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建立和完善殘疾人法律救助體系,做好殘疾人法律服務、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工作,加大對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案件的查處力度,我們聯合建立了寧波市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領導小組及辦公室,制定了《關於加強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
- 所在市:寧波市
- 針對對象:被侵權的貧困殘疾人
- 制定單位: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等部門
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等部門印發《關於加強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教育局、衛生局、殘聯:
隨著我市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不斷健全和完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殘聯等部門不斷加大殘疾人法律救助力度。針對被侵權的貧困殘疾人,法律援助中心、司法服務所、律師事務所、公證處等機構積極提供無障礙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人民法院依法進行司法救助。殘聯提供法律援助與司法救助轉介與諮詢服務。
今年,我市被最高人民法院等九部門聯合授於全國首批56個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城市之一。為深入貫徹落實《寧波市委市政府關於加快推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實施意見》(甬黨[2009]15號)和最高人民法院等九部門聯合制定的《關於加強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意見》(殘聯發[2009]10號)。現予印發。希望你們結合本地工作實際,儘快建立相應的工作機構,並切實開展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我們將對各地殘疾人法律救助機構建設與工作開展情況適時組織督查。
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寧波市人民檢察院
寧波市公安局
寧波市司法局
寧波市民政局
寧波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寧波市教育局
寧波市衛生局
寧波市殘疾人聯合會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等部門關於加強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
一、提高認識,全面開展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
我市現有35.5萬殘疾人,占全市總人口的6.36%,平均每5個家庭中就有一個家庭有殘疾人。殘疾人是一個數量眾多、特性突出、特別需要幫助的社會群體。寧波市委、市政府歷來十分關心殘疾人,重視殘疾人事業的發展和殘疾人權益保障,把殘疾人事業發展納入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大局,把殘疾人權益保障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各級黨委和政府採取了許多重要舉措,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社會各界大力支持,殘疾人權益保障狀況得到明顯改善,殘疾人的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普遍增強,殘疾人參與社會生活的能力明顯提高。但是,殘疾人在社會中的弱勢地位並未得到根本改變,他們是社會弱勢群體中最為困難的群體。殘疾人的總體生活狀況與社會平均水平仍然存在較大差距,歧視殘疾人、侵害殘疾人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殘疾人的法律服務需求還不能得到充分有效滿足,依法維護殘疾人權益依然是殘疾人事業發展中一項根本而長遠的任務。
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務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一項重要內容。依法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是殘疾人工作的主題,也是殘疾人事業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全面開展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務,是依法維護殘疾人權益的科學方法和有效手段。充分發揮司法救助、法律援助、法律服務的功能和作用,也使殘疾人享受服務門檻更低、服務內容更多、服務範圍更廣的法律服務。有助於消除歧視殘疾人的現象,防止侵害殘疾人權益行為的發生,緩解殘疾人在法律救助方面的供需矛盾,切實保障殘疾人各項合法權益的享有和實現。
殘疾人法律救助不僅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為殘疾人提供的司法救助、法律援助中心為殘疾人提供的法律援助,而且包括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教育、衛生、殘聯等部門和律師事務所、司法所(法律服務所)、人民調解機構、公證處等機構為殘疾人提供的法律服務和幫助,還包括社會各界通過多種形式為殘疾人提供的法律服務和幫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教育、衛生、殘聯等部門,應當充分認識法律救助工作對殘疾人權益保障和殘疾人事業發展的重要意義,依法履行職責,採取各種有效措施,本著簡便、有效、適當的原則,不斷健全和完善殘疾人法律救助程式,切實保障殘疾人的各項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最大程度地滿足殘疾人的法律需求,解決殘疾人面臨的困難,促進殘疾人事業的不斷發展。
二、完善機制,建立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機構和工作站
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做好殘疾人的法律救助工作,依靠政府的主導作用,建立相關部門分工負責、綜合協調、共同推進的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機制,是做好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前提條件和必然要求。
(一)建立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領導小組
建立市、縣兩級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教育、衛生、殘聯組成的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領導小組,充分發揮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領導小組的功能和作用,協調相關部門共同開展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
