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0年九月二十九日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建材科技管理中專利工作的規定
- 頒布時間:1990年09月29日
- 實施時間:1990年09月29日
- 頒布單位: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建材行業的技術進步,強化專利管理在科研工作中的作用,提高科技決策的科學化程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有關規定,結合建材行業科研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以下簡稱“國家建材局”)科技發展司負責組織本規定的實施。
第三條 國家建材局直屬科研、設計單位、大專院校附設的科研管理機構,作為本單位專利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開展專利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國家建材局科技發展司的指導。
第二章 科研管理中的專利工作內容
第四條 申請國家、部門級各類重大科研計畫的項目,在進行開題前的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論證工作中,應對國內外該領域的技術現狀、指標及相應國際標準進行剖析,要著重對核心技術新穎性進行檢索。申報的科研項目,除按相應計畫管理規定提交材料外,必須附有新穎性檢索報告。如有相關專利存在,則必須同時提交該專利的說明書、權利要求書影印件。
第五條 申請鑑定的成果,要對擬鑑定技術的核心內容提交新穎性檢索報告及其與國內已有同類技術的詳細對比材料。
第六條 在技術引進項目的審查、認證工作中,對引進技術中涉及的專利技術內容,必須進行專利審查,以便為準確認定專利所有人、持有人、專利有效性及保護地域、是否技術秘密等問題提供依據。提交同類技術在中國境內已有情況或消化吸收情況材料。
第七條 擬出口的技術,必須就該技術在國際範圍內的新穎性進行專利檢索和審查,如有涉及他人專利的內容,需就所涉專利已申請國別、保護地域、時效及其它有關法律狀況組織審查,提供同類技術現有情況報告,對擬出口技術的產權、出口性質等情況作出說明。在技術出口工作中要特別注重對該技術接收國或地區有關法律狀況的調查。
第八條 本規定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中涉及的專利檢索、新穎性審查材料,以法定的專利代理機構或情報檢索機構出具報告為依據。
第三章 科研機構日常專利管理業務
第九條 國家建材局直屬科研、設計單位、大專院校要加強對開展專利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要由一位主要領導負責,在本單位科研處、科(室)增設專利管理業務,並指派專人負責(不另增加編制)具體業務工作。
第十條 國家建材局直屬科研、設計單位、大專院校的專利管理業務是:
(一)制定開展專利工作的規劃、計畫;
(二)組織對科研人員進行專利法和專利知識的宣傳教育;
(三)組織和辦理專利申請;
(四)協助組織專利技術的實施、參與專利許可貿易的談判和簽約;
(五)管理本單位擁有的專利,辦理有關專利的維持、續展和終止等事宜;
(六)跟蹤與本單位業務有關的國內外專利申請和市場動向,注意保護本單位的專利權和防止侵犯他人專利權;
(七)參與調處單位內部專利及成果糾紛,協助單位法定代表人對外辦理有關專利訴訟事務;
(八)依法辦理本單位非職務發明的認定,處理有關專利申請事宜;
(九)負責本單位技術或產品進出口工作中有關專利的工作;
(十)管理和運用與本單位有關的專利信息;
(十一)定期向上級業務管理部門報告專利工作開展情況。
(十二)當好科研管理決策的參謀,參與項目管理。
第十一條 國家建材局直屬科研、設計單位和大專院校要重視專利文獻的作用,根據本單位業務發展方向,在科研立項、技術開發、技術貿易以及技術協作與交流過程中要充分利用專利文獻所提供的技術、產品信息,拓寬視野,使科研決策更加科學化,使自身的合法權益得到及時有效的保護。
第十二條 國家建材局直屬科研、設計單位和大專院校應分別在每年的七月十日和次年一月十日前將本單位半年和全年的科研立項、取得成果、專利申請、專利或成果實施情況報國家建材局科技發展司。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城市建材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規定,在科研管理業務範圍內實施對所轄科研單位、重點企業專利業務的管理的指導,並將業務開展情況於每年十二月底以前報國家建材局科技發展司。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國家建材局科技發展司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