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和國家高度重視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2008年3月28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意見》(中發〔2008〕7號)中指出:“建立殘疾人法律救助體系,做好殘疾人法律服務、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工作。加大對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案件的查處力度。" 2008年4月24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強化了相關單位和部門維護殘疾人權益的職責,規定了殘疾人法律救助的相關內容。國務院批轉的《中國殘疾人事業“十一五”發展綱要》中要求建立殘疾人法律救助體系,解決殘疾人的實際困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
民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聯聯合制定下發《殘疾人法律救助“十一五”實施方案》及《〈殘疾人法律救助“十一五”實施方案〉實施辦法》,明確規定了“十一五”期間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任務目標和主要措施,明確了各相關單位和部門的法律救助職責,為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順利開展奠定了堅實基礎。2008年6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批准我國加入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該公約要求締約國採取有效措施,保障殘疾人獲得平等司法保護。為切實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做好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使殘疾人能夠切實獲得法律救助服務,提出以下意見:
一、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開展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重要意義
我國有8300多萬殘疾人,涉及2.6億家庭人口。殘疾人是一個數量眾多、特性突出、特別需要幫助的社會群體。黨和政府歷來十分關心殘疾人,高度重視發展殘疾人事業,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採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推動殘疾人事業不斷發展壯大,殘疾人參與社會生活的環境和條件明顯改善,法律意識普遍提高,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能力顯著增強。但是,殘疾人在社會中的弱勢地位並未得到根本改變,他們仍然是社會弱勢群體中最為困難的群體。殘疾人的總體生活狀況與社會平均水平仍然存在較大差距,歧視殘疾人、侵害殘疾人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許多殘疾人仍然面臨著諮詢難、請律師難、打官司難、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等問題,殘疾人的法律服務需求還不能得到充分有效滿足,依法維護殘疾人權益依然是殘疾人事業發展中一項根本而長遠的任務。
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務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一項重要內容。黨中央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總體布局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全局出發,提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大戰略任務。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首要原則是以人為本,始終把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黨和國家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殘疾人作為社會弱勢群體中最為困難的群體,其權益保障狀況對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務,是依法維護殘疾人權益的科學方法和有效手段,有助於充分發揮國家司法救助、法律援助、法律服務的功能和作用,使殘疾人享受服務門檻更低、服務內容更多、服務範圍更廣的法律服務。切實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務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一項重要內容。
目前,我國正處在改革發展的關鍵時期,經濟體制深刻變革,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利益格局深刻調整,思想觀念深刻變化。這種空前的社會變革,給我國發展進步帶來巨大活力的同時,也必然帶來這樣那樣的矛盾和問題。殘疾人抵禦風險的能力較低,保障自身權益的能力和途徑有限,因此,殘疾人在經濟變革和社會變動中比其他人面臨更多的困難和障礙。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務,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一項必然要求,是依法治國理念和人權保障事業在殘疾人工作領域的生動體現,能夠提高殘疾人依法保障權益的意識和能力,使殘疾人充分享受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開放成果。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殘聯等單位和部門要切實提高對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認識,把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納入重要工作議程,出台相關政策和有效措施,推進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深入開展。
二、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推進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
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需要各級政府發揮主導作用,相關部門分工負責、綜合協調、共同推進。建立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機構有助於協調相關部門共同開展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研究制定殘疾人法律救助的政策和計畫,妥善處理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中的重大疑難問題。2008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民政部、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聯成立了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領導小組及辦公室,並通過召開會議、重點調研等多種形式,積極研究、部署全國範圍內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有序開展。遼寧、湖北、甘肅、廣東、貴州、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河南、新疆、黑龍江、山西、河北、天津、黑龍江農墾總局、內蒙古等地方也都先後成立了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機構,河北省將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機構的組成單位擴大到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省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省財政廳,內蒙古自治區將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機構的組成單位擴大到自治區政法委,有力地促進了當地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開展。
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殘聯等單位和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不同的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任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民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聯都通過不同途徑,採取不同方式,部署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深入、有序開展,並積極出台相關政策措施,保證殘疾人享受內容更多、質量更高的法律救助服務。同時,還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檢察日報》、《中國法律援助》等報刊對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進行宣傳報導,營造了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良好社會氛圍。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殘聯等單位和部門也通過多種方式,積極加強對本地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研究、部署和宣傳,有力地推動了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全面開展。
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殘聯等單位和部門應當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意見》要求,結合當前開展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的有利時機,用科學發展觀指導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有效開展,及時成立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機構,加強溝通協調,認真履行職責,不斷完善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體系,努力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各種困難和障礙,避免工作走過場、形式化,真心實意地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務。
三、以殘疾人為本,充分發揮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的作用
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是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救助的協調服務機構,也是保證殘疾人獲得法律救助服務的具體實施機構。切實做好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建設工作,有助於建立服務殘疾人的有效渠道,了解殘疾人訴求,解決殘疾人面臨的法律服務困境。
為推進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建設工作,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領導小組決定在全國範圍內建立一批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見附屬檔案1),並制定了《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管理規定》(見附屬檔案2)。批准建立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的地區,要有專人負責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的日常管理工作,並通過社會化工作方式積極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務。同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殘聯等單位和部門要共同制定工作規程,向社會公示能夠直接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務的案件範圍和條件,指定本單位、本部門負責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的聯絡人,共同做好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建設工作。
未批准建立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的地區,同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殘聯等單位和部門應當認真做好調查研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地開展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建設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民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聯要共同做好對地方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做好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人員的培訓,推進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的規範化和網路化建設,不斷開創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