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研究、制定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政策和計畫;督促有關部門依法開展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針對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重大典型案件,協調有關部門妥善處理和解決;總結、推廣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經驗。
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領導小組適時召開全體會議,對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進行總結與部署;開展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調研,解決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對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重大典型案件,及時協調解決。
(二)建立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
市、縣兩級設立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由同級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領導小組批准設立,報上級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同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教育、衛生、殘聯等部門共同負責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的相關業務工作和管理。
殘疾人法律救助站的工作內容、管理要求和經費保障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等九部門提出的《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管理規定》要求開展工作。
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設在同級殘聯。鼓勵通過社會化的工作方式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務。
三、明確職責,不斷完善殘疾人法律救助和服務體系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教育、衛生、殘聯應當採取切實有效措施,不斷完善以人民法院的司法救助、人民檢察院的法律救助、司法行政部門的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為主導,以有關行政機關、殘聯和社會力量提供的法律救助為補充的殘疾人法律救助和服務體系。
(一)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要按照國務院制定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規定》和《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寧波市司法局關於司法救助與法律援助相互銜接若干問題的規定》,對符合條件的殘疾當事人的訴訟費用實行緩、減、免。對於已經接受法律援助的殘疾人申請司法救助的,應當直接給予相應的司法救助。人民法院要簡化殘疾人申請司法救助的程式,並且根據當地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逐步擴大對殘疾人進行司法救助的範圍。
審理涉及殘疾人的案件,應當儘量減少殘疾人的往返,人民法庭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對於涉及殘疾人的案件就地立案、就地審理,當即調解、當庭結案,減少殘疾人訴訟拖累,降低殘疾人的訴訟成本。對於有需求的殘疾人,人民法院免費提供盲文、大字型的判決書。
人民法院要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依法保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對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有關單位存在侵犯殘疾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應當依法及時向相關單位發出司法建議,督促其加以糾正。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自審查完畢之日起3日內,在告知殘疾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的同時,應當告知其如果經濟困難,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殘疾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3日內,在告知殘疾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的同時,應當告知其如果經濟困難,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盲、聾、啞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殘疾人因為經濟困難沒有聘請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有依法申請法律援助的權利。
(二)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要深入實踐“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工作主題,堅持立檢為公、執法為民,切實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為殘疾人提供有效法律救助,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
對於侵害殘疾人權益的各種刑事犯罪行為,特別是侵害殘疾人權益的重大典型案件、侵害殘疾人群體利益的案件,要加大打擊力度,切實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對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有關單位存在侵犯殘疾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應當依法及時向相關單位發出檢察建議,督促其加以糾正。
對於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殘疾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從寬,儘量挽救,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審查批准逮捕殘疾犯罪嫌疑人,應當根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質、事實、情節和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惡性等,綜合衡量其社會危險性,確定是否有逮捕必要。對於不採取強制措施或者採取其他強制措施不至於妨礙訴訟順利進行的,應當不予逮捕。可捕可不捕的,堅決不捕。對於殘疾人實施的輕微刑事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認罪悔過、賠禮道歉、積極賠償損失並得到被害人諒解或者雙方達成和解協定並切實履行,社會危害性不大的,可以依法不予逮捕或者不起訴;確實需要公訴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理的意見。對涉嫌犯罪的未成年殘疾人,堅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針,採取適合其身心特點的辦案方式,依法從寬處理。同時,要加強與家長、學校、殘聯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聯繫和配合,共同做好幫教工作。
