稅徵收管理的實施意見

關於加強營業稅徵收管理的實施意見是為加強營業稅管理,確保營業稅的增長目標,完成全年的稅收任務,現提出的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營業稅徵收管理的實施意見
  • 地區:不詳
  • 類型:實施意見
  • 國家:中國
簡介,主要內容,

簡介

關於加強營業稅徵收管理的實施意見
近年來,我市營業稅稅收收入以房地產業、建築業、金融業為支撐取得了快速增長,營業稅總量位居全省第四位。但我們也要清醒地看到,全系統營業稅的徵收水平和我市經濟發展水平不夠匹配;營業稅的增幅在全省處於較低水平,前七個月增幅僅為3.7%,低於全省平均水平12.2個百分點;個體工商業戶的稅收管理受國家政策的影響很不到位,達到營業稅起征點的業戶占核定有效營業稅戶的7.3%,在全省處於較低水平;對新興行業、新經營模式的稅收管理研究不夠,這些問題都嚴重製約了我市營業稅收入的增長。

主要內容

為加強營業稅管理,確保營業稅的增長目標,完成全年的稅收任務,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加強營業稅個體工商業戶管理
(一)強化新辦營業稅個體工商業戶起征點管理。從9月1日起,對新辦的營業稅工商業戶,均按達到起征點業戶進行認定管理,並進行定額要素採集和定額核定,經管理局局長辦公會集體研究確定,向個體業戶下達定額核定通知書,並向社會公示,同時報市局征管和科技發展科、督察隊備案審核。對核定的定額實行3個月的稅額考察期。對在定額考察期間,個體業戶認為達不到起征點的,由個體業戶填報《個體工商戶未達起征點申請審批表》(附屬檔案1),稅務機關受理後,由主管稅務機關對其進行為期半個月的經營跟蹤調查,填報《個體工商戶定額核定點調錶》(附屬檔案2),並提出調查意見,報管理局局長辦公會研究。對通過點調維持或調高定額的業戶按規定程式進行。對確定為未達起征點的業戶上報市局征管和科技發展科、督察隊審核備案,經市局審核後向管理局提出審核意見。對經市局審核應達到起征點而確定為未達起征點的相關責任人要給予責任追究。
(二)對現有未達起征點業戶進行重新認定。各單位要根據市局統一部署,對已認定為未達起征點戶進行重新認定。重新認定的時間從8月26日開始,到年底全部結束。各單位要按照市局規定的《個體工商戶定額重新核定工作時間表》有序進行(附屬檔案3)。
(三)對已達起征點業戶進行定額調整。截止8月20日,全市實行定期定額戶管理的共1104戶,其中,月營業額25000元以下的為598戶,定額嚴重偏低。定額重新調整採取由個體工商業戶自行申報,填報《個體工商戶月營業額自行申報(調整)審核表》(附屬檔案4),然後由稅務機關按照規定的程式進行核定和上報備案,此項工作完成時間見附屬檔案3。市局對重新調整後的定額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對重新調整後定額仍明顯偏低的,對責任者要進行責任追究。
(四)紮實做好發票管家的推行套用。按照市局年初提出的“逐步取消定額發票,實行微機發票全覆蓋”的要求,進一步加大對發票管家的推廣套用力度。對新辦的營業稅個體工商業戶要全部安裝發票管家,對經市局審核未達起征點的業戶安裝發票管家的費用由稅務機關承擔。年底前,全系統發票管家全部安裝完畢,從明年起不再使用定額發票。
二、加強房地產業和建築業營業稅管理
(一)嚴格房地產預收款發票使用。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車庫等取得的具有預收款性質的定金、誠意金、看房費等收入款項,必須向購房人開具商品房銷售預收款發票。對開發商未按規定開具預收款發票的,主管稅務機關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對未申報繳納的稅款依法進行追繳,加收滯納金,處以1~3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向公安機關移交。對已開具商品房銷售結算發票的,房地產企業應及時、據實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稅。
(二)做好建築施工企業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認定。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建築業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認原則為:對於按契約約定方式收款的建築業納稅人,為建築工程書面契約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契約或書面契約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要加強建築施工契約管理,準確掌握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未按上述規定進行納稅申報要進行催報催繳,嚴格按照《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追繳稅款、滯納金,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向公安機關移交。
(三)加強“甲供材”環節的檢查。除裝飾、裝修工程外,由建設方提供的工程所用原材料、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等一律併入施工方營業額徵收營業稅。
(四)加大房地產業和建築業清欠力度。對於因地方政府拖欠企業款項而造成企業無力繳納形成的欠稅,各單位要摸清底數,統一上報市局研究解決。除此之外形成的欠稅,各單位要下大力氣做好清欠,對拒不繳納的企業,要採取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變賣等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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