對於殘疾人控告、舉報、申訴案件應當優先受理、優先審查、儘快結案。對於不屬於該院管轄的案件,應當轉送有管轄權的機關,並告知相關人員。強化對監獄、看守所、勞動教養機構等場所的監督,保障殘疾人罪犯、被羈押人和被勞教人員的合法權益。
人民檢察院在對殘疾犯罪嫌疑人依法進行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在告知殘疾犯罪嫌疑人有權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或者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的同時,應當告知其如果經濟困難,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對於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應當告知殘疾犯罪嫌疑人申請法律援助應當經偵查機關批准。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內,在告知殘疾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的同時,應當告知其如果經濟困難,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在告知殘疾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的同時,應當告知其如果經濟困難,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三)公安部門
公安部門要加大社會治安秩序整治工作力度,切實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依法查處並打擊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各種違法犯罪活動,採取宣傳預防措施,提高殘疾人的防範能力。
公安部門要根據本地區實際,繼續深入打擊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各類違法犯罪活動,嚴厲打擊以暴力、脅迫等手段組織殘疾人乞討和強迫、拐騙聾啞青少年違法犯罪行為,對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犯罪分子和犯罪團伙依法從重從快處理。貫徹落實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維護殘疾人的道路通行權益,依法打擊非殘疾人駕駛殘疾人機動車等各種侵害殘疾人道路通行權益的行為。
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其他殘疾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規定的,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對待殘疾犯罪嫌疑人更要慎用警械和武器,對於確有人身危險性必須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在危險消除後,應當立即停止使用。
公安部門在對殘疾犯罪嫌疑人依法進行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在告知殘疾犯罪嫌疑人有權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或者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的同時,應當告知其如果經濟困難,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對於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應當告知殘疾犯罪嫌疑人申請法律援助應當經偵查機關批准。
(四)司法行政部門
進一步提高司法行政部門機關工作人員、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對做好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重要性的認識,不斷增強工作主動性和自覺性。加強司法行政部門與法院、殘聯、街道、村(居)委會等的協調配合,建立高效、便捷的殘疾人維權工作機制,及時了解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特點、新需求。樹立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服務和法制宣傳的先進典型,加大對先進人物事跡的宣傳力度,對有關機構和人員予以表彰。
法律援助機構要結合本地實際,不斷探索各種途徑、方法,完善各項“便殘助殘”措施,為殘疾人申請和獲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條件。健全為殘疾人提供無障礙法律援助的工作網路,在殘聯和社區、福利企業、特殊教育學校等殘疾人比較集中的地方,可以設立殘疾人法律援助聯絡點或工作站等,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開展法律諮詢、調解、代書等工作,推動殘疾人無障礙法律援助工作向基層延伸。要建設和改善便利殘疾人求助的辦公接待場所和無障礙服務設施,採取發放法律援助卡、開通法律援助熱線、設立諮詢信箱、實行上門服務、定期回訪等措施,方便殘疾人尋求法律援助。切實提高服務水平,保證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質量和效率。
充分發揮法律服務工作職能作用,引導和推動廣大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為殘疾人提供及時、便利、高效的法律服務。繼續倡導律師事務所與殘聯簽訂法律服務協定,在殘聯設定法律服務辦公室,派專職律師在殘聯辦公,免費為殘疾人提供相關法律服務。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優惠政策,對經濟困難又達不到法律援助條件的殘疾人減少或免除服務收費。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專項資金,對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和法律服務所為殘疾人提供法律幫助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積極組織推薦律師參與殘疾人權益保障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制訂和修改論證工作,推動殘疾人工作的法制化進程,推動公證員積極為殘疾人上門辦理公證,解答殘疾人的公證法律諮詢,指導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積極參與法律援助。加強人民調解工作,切實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
認真開展殘疾人權益保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努力提高全社會保護殘疾人權益的法律意識,積極營造良好的殘疾人權益保護的法治氛圍。切實加強對殘疾人的法制宣傳教育,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把各項法律法規送到廣大殘疾人手中,努力提高殘疾人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和能力。
(五)民政部門
民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要求,切實保障殘疾人的權利不受侵犯。
民政部門應當按照分類施保、分類救助的政策,不斷提高對殘疾人的保障和救助水平;民政部門要加強對流浪、乞討殘疾人的救助工作;社會福利企業安置殘疾人員必須達到規定比例和標準。對侵犯殘疾人合法利益的行為要加大打擊力度。
民政部門要加強對社會福利企業、社會福利機構等殘疾人集中的場所進行監督、檢查,切實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六)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規定,採取切實有效措施,促進殘疾人就業。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工作,依法查處用人單位違反國家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定,侵害殘疾人勞動保障權益的行為,督促用人單位嚴格遵守國家《勞動法》、《勞動契約法》、《就業促進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依法維護殘疾人的各項勞動保障權益。對於涉及殘疾人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的來信、來訪、申訴、行政複議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及時、依法處理。
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要依法、公平、及時處理涉及殘疾人的勞動爭議案件,切實維護殘疾人的勞動保障權益。
(七)教育部門
教育部門應當深入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中涉及殘疾人教育權的相關規定,切實保障殘疾人的受教育權利,協助有關部門嚴厲打擊各種侵害殘疾人受教育權的行為。
對於拒絕符合入學條件的殘疾人入學的,或者對殘疾學生進行歧視的教育機構,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於涉及殘疾人受教育權的來信、來訪、申訴、行政複議等,各級教育部門要及時、依法處理。
教育部門應當聯合殘疾人聯合會對殘疾人教育機構進行經常性檢查,確保殘疾人教育機構能夠切實保障殘疾人的各項教育權利。
(八)衛生部門
衛生部門要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規定,落實殘疾人醫療、康復服務政策和措施,加強對精神專科醫院等殘疾人集中的醫療衛生機構的管理和指導,依法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衛生部門依法採取積極措施,鼓勵醫療事故鑑定機構減免殘疾人的鑑定費用。對於涉及殘疾人醫療康復權利的來信、來訪、申訴、行政複議等,各級衛生部門要及時、依法處理。
(九)殘聯
殘聯應當切實履行代表、服務、管理職能,密切聯繫殘疾人,了解殘疾人的狀況,反映殘疾人的法律需求,切實維護殘疾人的各項合法權益。
殘聯應當充分認識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對殘疾人權益保障的重要意義,不斷加大對殘疾人的法律救助力度,暢通法律救助渠道,完善法律救助制度,健全法律救助機構,為殘疾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救助服務。充分調查、了解本地殘疾人的法律救助需求和實際情況,通過多種途徑開展殘疾人的法律救助工作。適時召開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會議,對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進行總結和部署。充分利用現有資源,配合有關單位和部門,保障符合條件的殘疾人能夠獲得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和其他相關費用的減免,並且通過多種途徑使更多的殘疾人享受更多的優惠和扶助。要積極籌措資金、吸納法律專業人才,根據本地實際情況,開展專業化的法律救助服務。
市、縣兩級殘聯要逐步建立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擴大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救助的能力和範圍,對需要法律幫助和服務的殘疾人在諮詢、文書代寫、調解、代理等方面給予無償幫助。鼓勵通過法律諮詢熱線、網上答疑等多種形式為殘疾人提供幫助。總結和推廣各級殘聯在支持訴訟與非訴訟中的工作經驗,建立和規範殘聯在殘疾人維權中支持訴訟與非訴訟的工作模式;積極探索對殘疾人維權的公益訴訟,逐步形成殘疾人維權的公益訴訟制度。
四、為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創造無障礙環境
無障礙環境是殘疾人權益得到保障的前提和基礎。充分認識無障礙環境的重要意義,落實關於無障礙的相關規定和政策,有利於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順利開展。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教育、衛生、殘聯應當積極推進建築設施無障礙工作,新建辦公場所應當符合無障礙設施的建設要求,現有辦公場所不符合無障礙建設要求的,要制定方案,逐步改造,更好地為殘疾人提供服務。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教育、衛生、殘聯應當推進信息無障礙工作,對於應當公開的相關政策檔案、法律救助程式、重要信息,要注重通過媒體、網路、廣播、手語節目、顯示屏等形式進行公告,保障殘疾人的知情權。確實不具備條件的地區,應當為殘疾人獲得相關信息提供必要的便利。
對於在法律救助過程中需要手語、盲文、大字型、字幕、翻譯等方式交流的殘疾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教育、衛生、殘聯應當提供便利。
在涉及殘疾人的案件中,案件主辦機關要加強同政府有關部門、殘聯等人民團體以及殘疾人所在單位的溝通和聯繫,充分了解殘疾人的相關情況,切實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五、加強對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監督檢查
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領導小組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教育、衛生、殘聯應當加強對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監督檢查。通過定期檢查、不定期檢查和抽查等方式,檢查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領導小組建立情況和工作開展情況;殘疾人法律救助政策出台情況、重大案件處理情況、經驗總結推廣情況;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各職能部門的工作開展情況;殘疾人法律救助中心建立情況和工作開展情況;相關工作檔案和統計情況等。檢查部門要根據檢查情況提出相應整改意見和建議,總結成功經驗並進行推廣。
六、為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提供經費保障
將殘疾人法律救助經費納入政府財政預算,吸納社會資源,爭取相關項目經費,多渠道籌集資金用於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教育、衛生、殘聯應當積極爭取安排專項資金用於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經費主要用於開展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培訓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者等。
附屬檔案:
1.最高人民法院等九部門關於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管理規定
2.寧波市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領導小組及辦公室組成人員名單
附屬檔案1:
最高人民法院等九部門關於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管理規定
第一條 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是對符合條件的殘疾人提供法律救助的協調服務機構。
第二條 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由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領導小組批准設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民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聯對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進行指導和監督。
同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司法行政部門、民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教育部門、衛生部門、殘聯共同負責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的相關業務工作和管理。
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設在同級殘聯。
第三條 殘疾人法律救助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諮詢、代書、調解、協調、代理等。
第四條 殘疾人可以通過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法律救助工作站提出法律救助申請。對於殘疾人的法律救助申請,法律救助工作站應當認真處理。
第五條 如果認為案件符合法律援助、司法救助條件,將案件轉介到相關部門,並協助殘疾人獲得相應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應當由相關單位或部門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服務和幫助的其他案件,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應當協助殘疾人獲得相應法律服務和幫助。
第六條 除第五條規定的案件外,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應當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直接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務。
對於能夠直接提供法律救助服務的案件範圍和條件,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應當公示。
對於下列殘疾人案件,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應當直接提供法律救助服務:
(1)殘疾人經濟困難(具體標準由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2)侵犯殘疾人群體利益;
(3)案情複雜、涉及面廣、社會影響較大。
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應當不斷擴大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務的範圍和內容。
第七條 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應當有專職人員負責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鼓勵通過社會化的工作方式,聘請律師、法律工作者、志願者等人員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務。
第八條 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應當建立健全案件登記制度、檔案制度和統計制度。
第九條 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應當加強宣傳工作,重點宣傳具有重大社會意義的典型案件。
第十條 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應當每年度末,將年度工作開展情況報送同級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領導小組、相關單位和部門。
第十一條 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的經費由同級人民政府財政支付。中國殘聯等相關單位和部門應當通過多種渠道對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提供經費支持。
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應當建立完善的財務制度,規範經費的使用。
第十二條 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領導小組批准設立的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遵照上述規定開展工作。
地方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領導小組可以參照上述規定,在當地開展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建設工作。
附屬檔案2:
寧波市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領導小組及辦公室組成人員名單
一、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領導小組
組 長:張宏偉 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
張利兆 寧波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丁定遠 寧波市殘聯理事長
戴其武 寧波市司法局副局長
執行組長:黃紅梅 寧波市殘聯副理事長
成 員:張志松 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章國田 寧波市人民檢察院研究室主任
李曉明 寧波市公安局治安支隊三大隊大隊長
竺靈英 寧波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封松定 寧波市民政局救災救濟處處長
陳幼輝 寧波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仲裁處處長
何健明 寧波市教育局基礎教育處副處長
夏冠斌 寧波市衛生局政策法規處處長
魏 敏 寧波市殘聯維權部主任
二、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
主 任:魏 敏(兼)
成 員:張志松 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代春波 寧波市中級人民檢察院研究室幹部
阮利民 寧波市公安局治安支隊三大隊主任科員
鄭 挺 寧波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科員
陳亞慶 寧波市民政局救災救濟處副處長
劉 濤 寧波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仲裁處主任科員
楊文彪 寧波市教育局基礎教育處幹部
李國煒 寧波市衛生局政策法規處幹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